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1章 判定情節嚴重?怎麼判?那是在救人!(1 / 2)

第352章判定情節嚴重?怎麼判?那是在救人!

判定情節較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定情節較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和情節較重,隻相差一個字,可是兩者之間的差距極大。

兩者的上下限差距甚至可以高達數年!

就比如說在一審時,林勇被判決四年有期徒刑。

為什麼能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主要的原因還是認定情節較重的緣故。

這也是為什麼,蘇白會將這一個判定看的比較重要的原因之一。

因為關乎著刑期的底線!

如果判定刑期較重,那麼起碼三年有期徒刑!

完全達不到減刑的意義!

所以能不重視這個判定嗎?

肯定不可以。

在蘇白開口陳述完畢,審判台席位上段清水作為審判長整理了相關的訴訟材料。

緊接著扭頭看向公訴人席位和控告方席位。

“公訴人和控告方委托律師對於這一判定,有什麼看法?”

“先請公訴人進行陳述。”

麵對審判長的開口,公訴人點了點頭:“好的審判長。”

在這場案件當中,公訴人始終保持著客觀理智的態度。

就像在剛剛,對於林勇有無主觀故意進行牟利,公訴人沒有任何異議。

因為他認為判定林勇無主觀牟利,本身沒有太大的問題。

所以並沒有提出任何其他的觀點。

但是對於蘇白提出來的情節問題,公訴人有一定的異議,並且客觀的指出來了,其中的問題。

“審判長.…”

“關於情節是否嚴重這一判定,檢方認為不應該隻從有無對較多的特殊群體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來考慮這件事情。”

“上訴人委托律師提出來的這一觀點,隻是其中的一部分觀點。”

“關於本案,檢方認為有著不同的角度。”

“有無對購買人群身體上造成傷害,來判定情節是否嚴重這是一方麵。”

“另一方麵則是針對購買群體的規模。”

“在本案當中,林勇銷售代購了兩年的時間,根據調查出來的人群高達2000人。”

“傳播麵非常廣,並且銷售次數非常大,銷售金額很高。”

“從這一方麵,檢方認為可以達到一定的情節較重的情況。”

“以上就是檢方的看法。”

這一次公訴人的陳述,是非常具有客觀性的。

並沒有從主觀或者是因為自己的情感因素,來對本次控告有所偏袒。

公訴人對於林勇的行為也非常的敬佩。

可是,從另一方麵來講,法律就是法律。

按照相關法律進行控告,這一點沒有任何的異議,這也是作為公訴人的職責。

聽完公訴人的陳述,段清水繼續讓控告方開始陳述。

“控告方對於上述方所提出來的認為情節判定較重,有沒有其他異議?”

“有的,審判長。”

張遠當即表態開口。

他和方奇兩個人在第一次判定的時候就出現了失誤。

讓庭審陷入到了對於控告方不利的局麵。

也不能說對控高方不利,隻是沒有達到委托人所要求的情況。

而這一次的判定,則關乎著刑期的上下限。

是一次非常重要的判定,兩人根本不敢有任何的懈怠。

要不然.…大客戶可就跑了!

剛才公訴人已經從銷售範圍和銷售金額進行了陳述。

那麼作為控告方,去控告情節嚴重就需要對正版藥和盜版藥的差距進行描述。

當然也可以從對正版藥的損失上進行描述。

不過關於損失,那是民事賠償的範圍責任之內與刑事責任無關。

所以這種情況他們補充的話,隻能補充盜版藥品對身體的危害。

這一次由張遠進行陳述,張遠微微抬頭看向審判台席位,然後開口:

“審判長,基於我方提交的證據已經表明,正版藥和盜版藥對人身體危害程度不同。”

“盜版藥會加重對於慢性白血病患者的並發症。”

“大大增加了並發症爆發的可能性,會對病人產生危害。”

“這種潛在的危害是盜版藥所具備的.…而正版要大大減少了這種情況。”

“上訴方委托律師所陳述的,並沒有對病人產生太大的身體危害,那是因為暫時還沒有凸顯出來盜版藥的危害程度。”

“這種情況是具有偶然的。”

“但同時也蘊含著極大的潛在威脅.…”

“我方詳情審判長能夠從這一方麵來進行考慮。”

張遠陳述完畢後,抬頭看向審判長席位。

審判長又看向了上訴方席位。

此時,蘇白在麵對公訴人的陳述以及張遠的陳述,並沒有太多的意外。

因為公訴人的陳述和張遠的陳述都是從一審的相

關判定中來突出判定的要點。

的確.…

按照公訴人的陳述,判定情節是否屬於較輕還是較重,需要從多方麵來進行考慮。

或者說.…需要考慮到銷售人群和銷售金額。

但是這有一個前提!

那就是在一審判定中,是以牟利為主觀目的來進行的判決,所以需要考慮到銷售金額和銷售人群。

但是在剛剛二審的判定中,已經駁回了這一個觀點。

同時!

至於控告方委托律師所描述的情景,這一點同樣也不適用。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張遠所陳述的盜版藥的危害,其實正版藥也具有。

並且盜版藥之所以被國家列為假藥,是因為沒有獲得經營許可。

而不是成分造假或者是成分中有致人體不好的成分。

關於這一點,蘇白也進行過調查和詢問專業人士了。

盜版藥中的相關成分按照國內的規定來講,並不算超標。

那麼其潛在危害屬於正常的情況,並不構成加重判罰的必要條件。

就好比,吃任何藥都會有一定的不良反應。

那麼製造這些藥,隻要經過了國家的檢驗,並且經過了提醒和提示,不用承擔相關責任問題。

再有.…有吃錯藥去告藥商的嗎?

所以從這一點上能夠看的出來,並不能夠達成加重判罰的標準。

審判台席位上,段清水開口:

“對於公訴人和控告方的陳述,上訴方有沒有什麼要講的?”

“有的審判長。”

蘇白在聽到審判長的詢問,當即開口:“我方並不同意公訴人和控告方的陳述。”

“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公訴人的陳述是從銷售範圍,銷售金額和銷售人群而定的情節嚴重。”

“但是從以上角度要判定情節嚴重是從什麼方向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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