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0章 執法權不代表著豁免權,明白嗎?(2 / 2)

肯定是需要進行重判的。

可是如果屬於不法侵害行為,那麼周立的行為可以看作是防衛行為。

這一點是雙方闡述的關鍵問題!

緊接著,林友平開口:“針對於公訴方和被告方訴訟律師的陳述,合議庭方麵已經進行了相關性的聽取。”

“現在有幾個問題需要進行詢問。”

“被告方委托律師,你方陳述的,認為在本案案發的過程中,屬於不法侵害,有沒有什麼依據,或者是法律解釋這一點,你能夠進行陳述清楚嗎?”

“可以的,審判長。”

蘇白翻看了一眼準備的訴訟材料,繼續開口:“依照城管執法管理權——”

“相關的規定中並沒有規定,相關人員可以對於商販進行毆打,推搡等行為。”

“在整個案發的過程中,何平等人作為相關的管理人員,並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引導和指示。”

“而是依照個人的性情去選擇性執法。”

“這已經不屬於執法的範圍之內了。”

“因為在執法管理權限和執法範圍之內,都不存在相關的規定——可以毆打他人,或者是對他人進行言語辱罵等種種情況。”

“基於以上。”

“也就是說,法律沒有賦予何平等人這種權利。”

“沒有法律賦予的權利,那麼他們毆打他人,為什麼不可以看做是不法侵害?”

“如果不看作是不法侵害,是不是就等於說法律賦予他們權利?或者是他們可以逃脫法律的賦予權利,屬於不受法律管轄的人員?”

“執法要有溫度,並且要符合法律的範圍內,如果不符合法律的範圍,那麼就屬於不法侵害。”

“審判長,這是我方的回答。”

在蘇白陳述完畢後,審判長席位上,審判長林友平微微點了點頭,緊接著看向公訴人席位。

開始詢問公訴人是如何認定,何平等人的行為,是屬於執法權利的違規行為。

蔡萬強進行的陳述也非常的簡單,在整理完材料之後緩緩開口:

“我方認為,何平等人的行為屬於執法權利的違規行為,主要在於——”

“在一開始的時候,何平等人對於周立的攤位有著管轄的權利。”

“在本次案件中,何平等人是針對於周立的攤位,進行管轄和處理的過程中而引發的案發事件。”

“基於這一點兒.…”

“可以看作是,在執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違規行為.…?

聽到公訴人的陳述,蘇白突然想起了其他案子。

他先前遇到過一個特殊的案件,強迫婦女案。

原本執法人員是在進行抓捕的過程中,遇到了一名還沒有穿戴整齊的犯罪人員。

執法人員見到犯罪人員,年輕漂亮,起了色心。

於是進行了犯罪行為。

和這個案子差不多,同樣是在執法過程中。

同樣是進行了違規行為。

那麼,這個執法人員起了色心,強迫了婦女的意願,發生了關係。

是屬於違規行為,還是犯罪行為?

顯然!

肯定是屬於犯罪行為!

公訴人從執法過程中違規行為進行陳述,這妥妥的屬於耍無賴。

蘇白忍不住開口:“那我想請問一下公訴人。”

“執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之間有什麼必要的聯係嗎?”

“違規行為單單指的是什麼?”

“在剛才的陳述中,已經表現的非常清晰了。”

“雙方之間發生了言語上的衝突,隨後產生了推搡和鬥毆的行為。”

“這種推搡行為並不是違規行為。”

“他是侵犯了我方當事人的權益的。”

“我隻想請問公訴人一個問題。”

“有沒有哪一條法律,清晰的寫著,執法人員可以對一名無犯罪人員的正常公民,進行推搡毆打?”

“沒有吧?!”

“所以這不是簡單的違規行為,就是犯罪行為!”

“因為執法權並不代表著豁免犯罪的權利!”

審判台席位上。

蔡萬強本來還想說些什麼,可是卻被林友平一法槌子敲回去了。

“公訴人暫時

不要進行發言了。”

“我在這裡詢問一下公訴人。”

林友平把眼前的訴訟材料翻了一頁。

繼續開口:“公訴人能不能回答一下,檢方認定何平在這個案子發生的過程中,是什麼身份?”

“是以執法人員的身份認定,還是以鬥毆的身份來認定?”

蔡萬強在聽到審判長的這個問題後。

愣了一下。

審判長,你可是司法人員啊,是法院人員。

檢方和法院之間,有著必然的聯係。

這個問題,不是妥妥的在為難我嗎?

這個我怎麼回答!

麵對審判長的詢問,蔡萬強揉了揉眉心,一時之間不知道該怎麼樣去回答這個問題。

因為.…

這個問題的答案直接關係到,剛才闡述答辯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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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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