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0章 執法權不代表著豁免權,明白嗎?(1 / 2)

公訴人席位上。

對於蘇白的陳述和反問,讓蔡萬強沉默了數秒。

從執法權和執法定義的法角度而言。

城管人員的執法權利,在這個案件中,指的是對於商攤商販的管理行為。

並不存在著其他的執法行為。

這裡麵的其他執法行為指的是拆除周立的攤位,以及對於周立進行推搡等其他行為。

對於這一點,蔡萬強是了解。

但是他對於執法過程的定義是指的是整體的過程。

整體的過程就是對於周立,進行處罰和責令其收攤,等行為是屬於執法的過程。

在此過程中。

周立進行了言語上的抱怨以及其他的行為則屬於對抗執法的過程。

兩個人的角度不一樣,但從事實和客觀方麵來說。

蘇白陳述的更細致一點,並且通過細節化的進一步了解,可以明顯的看出,推搡等行為的確不是城管人員的執法行為。

蔡萬強心裡麵也非常的清楚,在庭審上麵肯定不能認同城管人員的推搡行為,是執法行為。

因為這場官司屬於公開庭審,這裡是北都,如果說北都都出現這種事情的話。

那麼對於司法係統的輿論而言,則是處在一個非常不好的位置。

所以,針對於蘇白剛才詢問何平等人的管轄權利,可不可以看作是等同於何平等人可以對於周立具有推搡,毆打等行為。

這一點兒,蔡萬強肯定需要進行否定的。

要不然.…這場庭審傳到網上,造成了巨大的輿論,那麼將會給司法帶來巨大的壓力。

整理好自己的思路,蔡萬強開口陳述:

“對於被告方訴訟律師所陳述的這一點,我方予以否認。

這個問題並不是被告方訴訟律師所理解的那個意思。

所以對於被告方訴訟律師提出來的問題,我不好進行回答,我隻能從我的角度來進行解析。”

“我剛才陳述的意思,並不是說何平等人具有管轄的權利,就等同於具有推搡和毆打的行為權利。”

“因為所劃分的職權不同。”

“所以說應具有的權利不同,被告方訴訟律師。對於這一點的解讀,完全是誤讀。”

“我陳述的意思是——在本次庭審案發過程當中,何平等人是在進行著自己的執法行為中,所引起的案發行為。”

“例如說,對於周立的處罰,包括對於周立攤位的管理行為,這些都是相應的執法範圍,對於這一點,被告方訴訟律師認為沒有什麼問題吧?”

蘇白開口:“沒有什麼其他問題。”

城管人員對於攤位進行管理和處罰的確是職權範圍的能力。

對於這一點,還有什麼問題?

當然沒有問題,不過蘇白好奇的是,對方會通過什麼途徑來對於這一點進行反駁。

在聽到蘇白沒有什麼其他問題之後,蔡萬強繼續開口陳述:

“在整個案發的過程中,都處在一個執法的過程當中。”

“何平等人的確存在著不當執法,可是他們畢竟是執法人員。”

“在行使著自己管理攤販的職能,在這種過程當中,可能存在著一定的違規行為,但是他們的確是在行使著自己的職能行為。”

“針對於這一點來講,何平等人的行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基於以上我方認定這場案件,依舊是周立故意傷害的行為。”

聽完蔡萬強的陳述,蘇白笑了笑。

他明白對方的想法,對方的想法很簡單。

那就是如果是由衝突和矛盾而引起的突發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

這樣的話,在判定時會根據具體的場景及情況來判定相關的罪行。

很有可能會判定周立故意傷害。

說白了!

周立的傷害行為,是不是在執法過程中,這一點非常重要。

當然。

這一點是站在蔡萬強的角度而言的。

作為公訴人,蔡萬強不想看到周立被判有期徒刑。

所以一直在強調周立對抗執法,強調何平在當時屬於執法人員的身份。

目的很簡單。

就是為了讓周立能夠獲得較重的刑事處罰。

蔡萬強之所以很強調是在執法過程中,主要原因就是。

否認蘇白提出來的防衛行為。

剛才已經說過了,防衛行為是在不法侵害的發生過程當中。

如果強調成,何平等人的行為,是在實施執法行為中存在的不當違規行為。

那麼這個案件何平等人的確需要存在一定的責任,但是不具備負有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

也就是說.…

如果法院方麵能夠考慮到違規行為,是在執法過程中,不存在不法侵害,周立至少要被判一個無期徒刑!

理清楚這個思路有點麻煩,但大致的方針就是如此。

對於蔡萬強的反駁,蘇白再次開口陳述:“我還是想請問公訴人那個問題。”

“按照公訴人先前的陳述,何平等人的行為能不能夠判定成為是在執法過程中可以行使毆

打其他人的權利。”

“毆打其他人員是不是執法過程?”

“這一點我想請公訴人能夠回答。”

還是先前的那個問題,這個問題讓蔡萬強依舊保持著沉默。

對於庭審現場目前的氛圍,林有平作為審判長,已經大致的了解了。

隨後敲響法錘,對於目前雙方的闡述進行了簡單的總結。

說白了。

在這場庭審中,剛才的陳述這是第一個關鍵點。

那就是——何平等人的行為是屬於在執法範圍內的違規行為,還是屬於不法侵害行為。

如果是前者,屬於在執法範圍內的違規行為。

那麼,周立作為間接性的對抗執法,以及造成了執法人員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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