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
判定個錘子!
剛才蘇白已經陳述了很多遍。
客觀事實犯罪預備行為是指實施了某些行為。
搜索出軌了怎麼辦,還有殺了人會不會判死刑,是對於犯罪的心理主觀。
說白了,方如風想殺人,他是想殺!
但是這是主觀行為,而不是客觀行為!
主觀就是主要觀念,客觀就是客觀事實。
方如風搜索了就等於他去做這件事情了嗎?
並沒有!
審判長這是在判什麼?瞎幾把判定是吧?!
蘇白當即舉手示意:“審判長,我方不認同這個判定!”
林鳳如:“給出你方的理由。”
“我方的理由很簡單,就是我認為審判長的判決不符合法律的條文解釋。”
林鳳如皺眉:“上訴人委托律師能不能詳細描述一下為什麼不符合法律的條文解釋?”
蘇白:“在剛才的答辯中,我方已經反複的提及過了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指的是實施了相應的行動。”
“而檢方提供的證據隻能夠證明我方有這種主觀意識,並沒有客觀事實條件。”
“沒有客觀事實條件,就不能夠認定犯罪預備,不構成犯罪預備的四個基本條件。”
“基於以上,我方並不認為審判長的判定合理。”
“所以我方申請審判長能夠撤銷對於我方的判定。”
這個時候,林鳳如隻是簡單的聽取,點了點頭,開口問了句:
“上訴方的表述我能夠理解,上訴方的觀點是認為——
“在這個案件當中,方如風沒有去從客觀條件去預備故意殺人這件事情。”
“對嗎?”
蘇白:“對的審判長。”
林鳳如繼續開口:“可是上訴方有沒有從另外一個角度去考慮這個問題。”
“根據謝婷婷的報警時間,由於反應迅速。”
“所以在方如風還沒有去從客觀預備的時候就已經被阻止了。”
“從這個角度來看,是由於謝婷婷報警的因素,導致了方如風沒有來得及實施犯罪預備行為。”
“所以造成了這個結果。”
“那麼再回到原點,方如風有沒有可能會繼續搜索怎麼殺害謝婷婷?”
“有沒有可能性去實施犯罪預備行為?”
“對於方如風來說,謝婷婷出軌了,那麼她就是一個非常可恨的人。”
“他在特定的情況下,表現出有著想要殺掉謝婷婷和出軌另一方的想法。”
“在這種情況下他已經做好了準備,但是沒有來得及準備,就已經被控告了。”
“所以說.…從這一點來進行判決沒有問題。”
“以此,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
這邏輯思維.…蘇白一時之間不知道該說什麼好。
虛空索敵是吧?
這是相關性的判定方法嗎?
剛才林鳳如的表達隻有一個觀點——
在這個案子當中,方如風之所以沒有在客觀上實施犯罪預備行動。
主要是因為謝婷婷及時報警了,讓方如風沒有時間準備犯罪預備行動。
而從另一邊,方如風對謝婷婷說想要殺了她,以及在網站上搜索殺兩人會不會判死刑。
表明了方如風有殺人的主觀意願和主觀意圖。
隻是還沒有開始就被終止了。
按照這種情況也應該判犯罪預備。
這就是審判長的邏輯。
蘇白隻能說一句狗屁邏輯!
這種邏輯隻是從審判長的角度,以及從相關的情景代入方麵進行出發判定。
可實際上呢?
實際上,不依照證據來判定的,說實話,蘇白子從冤假錯案上見到過。
再有就是從一些枉法裁判中見到過,這個案子,還是頭一次見。
因為什麼?
因為在以往的枉法裁判中,經常會出現審判長硬判的情況。
可是在這場庭審中,審判長給你機會讓你解釋。
好,等你解釋完了,審判長又按照自己的邏輯來給你解釋。
讓你解釋完然後來給你解釋相關邏輯。
???
蘇白不是很理解這種行為,但是這個判定肯定是需要駁回的。
畢竟按照林鳳如的邏輯來講,這完全是用虛空證據來給方如風判罪!
能判嗎?
肯定不能判!
這已經是再審案件了,如果再判,那隻能讓最高檢來指定案件判決。
到時候浪費了時間,說不定已經離婚,對於委托人來說是一重大的損傷。
蘇白當即舉手示意:“審判長,我抗議!”
“我方不同意駁回我方意見!”
“我方要的隻是判定的證據,而不是法定情理!”
“在刑事判決中,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5條,判決需要依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條件。”
“沒有客觀事實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剛才審判長的陳述有證據嗎?”
“審判長的判定和駁回,隻是依照著審判長認為的法理觀點!”
“可實際證據呢?”
“實際證據就是審判長在後續想象的,方如風會出現客觀上的犯罪預備行為是嘛?”
“就算是方如風,會在後續出現客觀事實上的犯罪預備行為。”
“可是那又能怎麼樣?”
“現在沒有證據,就不能夠進行判定!”
“如果按照審判長的這種做法,那麼可能沒有幾個人不會被判有罪。”
“審判長在庭審上具有審判權,可是在法律上並沒有法律的解釋權利。”
“我方希望審判長能夠依據事實和證據,對於該案件進行相關性的判定。
而不是依照著法定的情景及其他可能性來進行判定。
在刑事訴訟當中,應當依照相關證據。”
“以上是我方的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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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白在抗議後,抬頭看向正在眉頭緊皺的林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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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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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