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性是什麼?”
“主觀性是不具有客觀事實的個人想法和個人看法。”
“而且這些證人的證詞證言並不能夠直接的認證薑偉有犯罪行為,隻能說他是具有一定的嫌疑。”
“可是有嫌疑就一定犯罪嗎?”
“法律上對於嫌疑的定義是什麼?”
“定義是有一定的犯罪嫌疑,但並不能作為認證有罪的依據。”
“基於以上來講,證人證言並不能夠起到一個,判定行為有罪的客觀事實證明。”
“第二,則是這個案件的關鍵點。”
“我方在對卷宗內的證據材料進行勘察和核對的時候。”
“發現了卷宗中存在著違法證據!”
“其中。”
“包括了我方當事人的有罪供述和認罪簽名。”
“在這兩點上,已經進行了相關的鑒定,鑒定的結果是我方當事人在當時提交的有罪供述和認罪簽名。”
“並不是我方當事人簽字的。”
“也就是說屬於偽造證據。”
“偽造證據這種非法證據能作為指控的證據嗎?”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證據的采納理應排除非法證據。”
“所以非法證據,並不能作為指控證據!”
“基於以上兩點情況。”
“一:沒有客觀事實,二:證據鏈中存在著非法證據。”
“我方申請撤銷我方一審二審的判決,在重審階段能夠還我方當事人薑偉一個清白!”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方陳述。”
蘇白收起訴訟材料,微微抬頭,看向審判台席位。
審判台席位上。
沈瑤作為審判長在聽取了蘇白的相關陳述後,緊接著看向公訴人席位上的徐波。
“檢方對於本案有著相關的調查,請檢方開始陳述。”
“好的審判長。”
徐波點頭。
這場庭審進行到這裡,說實話.…在前麵申請回避環節。
徐波也沒有想到會弄出來這麼多事情。
但是經過了申請回避這一個環節,接下來就是法庭辯訴方麵了。
這個案子是他當初作為檢察官進行核實的。
先拋開其他的不談.…
對於徐波而言,這個案子當時他在核實的時候。
案件排除到最後。
唯一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薑偉.…
犯罪人員不是薑偉,還能是誰?
當然,作為那麼多年的公訴人了。
對於整個案件的相關細節以及蘇白的陳述,他也是非常的了解。
蘇白陳述的這兩點,的確是這個案件最大的問題。
不過,在重審階段,徐波又找到了一些關於這個案子的相關證據。
加重了,徐波是犯罪人員的證明。
針對蘇白提出來這兩點,徐波開口反駁:
“對於上訴方,陳述的相關情況。”
“我方不能夠進行反駁。”
“但是在這個案子當中.…薑偉是唯一的犯罪嫌疑人,並且有著證人證言。”
“再有,上訴人沒有表述出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本案當中.…”
“案發時間點的情況.…”
“在這場案件的案發時間點兒,薑偉在哪裡?”
“根據當時薑偉的描述,他出去溜達了一圈。”
“但是並沒有人
能夠證明他當時出去溜達是去做什麼了。”
“在這個時間段內,受害人被殺,家中被搶劫。”
“這個案子為什麼會在當初被判定薑偉是凶手?”
“因為這個案子在當時,出現了太多的巧合,薑偉完全有作案時間,並且他不能夠證明自己在作案時間內做什麼了。”
“最重要的一點是——在現場,發現了薑偉留下的衣物。”
“這一點同樣是判定的關鍵點。”
“在認罪書和簽名上,存在著非法證據。”
“可是這兩個非法證據,在一定的情況下,並不能夠證明薑偉是無罪。”
“隻能說在程序的相關流程中存在著瑕疵。”
“再有就是,這個案件的相關判定不隻是依照著證人證言。”
“我想請問一下上訴人,對於現場遺留下的衣物,和當時薑偉不能證明自己在案發時間做了什麼。”
“這一點怎麼講?”
怎麼講?
對於公訴人提出來的問題,蘇白根本不想回答。
什麼叫做怎麼講?
遺留下的衣物這個問題,蘇白先前注意到過。
他詢問過薑偉,薑偉沒有對這個問題進行否認。
但是也說不清楚這個遺留的衣物是怎麼遺留的。
可是遺留下的衣物能夠證明什麼呢?
如果想要證明薑偉有搶劫或者是強迫婦女發生關係,並將人實施殺害的行為。
最直接的證據是什麼?
最直接的證據就是發生關係,所遺留下來的DNA。
以及凶器和指紋。
不過在這個案件當中,凶手所使用的凶器是受害人家中的菜刀。
所以隻能從DNA和指紋上麵進行認證。
可是在13年前,案發的第一時間證據沒有得到保留。
造成了這一方麵的缺失。
遺留的衣物算是什麼直接證據?
蘇白直接開口反問:“公訴人提出來的這兩個問題是直接證據嗎?”
“遺留的衣物和不能夠證明自己在案發時間去乾嘛了,能夠說明什麼?”
“不還是隻能夠說明薑偉具有嫌疑性嗎?”
“我想請問公訴人,在你所陳述的這幾點觀念中。”
“是不是具有嫌疑,就能指控犯罪人員了?!”
“或者說公訴人有沒有想過,正是你的這種觀念,所以很容易造成冤假錯案?”
這場庭審,蘇白算是看出來。
在公訴人的想法當中,就算是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薑偉是凶手。
可是.…薑偉是唯一嫌疑人。
於是公訴人堅持認為薑偉是犯罪嫌疑人。
就算是沒有直接證據,也一味的堅持這種想法。
???
冤假錯案怎麼來的?
就是這麼來的!
所以在剛才,蘇白直接挑明了公訴人的想法。
在蘇白開口反問的同時。
徐波眉頭緊皺,直直的看向蘇白,沒有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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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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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