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9章 再問一句,憑什麼?!(2 / 2)

“雖然說這一片區域的確是歸他們管,但是他們不能隨意的,不讓我們擺攤。”

“換攤位的事情我都沒說什麼,現在又不讓我擺攤了,我心裡不僅積累了家裡的事情,又出現了那天的矛盾,更生氣。”

“然後就和他們吵起來。”

“越吵越凶,他們就要搶我的攤子,說我有什麼違規行為,我不同意就和他們扭打在了一起。”

“我一個人和他們相比,肯定不占上風,然後就動刀了.…”

蘇白繼續開口:“那麼伱這把刀,原本是做什麼用的?”

“這把刀.…原本是削水果用的,因為隔壁攤位還有其他攤位的人比較好,有時候會送點水果什麼的,有時候有些人一時半會找不到自己的工具了,我這把刀有時候還會借給他們削點東西。”

“有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你說的?”

“有有有,周圍鄰居他們的都知道,還有就是我這把刀用了很長時間了,我都不帶回家的,一直都在攤位上放著。”

蘇白繼續詢問關鍵問題:“那麼當時你在衝動進行行凶的過程當中,是處在一個什麼樣的局麵,這一點能夠細說一下嗎?”

“還有就是你為什麼要動刀?”

“是在什麼情況下進行動刀,當時你的心情是什麼樣的?”

麵對蘇白了,這幾個關鍵性問題,周立沉默了幾秒,然後一五一十的都說了出來。

“當時是他們幾個人對我動手,我真的沒有辦法了.…”

“何平是打我打的最狠最凶的那個,我本來家裡麵當時就經曆了那麼多的事情,我心裡很鬱悶,現在又被打,然後我就想起來自己這麼長時間的委屈,還有就是我想著要阻止他們繼續打我。”

“當時腦子一熱就去拿刀了。”

“拿刀的時候,他們還在那裡罵我,罵我讓我滾,說什麼有本事就捅死他們,還警告我,讓我以後小心點,不要在這邊擺攤了。”

“何平仗著自己身子高,甚至還過來推我,給了我一拳。”

“然後就出現後續的事情了.…”

蘇白:“按照你的說法,是你們先有了語言上的矛盾,然後再有了肢體上的矛盾。”

“對麵幾人在一起毆打你,然後你用刀的目的是為了進行反擊和保護自身對嗎?”

“對,我當時想的就是他們太欺負人了!”

“好的!”

“那我想請問一下,在最初一開始的時候,是你先動手的,還是他們先動手的。”

“這個.…”周立猶豫了幾秒:“當時他們罵罵咧咧,然後我氣衝衝的上前跟他們理論,後麵我們互相推搡。”

“我記得是他們先推搡的。”

“好的。”

“謝謝你的回答。”

蘇白點頭,而後看向了自己的訴訟材料,然後看向公訴人席位:

“基於剛才周立的回答,再結合著執法方提供的相應證據以及路人證言等事實依據。”

“可以看的出來,周立剛才的回答沒有任何的傾向性回答完全是由自己的主觀進行答述。”

“在案發的整個過程中,可以明顯的看出來,主要過錯方並不是周立。”

“因為在一開始的過程當中,周立隻是在言語上進行了抱怨,隨後進行罰款,而後又在其他人的推搡之下,扭打在了一起,吃了虧取刀。”

“取刀的時間並不算長,並且刀並不是進行事先準備的。”

“這件事情也完全可以看做,周立隻是在進行著防衛行為。”

“根據防衛的有關論述,不法侵害在實施當中。”

“其他幾人是不是在對周立進行毆打?是的!”

“這個不法侵害,有沒有中止?”

“沒有!”

“在這個條件之下,周立取刀,並且對方依舊實施著言語上的暴力,甚至有實施行動上的暴力的巨大傾向。”

“在這個行為中.…”

“周立對於幾名人員進行了反擊行為,對於何平有了傷害的行為。”

“基於這一點,我方認為我方並不屬於故意傷害的性質,無論是從傷害的角度來講,還是從故意的性質來講。”

“都不存在主觀的故意和傷害等行為。”

“我方申請審判長判定此行為為防衛行為。”

麵對蘇白的陳述,公訴人蔡萬強眉頭緊鎖。

關於這種防衛行為,他不是沒有考慮過。

但是!

蘇白忽略了最重要的一點,這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什麼?

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有關於,何平等人的身份問題。

在擺攤的這個問題上,何平等人具有執法的權利。

這個沒有任何的問題!

按照周立的陳述,推搡並不形成致命的不法侵害,甚至可以說,在那時候已經停止了不法侵害。

針對蘇白提出來的這個防衛行為,蔡萬強有話要說。

“我不同意被告方委托律師的觀點。”

“為什麼?”

“因為被告方委托律師,沒有考慮到一個性質,那就是何平等人是具有執法權利的。”

“在考慮到,周立的違規行為,他們可以采取一定的權利。”

“所以基於這一點,那麼何平等人的行為就不屬於不法侵害。”

“既然何平等人的行為不屬於不法侵,那麼根據防衛行為中條款解釋。”

“不存在不法侵害,或者是不在不法侵害的過程當中,不可用於防衛行為。”

“也就是說,在整個過程中,周立不存在著防為的行為。”

“基於以上的觀點,我方認為,周立就是屬於故意傷人致人死亡。”

“並且是嚴重性的致執法人員死亡。”

“由此,我方申請駁回被告方訴訟律師的陳述。”

蘇白:“???”

對!

沒錯!

如果按照蔡萬強的陳述的話,的確沒有任何的毛病是在執法過程當中,不屬於不法侵害。

防衛行為是具有時效性,一旦過了不法侵害的時間,剩餘的時間就不屬於正當防衛。

而依照蔡萬強的說法是——何平不屬於不法侵害。

說白了。

最主要想要依照的還是那層身份。

可是.…城管人員有相關的執法權利嗎?

對於蔡萬強的描述,蘇白進行了反駁:

“我想請問一下公訴人,城管人員有哪些相關的執法權利?”

“城管執法權力給予了他們推搡和對於他人實施毆打或者是辱罵的權利了嗎?”

“沒有!”

“那麼他們憑什麼毆打或者是辱罵以及推搡周立?”

“這不在法律賦予他們權利的範圍之內,憑什麼認定他們的行為是屬於執法行為?”

“哪一條法律規定了他們可以毆打推搡辱罵公民的權利?”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

“周立是什麼?”

“周立屬不屬於公民?”

“屬於!”

“難道說,周立的職業性質受到了何平等人的管轄,他們就有其他沒有法律賦予他們權利的能力了嗎?”

“我想請公訴人回答我這個問題!”

麵對蘇白的這一詢問,蔡萬強微微皺了皺眉頭。

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師席位,一時之間不知道該怎麼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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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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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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