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贓陷害這個詞用在這場庭審上顯然有一定的說法。
為什麼這麼說...
當然是因為這個案子實際上,徐雪倩對齊田園就是一種栽贓陷害。
誰家正經夫妻在發生關係的時候錄音啊?
尤其是還把這種錄音證據當成了主要的控訴證據,這不是妥妥的一眼就有問題嘛?
現在江如風把這個問題提到明麵上。
等同於說,把主動權牢牢的掌握在了自己手裡。
公訴人你提出來證據,那你解釋解釋這個證據的來源?
來源來自當事人的口供,可當事人為什麼要在夫妻發生關係的那天使用錄音筆呢。
這是不是一個矛盾點?
必須是。
而且當事人和公訴人必須對於這件事情給出一個合理的說法。
否則在庭審上,這個錄音證據,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對齊田園的控告,自然而然的屬於無效的控告。
當然...這個案子的證據鏈比較全麵。
如果公訴人或者是當事人進行解釋,那肯定能解釋出來。
可....難道解釋出來了就等同於認同這一證據的可行性了嗎?
當然不是。
這個案子,關於這個問題的討論,隻是一個起點。
江如風看著楊梅笑了笑,注意到江如風的目光,楊梅微微眯了眯眼:
“這個訟棍!是真損啊!”
“每次碰到他都沒有什麼好事!”
“這一次庭審也是!”
氣憤歸氣憤,江如風提出來的這一問題,是這個案子所涉及到的重要內容。
如果不回答等同於直接給了江如風無罪辯護的有利條件。
冷靜下來後,楊梅開口道:
“關於這個栽贓陷害的問題,不屬於該案件的討論範圍。”
“等等。”
江如風打斷了楊梅的陳述:
“栽張陷害雖然不屬於該案件的討論範圍。”
“可是證據的真實性不能夠得到肯定,那怎麼能夠證明齊田園真的強暴了徐雪倩,而不是徐雪倩故意汙蔑齊田園呢?”
“作為法律的執行者,我想公訴人應該明白一個道理,一個錯誤的審判會導致一個好人的一生遭受到巨大的惡劣影響。”
“還請公訴人能夠證明錄音的真實性,否則,我方則認為這個錄音,並不能夠作為控告齊田園強暴自己妻子的主要罪證。”
“但是,這個錄音中的聲音,是齊田園和徐雪倩的,這沒有任何的問題,至於是不是在強暴的過程當中產生的,受害人有權進行陳述。”
“還請受害人進行相關性的回答。”
楊梅不想在這件事情上和江如風來回的掰扯,把問題拋給了徐雪倩。
作為當事人,徐雪倩有辦法證明這是強暴過程中發生的錄音。
再者...
江如風的這幾個問題,一直屬於鑽法律的空子。
審判長的判決是需要看各方麵的證據以及證據鏈是否完整的,隻要證據鏈完成。
那麼...
即使江如風提出質疑,也沒有什麼太大的作用。
麵對楊梅把證明的事情拋給了自己,徐雪倩有點慌,但很快就鎮定了下來。
對方隻是懷疑,沒有證據,她怕什麼?
在楊梅的示意下,徐雪梅開口道:
“這個證據..是我提前準備的。”
“目的不是為了栽贓陷害,而是為了保護我自己,齊田園在我們倆的婚姻期間,一直都表現的有暴力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