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弱勢群體?(2 / 2)

畢竟,你銀行可以起訴凍結擔保人的資產,你銀行內部出了事情擔保人為什麼不能要求解除擔保協議?

法律是雙向的,既保護自己又保護對方。

而不是說隻利於某一方。

現在銀行法務在這裡說,你自己也說弱勢群體。

嘖嘖...

說的是人話不?

看到江如風和原告方當事人的神情,馮徳沒有絲毫不在意。

他不是在太意對方怎麼想,他的陳述隻需要符合相關法律和用法律條款,說服審判長傾向於他們就可以了。

而審判台席位上,梁東溪對於銀行案件本身就有一定的了解。

初級法院關於銀行的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他擔任審判長的。

對於這個案子,以及雙方的陳述觀點,梁東溪敲響了法槌,看向了原告方席位:

“原告方,剛剛你方陳述,這個案件涉及到的是銀行的責任,能不能詳細的陳述一下?”

“可以審判長。”

麵對馮德的反駁,江如風早就做好了準備,在審判長讓他陳述的下一刻,就開始了陳述:

“審判長,剛才被告方江城銀行的委托人,陳述這件事情不是銀行方麵的責任,而是許立強的責任。”

“那麼在此,我想問請問被告方委托人,許立強在案發被捕之前,是不是你們銀行的工作人員,是不是借助你們銀行的名義,來實施的詐騙行為?”

麵對提問,馮德沒有否認:“許立強是我銀行的工作人員,也同樣借助了我們銀行的名義。”

“但你總不能說,他代表或者可以替代銀行了吧?”

“案件的本身,是許立強為了自己牟利,而實施的詐騙,這不是銀行的責任。”

江如風笑了笑:“既然被告方承認了許立強是銀行的員工,並且銀行和這件事情有著不可開脫的關係。”

“那你方覺得,這不是銀行責任的原因是什麼?”

什麼意思?

馮德皺了皺眉,沒有回答這個問題。

而是繼續強調,這是許立強的個人詐騙,銀行沒有參與進去。

但對此,江如風沒有多說什麼,而是手指敲了敲桌麵:

“根據被告方的陳述,認為這是許立強個人的詐騙行為,隻是借助了銀行的身份,而去實施的是嗎?”

馮德:“是的。”

“那銀行有沒有監管起到許立強的行為責任呢?”

“如果說,許立強的行為是個人行為,隻是借助了銀行的身份,按照銀行的責任劃分,應該對許立強的這個‘銀行身份’具有監管責任。”

“我想請問,銀行儘到對許立強作為銀行放貸主任的監管責任了嗎?”

馮徳反駁的有一定道理。

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銀行工作人員詐騙,不屬於銀行的責任。

可是!

也隻是說了在一定的條件下。

銀行對於工作人員,對於資金管理流程,應該有一個嚴格的程序。

按照這種程序來講,工作人員不可能對於擔保人和貸款人實施詐騙。

可是現在程序出了漏洞,誰的責任?

是不是銀行的責任?

沒有對工作人員進行監管,那同樣也是銀行的責任。

所以要求銀行承擔責任這有問題嗎?

沒有問題。

況且,這也是得到法律支持的。

麵對這個問題,馮徳眉頭緊鎖的望著江如風。

這個律師,有點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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