審判台席位上。
麵對江如風提出來的訴訟申請,梁東溪翻了翻自己的材料,隨後,再次開口:
“請原告方對於自己的訴訟請求進行詳細的描述。”
“好的,審判長。”
江如風已經將所有材料整理完畢,繼續開口:
“審判長,關於我方提出來的訴訟請求。”
“具體相關情況如下。”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造成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責任。”
“另外,按照最高法根據《擔保法》若乾問題解釋,第四十條規定,主合同債務人存在欺詐,威脅等手段,讓擔保人達成擔保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也就是,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個案子,根據現有的事實情況。”
“江城銀行露水支行的放貸主任許立強和貸款人張同,詐騙我方當事人李大海作為擔保人,擔保三百萬。”
“按照相關規定,我方當事人可以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所以,我方要求江城銀行撤銷先前對我方當事人的民事訴訟以及解除我方擔保人協議。”
“不再要求我方當事人賠償銀行放貸造成的損失是非常合理的。”
“另外,由於銀行對內部人員沒有起到監管的承擔責任,沒有調查清楚事實,對我方當事人起訴,造成了對我方當事人的損失。”
“所以,我方提出來的這兩點訴訟要求,都非常合理。”
“審判長,以上是我方對於訴訟申請的補充。”
說完,江如風朝著被告方席位看了過去,等待著對方給出回應。
事實上。
無論是從擔保法還是從銀行商業法上來說,在這件事情上,銀行都是有責任的。
可是...
這個官司有迂回的餘地嗎?
當然有。
馮德作為分行的法務都主管,對於這種類似的案子,打過不少了。
所以....麵對江如風提出來的訴訟請求,也很有經驗。
馮德舉手示意,提出反駁觀點,在得到審判長的同意後,有條不紊的開口道:
“審判長,我方不同意原告方提出來的訴訟請求。”
“原告方提出來的這幾點法律都沒有任何的問題。”
“可是在這裡,我隻想問原告方委托律師一個問題,你說的這些具體的內容,是許立強和貸款人張同,聯合起來對原告當事人實施詐騙。”
“和銀行有什麼關係?”
“這是銀行員工的個人行為,與銀行沒有直接的關聯吧?”
“而且剛才原告委托律師已經陳述過了,不管是商業銀行法還是擔保法。”
“涉及到的都是銀行的工作人員和貸款人承擔責任,而不是與銀行有著關聯。”
“銀行和擔保人之間,屬於一種正常的協議關係。”
“原告方,如果提出挽回自己損失的民事訴求,應該向銀行的工作人員,或者是向貸款人提出民事訴訟。”
“而不應該把訴訟的主體,指向我們銀行。”
“所以,原告提出來起訴我們銀行,是完全不合理的,因為在這件事情中,我們銀行也是受害者,同樣也是弱勢群體。”
“所以,對於原告方提出來的要求,我方不讚同。”
“???”
員工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
銀行也是弱勢群體?
你放貸出去了,收不回來了,扭過頭直接打官司找法院凍結了擔保人的資產。
擔保人要求銀行承擔責任,這沒問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