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衝著我來的(1 / 2)

栽贓陷害這個詞用在這場庭審上顯然有一定的說法。

為什麼這麼說...

當然是因為這個案子實際上,徐雪倩對齊田園就是一種栽贓陷害。

誰家正經夫妻在發生關係的時候錄音啊?

尤其是還把這種錄音證據當成了主要的控訴證據,這不是妥妥的一眼就有問題嘛?

現在江如風把這個問題提到明麵上。

等同於說,把主動權牢牢的掌握在了自己手裡。

公訴人你提出來證據,那你解釋解釋這個證據的來源?

來源來自當事人的口供,可當事人為什麼要在夫妻發生關係的那天使用錄音筆呢。

這是不是一個矛盾點?

必須是。

而且當事人和公訴人必須對於這件事情給出一個合理的說法。

否則在庭審上,這個錄音證據,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對齊田園的控告,自然而然的屬於無效的控告。

當然...這個案子的證據鏈比較全麵。

如果公訴人或者是當事人進行解釋,那肯定能解釋出來。

可....難道解釋出來了就等同於認同這一證據的可行性了嗎?

當然不是。

這個案子,關於這個問題的討論,隻是一個起點。

江如風看著楊梅笑了笑,注意到江如風的目光,楊梅微微眯了眯眼:

“這個訟棍!是真損啊!”

“每次碰到他都沒有什麼好事!”

“這一次庭審也是!”

氣憤歸氣憤,江如風提出來的這一問題,是這個案子所涉及到的重要內容。

如果不回答等同於直接給了江如風無罪辯護的有利條件。

冷靜下來後,楊梅開口道:

“關於這個栽贓陷害的問題,不屬於該案件的討論範圍。”

“等等。”

江如風打斷了楊梅的陳述:

“栽張陷害雖然不屬於該案件的討論範圍。”

“可是證據的真實性不能夠得到肯定,那怎麼能夠證明齊田園真的強暴了徐雪倩,而不是徐雪倩故意汙蔑齊田園呢?”

“作為法律的執行者,我想公訴人應該明白一個道理,一個錯誤的審判會導致一個好人的一生遭受到巨大的惡劣影響。”

“還請公訴人能夠證明錄音的真實性,否則,我方則認為這個錄音,並不能夠作為控告齊田園強暴自己妻子的主要罪證。”

“但是,這個錄音中的聲音,是齊田園和徐雪倩的,這沒有任何的問題,至於是不是在強暴的過程當中產生的,受害人有權進行陳述。”

“還請受害人進行相關性的回答。”

楊梅不想在這件事情上和江如風來回的掰扯,把問題拋給了徐雪倩。

作為當事人,徐雪倩有辦法證明這是強暴過程中發生的錄音。

再者...

江如風的這幾個問題,一直屬於鑽法律的空子。

審判長的判決是需要看各方麵的證據以及證據鏈是否完整的,隻要證據鏈完成。

那麼...

即使江如風提出質疑,也沒有什麼太大的作用。

麵對楊梅把證明的事情拋給了自己,徐雪倩有點慌,但很快就鎮定了下來。

對方隻是懷疑,沒有證據,她怕什麼?

在楊梅的示意下,徐雪梅開口道:

“這個證據..是我提前準備的。”

“目的不是為了栽贓陷害,而是為了保護我自己,齊田園在我們倆的婚姻期間,一直都表現的有暴力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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