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
蘇白和李雪珍被相關的工作人員帶入庭審。
各方入座。
對於方如風的這個案子。
入庭的各方,都有著自己對於這個案件結果的準備。
審判台席位上,作為審判長的林鳳如,目光落在上訴人席位上。
而後又收回目光,平淡的聲音在庭審場上響起:
“上述人方如風對於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判決有誤,以此提出上訴。”
“本案由我院沙都中院,負責對於方如風一案提出的再審申請進行審理。”
“檢方對方如風提起的公訴罪行為故意殺人犯罪預備。”
“現在請上訴人陳述上述理由和相關事實證據。”
“好的審判長。”
蘇白點頭,開始作為上訴人委托律師對於上訴請求進行陳述:
“我方的上述意見是,我方並不認同一審判決對我方當事人的判定。”
“理由如下:”
“對於犯罪預備應當基於刑法中第22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並且,根據刑法中明文規定的理解與適用,犯罪預備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一:主觀上為了犯罪。
二: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三:事實上未著手實行犯罪。
四: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導致的。”
“犯罪預備的適用,必須基於以上四個條件。”
“審判長,我先在這裡陳述一下當時的情景事實。”
“當時的情景事實是——我方當事人發現了謝婷婷作為妻子出軌,在生氣的因素下,進而說出了想殺害謝婷婷的想法。”
“在這種情況下,我方當事人在客觀方麵並沒有實施者犯罪預備的行為。”
“另外,我方當事人和謝婷婷大吵了一架,謝婷婷回到了自己的娘家。”
“之後報警立案,在此過程中,我方並沒有做出其他的行為。”
“沒有預備犯罪事實或製造條件,即,不構成犯罪預備的必要條件。”
“基於以上,我方認為應當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我方無罪。”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方的上述請求。”
蘇白進行了簡單的陳述。
緊接著,審判台席位上,林鳳如作為審判長,扭頭看向檢方和受害人席位。
“對於上述人的申請訴求,合議庭已經聽取,現在請檢方對於該案件進行相關性的陳述。”
“好的審判長。”
檢方吳春梅點頭開口。
吳春梅作為一審時的檢察官,這一次在二審中繼續進行有罪指控。
當然.…
這一次,蘇白沒有提出申請回避,是覺得完全沒有必要。
在徐波作為檢察官的時候,蘇白提出申請回避的原因是,這本來就是一樁冤假錯案。
當時在卷宗中能夠看出徐波對於控告,是非常的極端。
而在一審卷宗中吳春梅所提用的陳述,相對來說較為客觀。
這個說的客觀是在法律上所表現的客觀。
吳春梅繼續陳述:“檢方指控方如風和對方如風提起公訴。”
“主要是考慮到了現實情景,並且檢方認為上訴方陳述的並不全麵。”
“所以在這裡進行補充。”
“補充——”
“在這個案件當中,根據剛才上訴人陳述的情況。
達成無罪的陳述是沒有客觀上實施犯罪預備行為。”
“但實際上,作為檢察官,我跟著執法人員在對這個案件進行取證和各方麵的同時發現。”
“在方如風得知了自己妻子謝婷婷出軌以後,在其手機中發現了多處搜索關鍵詞。”
“例如說:我妻子出軌了怎麼辦?”
“我如果把我出軌的妻子殺害了,或者是把小三和妻子全殺了會不會判死刑。”
“這種關鍵詞,證明了方如風有想要對自己妻子謝婷婷故意殺害的想法。”
“並且通過以上兩條搜索可以從側麵證實方如風,在客觀上正在實施犯罪預備的行為。”
“再結合先前方如風,在謝婷婷離開之前發出的,我會殺了你的話。”
“基於以上,完全可以認為,方如風的行為達到了犯罪預備的條件。”
“並不符合上訴方委托律師所描述的,無客觀事實證明方如風正在實施犯罪預備行為。”
“所以檢方對於本案的意見是駁回上訴方無罪申請的請求。”
“維持一審原定判決。”
針對檢方所陳述的這一點情況,蘇白了解。
通過搜索這個關鍵詞來判定故意的主觀性,這一點怎麼說呢.…
很模糊.…這個判定在法律的認定上麵通常會認定方如風,在主觀上有想要實施犯罪的意願。
但是如果將此歸類為在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很牽強!
為什麼這麼說?
那需要先了解一下,犯罪預備行為通常是指什麼
?
通常指的是行動力。
在這個案子當中,行動力指的是預備刀具或者是預備其他殺人工具。
當然,搜索也可以作為一定的證據作為判定條件。
但是搜索妻子出軌了怎麼辦,或者是殺人了會不會判死刑,可不是行動。
如果方如風進行搜索的是,我該怎麼樣去殺害我的妻子不留痕跡。
用什麼樣的刀具去攻擊,可以達到快速殺人的目的。
這樣的搜索情況完全可以判定在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為什麼?
因為這種搜索,是搜索怎麼樣去殺人。
但是方如風的搜索是什麼?
方如風的搜索是殺了人之後,自己會不會被判死刑,妻子出軌了怎麼辦。
從這一點上完全可以看得出來,他隻是在主觀上有這種侵向。
並沒有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的行為。
如果說這種搜索都能判定為客觀事實。
蘇白隻能說這可能是他接觸過很多案件中的第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