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場上。
在蘇白陳述庭審違規,具有違法程序,要求停止庭審,並且要求進一步進行調查的時候。
無論是審判台席位上的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
還是檢方席位上的公訴人,以及被告方席位上的王強等人。
都非常的不理解。
對於合議庭成員和公訴人來說.…
這場庭審,是公開庭審。
如果真的出現了什麼問題的話,那麼他們也具有相應的責任問題。
所以.…
針對於蘇白所說的這個違法程序,必須要搞清楚。
審判長孫軍對於蘇白的陳述,顯得格外的頭疼。
原本這場庭審就是公開庭審上麵給的說法,就是本次的庭審輿論壓力比較大。
所以,對於被告方委托律師,他特意了解過。
蘇白,全國知名刑事律師,擅長各種具有難度的案件。
打過的案子基本上都是有一定熱度,且輿論性較大的案件。
這個案子原本他在院裡麵是推脫的,但是實在是推脫不掉才讓他上。
誰能想到,蘇白一開始就認定有違法程序啊?
這不等於說一在庭審場上就出現問題嗎?
不過.…
隻要這個違法的程序不是法院方麵的程序,一切都好說。
孫軍開口:“被告方委托律師陳述,本次庭審上有違法程序。”
“請被告方陳述一下具體哪些違法程序?”
“具體的緣由是什麼。”
“好的審判長。”
蘇白開口:
“審判長,我想請本次庭審的證人發表意見。”
“這場庭審是由孫怡,出證指證我方當事人。”
“對於證人出庭的指控,我方認為有違規違法行為,所以我方想請問本次庭審的證人孫怡詳細的描述一下當時的場景。”
麵對蘇白提出來的要求,孫軍稍微鬆了口氣。
至少這場庭審直播不是針對於法院方,給法院方壓力就好。
剩下的.…依法判決就好了。
孫軍繼續開口:
“請證人出席陳述一下當時的具體情況吧。”
孫怡坐在證人席位上,表情有些為難。
出庭作偽證,這還是第一次,如果不是家裡麵硬逼著她,非要她出庭的話.…
隻是,現在說什麼都已經晚了。
猶豫了將近十秒鐘的時間,孫怡最後還是站了出來:“審判長。”
孫軍點了點頭:“嗯,證人能不能具體的描述一下當時的情況?”
“好的,審判長,我可以描述。”
沈怡點了點頭:
“當時的情況.…是我和王強我們兩個人本來就認識,發生了一些小衝突,當時正在吵架,我故意說不認識他,想要路人過來幫忙。”
“正好碰到了廣有誌.…”
“我沒想到廣有誌那麼衝動,竟然直接對王強動手了。”
“我知道我當時可能說了一些什麼讓廣有誌誤會了.…可是這件事情也不怪我。”
“主要是怪廣有誌太衝動了,我當時想勸他來著,可是根本勸不動,我也想解釋,但是他根本不給我解釋的機會…”
蘇白舉手示意,在得到審判長的同意後,當即進行了追問:“那我想請問一下證人。”
“你剛才說你和王強之前就認識你們兩個人是怎麼認識的?”
“我記得我方當事人在進行立案口供的時候說的很清楚,當時伱告訴他,你並不認識王強,是王強硬要非禮你,拉著你,然後你進行的求救行為。”
“現在你說你勸告過廣有誌,讓他不要那麼衝動。”
“可是我方當事人,對於這一點並不認同,證人你對於自己的口供能提供出來相應的證據嗎?”
孫怡搖了搖頭:“我也提供不了證據.…但是事情就是那樣的。”
蘇白繼續追問:
“那麼證人能不能回答一下,為什麼在執法方針對你進行第一次立案的時候,你一口咬定不認識王強?”
孫怡沉默後開口:“我當時是故意的.…因為心裡麵生氣,所以故意這麼說的。”
“那麼你們是什麼關係?為什麼會心裡麵生氣?”
“你們兩個人之間是情侶關係嗎?”
孫怡再次陷入沉默,針對這個問題,沒有回答。
蘇白見孫怡這邊不回答,而後又看向控告方席位。
“再有,我想詢問一下控告方當事人王強。”
“根據常理來說,一般人在庭審的時候會尋找自己最有力的辯解來解釋自身的問題。”
“在一審的時候,根據相關的答辯內容來看,控告方當事人王強,完全沒有提到和孫怡是認識之間的關係,並且這種認識的關係還不一般。”
“根據孫怡剛才的回答,她是因為生氣,所以才會在剛開始立案的時候堅決否認和王強認識。”
“按照這種情況來講,兩個人的關係肯定是相對熟悉,否則的話不會有生氣的行為。”
“繼續。”
“再按照正常人的思維來講的話,兩個人之間的關係,如果相對熟悉,那麼在一審的時候,王強完全沒有提及到他和孫怡之間的關係,這完全不符合正常人的思路。”
“我能不能夠詢問一下證人孫怡和控告方當事人王強,當時你們兩個是怎麼想的?”
“你們是不是約好的,一開始都裝作互不認識?”
麵對蘇白的詢問,王強和孫怡都不知道該怎麼回答。
尤其是孫怡.…
麵對這種問題,她作為一個年輕的大學生,經曆相對空白,根本不知道該怎麼去回答蘇白的提問。
隻能保持沉默。
王強已經告訴過她了,該說的說,不該說的不說,隻要保持沉默就好了。
而王強則是一口否認:
“一審的時候我們沒有提出來,原因不重要,重要的是現在是在二審的庭審。”
嘖嘖.…
行行行!
是在二審的庭審,這句話回答的完全沒有任何的問題。
不過.…你們在一審上麵都沒有提出來,你們兩個認識。
在二審的庭審上說你們兩個認識?
這不搞笑嗎?
你把合議庭成員和公訴人當做什麼?
無非就是審判長和公訴人沒有證據能夠證明你們兩個人不認識。
蘇白的這種猜測,的確是沒有證據,如果在民事訴訟當中,可以運用高度蓋然性。
可是在刑事訴訟中,這種隻是有著合理的懷疑依據,並沒有實際性的證據,不做庭審場上和判決上的運用。
蘇白繼續開口:“現在的確是二審開庭,可是根據證人的指控情況,我方有權利確認證據鏈的完整性。”
“對於我方的這種懷疑,我想請控告方和檢方能夠出示完整的證據鏈。”
“來打消我方的疑惑,否則的話,我方完全可以有權利去懷疑,證人所指控的並不是事實,而具有偽造的嫌疑。”
“基於這一點,我方認為,在本次庭審上存在著程序違法的行為。”
“所以我方請控方和公訴人能夠拿出相應的證據。”
刑事訴訟。
說白了!
不像民事訴訟可以運用高度蓋然性,可是可以適應疑罪從無。
在刑事的訴訟當中,無論是證據的來源,還是證據鏈的完整性,都需要去證明。
就比如說孫怡作為證人所陳述的,她和王強是認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