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孫正平心裡也非常的清楚。
根據目前的答辯情況來看,通過直接的證據很難控告黃雪梅有事實犯罪。
尤其是在被告人以及被告委托律師拒不認罪。
並且一直以直接證據作為逃避的理由,進行駁回檢方控告的情況。
不過.…
黃雪梅申請蘇白不再對其進行詢問,這一點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
可以進行直接的駁回。
法錘敲響,孫正平開口:“被告人申請拒絕控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詢問。”
“控告方委托律師並沒有在詢問時有任何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所以拒絕被告方的申請。”
“控告方委托律師,還有什麼其他想要進行陳述的嗎?”
麵對審判長的詢問,蘇白開口:
“有的,審判長。”
“我還想請問一下被告人,你認為自己並沒有投毒的情況,但是麵對現在所有的證據都指向了你。”
“你拒絕認罪是嗎?”
對於審判長的拒絕,黃雪梅沒有太多經,平淡開口:
“不是我拒絕認罪,而是我根本就沒有投毒去傷害朱芸。”
“好的。”
蘇白點了點頭,抬頭看向審判台席位:“審判長。”
“按照本案目前的情況,黃雪梅拒絕承認是其投毒傷害的朱芸。”
“可是依照著其室友的口供,以及現在掌握的證據。”
“我方對於現在的情況分析如下:”
“根據其室友的口供,黃雪梅曾經說過想要殺死朱芸。”
“不管這是否是玩笑話,但是這已經表明了黃雪梅對於朱芸的敵意。”
“在這個案子中還有一件事情檢方並沒有陳述出來。”
“那就是黃雪梅和朱芸向同一家企業遞交了崗位。”
“朱芸被錄取,而黃雪梅沒有被錄取,從這一個角度來看。”
“黃雪梅會不會對朱芸的積怨更深?”
“肯定會!”
“因為這是一個正常人的想法,對一個自己討厭的人獲取了自己的崗位,肯定會有一定的抱怨情緒。”
“這是正常的法定情理。”
“再有一點就是朱芸被錄取後沒多久的時間,黃雪梅去實驗室,竊取了化學劇毒品。”
“按照黃雪梅的說法,她是為了自己做實驗。”
“可是黃雪梅卻沒有具體的陳述做什麼實驗,怎麼去做這個實驗。”
“黃雪梅作為實驗室中的一分子,不清楚劇毒化學品的實驗危害有多大嗎?”
“劇毒化學品在實驗操作時稍不注意,就會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產生巨大的威脅。”
“作為高等學府的一份子和實驗室中的人員,黃雪梅應該很清楚這一點。”
“離開了實驗室的保護,做實驗,有這個必要性嗎?”
“完全沒有這個必要性。”
“更何況,想要私下進行實驗,也完全可以向校方進行申請。”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黃雪梅說謊的可能性巨大。”
“再有一點就是,黃雪梅說劇毒化學品被她弄丟了。”
“劇毒化學品丟了這件事情的影響力很大,學校很有可能會對個人進行追責。”
“黃雪梅先是偷竊實驗室內的劇毒化學品,然後陳述自己將其弄丟了.…”
“她清楚劇毒化學品的作用以及對於個人身體傷害的危害,在弄丟的第一時間為什麼沒有進行尋找?”
“或者說為什麼不像學校進行報備?”
“通過以上種種來看,黃雪梅的陳述中存在著種種的邏輯問題。”
“並不能夠從法定的情理上,或者是從客觀的事實上進行確認。”
“其自圓其說的說法也不能夠得到客觀的證實。”
“基於以上。”
“無論是從客觀事實上,還是從主觀的法理情景上,都能夠表現出來,黃雪梅偷竊實驗室內的劇毒化學品,都不是為了做實驗用。”
“其自身說法隻是一個借口。”
“對於這一點,我申請判定駁回黃雪梅的陳述。”
在庭審上,雖然說不能夠讓黃雪梅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的行為。
可是她的口供也不一定被法院庭審所采納。
按照黃雪梅剛才的口供來講,她說將從實驗室帶出的化學物品弄丟了就丟了?
符合邏輯嗎?
並不符合相關的邏輯!
在依靠著從實驗室到宿舍的時間和監控這種直接性的證明。
直接可以判定黃雪梅包內的化學品沒丟,而是被黃雪梅帶到了宿舍內。
至於黃雪梅.…她可以依舊堅持著說化學品丟了。
可是她沒有證據。
那麼在這一點的判定上,審判長完全可以判定黃雪梅將化學品帶到了宿舍內。
打通了這一步.…
那麼這個案子就向前邁了一大步。
至少進一步加重了黃雪梅的嫌疑。
至於黃雪梅一直在重複著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她投毒了。
可實際上.…她沒有投毒,為什麼要帶劇毒化學品到宿舍內?
劇毒化學品到哪裡去了?
這些黃雪梅能夠給出合理的解釋嗎?
給不了!
為什麼?
因為投毒朱芸的那個人就是黃雪梅!
現有的側麵證據鏈條,都已經指向了黃雪梅!
逃罪.…?
基本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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