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一點上來看,黃雪梅的犯罪行為很明顯!”
陳樂同樣做出了回應。
對於陳樂的回應,萬向東拍響了桌麵。
“我就想問檢方一個問題!”
“檢方說的這些都是間接證明,並且都是根據主觀進行的推測行為!”
“可實際呢?”
“實際上檢方拿不出有效的證據來證明黃雪梅進行了投毒。”
“檢方說的是黃雪梅從實驗室竊取化學品,可是存不存在一種可能.…”
“是宿舍內的其他人偷取了黃雪梅從實驗室竊取的化學品進行了投毒的行為?”
“有沒有這種可能性?!”
“就算是有千萬分之一的可能性,那麼所謂的間接證據都不能夠證明黃雪梅進行了投毒!”
“要想證明黃雪梅進行了投毒。”
“那麼我方想請檢方拿出實質性的證據!”
“我想檢方也清楚,我方所表述的這種實質性的證據是什麼。”
“這種實質性的證據就是檢方怎麼證明,黃雪梅從實驗室中竊取的化學品是投入到朱芸洗漱用品中的同一批化學品!”
“有沒有證據能夠表明?!”
“如果沒有證據能夠表明,我方還請檢方撤銷所謂的陳述。”
“因為檢方所謂的陳述,根本是沒有事實的猜測!”
“在刑事案件中沒有直接證據,憑什麼判定我方當事人是犯罪人?”
“在我方看來,隻是依靠現有的證據,這個案子當中不存在完整的證據鏈!”
“所以我方向法院向審判長申請,能夠駁回檢方所提交的訴訟申請,判決我方無罪!”
萬向東抬頭看向審判長席位。
這個案子怎麼說呢.…在先前他就已經做好了準備。
黃雪梅就算是投毒凶手,那麼他也能夠幫助黃雪梅逃脫法律的製裁。
這一點不是因為其他的。
而是因為在檢方提交的證據中。
就是缺少了這麼一個關鍵證據,他隻要死咬住這一點。
那麼就算所有人知道了黃雪梅是投毒凶手又能怎麼樣?
隻要結果正義,不要程序正義了?!
失去了程序正義,那法律的結果正義還是正義嗎?
說實話,這也是萬向東抓住的重點!
如果走結果正義,那麼在程序上將會有著重大的漏洞。
可是如果走程序正義,結果就是黃雪梅脫罪。
當然。
這一次的庭審引起了巨大的廣泛輿論。
<
br>????根據萬向東所了解的情況,法院方麵不會依照著結果正義進行判決。
該有的程序如果缺失,那麼多年來了法律建設,將會遭到巨大的詬病。
所以.…
無論黃雪梅是不是投毒人,隻要沒有證據,那麼黃雪梅就不是犯罪人員!
就算受害人委托律師請的是國內頂尖的刑事律師。
可是沒有證據,難道進行虛空判決?!
說實話.…
對於剛才檢方和被告人委托律師的陳述。
蘇白聽了,也清楚這起案件的關鍵判點在哪裡,
這個問題也是蘇白在一開始,接觸到這個案子時,所考慮到的難點。
如何來證明黃雪梅從實驗室帶出來的化學品是對朱芸進行投毒的化學品。
這一點就是直接證據!
間接證據也就是公訴人陳述的相關客觀事實。
直接證據在這個案件中顯得尤為重要。
怎麼證明?
怎麼利用間接證明來達到直接證明的程序?
這個問題是個難點問題!
按照相關的程序來講,如果缺少了直接的證據來判定黃雪梅有犯罪事實。
在程序上不正義。
結果上雖然是正義的,可是關鍵在於證據鏈有一定的問題。
法院方麵肯定也會聽取被告方的意見,很有可能在一審上做出無罪的判決。
“審判長,我方想要補充一些內容。”
蘇白舉手示意。
“請受害人委托律師進行補充。”
審判台席位上,麵對蘇百想要補充內容,得到了審判長的同意。
在得到同意後,蘇白開口:
“在本次庭審中,檢方已經陳述出了間接的客觀事實。”
“被告方委托律師則是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黃雪梅有著投毒的事實。”
“雙方各自站在間接和直接證據等方麵有著不同的答辯行為。”
“在這裡我想問一下黃雪梅。”
“在剛剛我對你進行詢問的時候,你為什麼要表示自己的化學品弄丟了?”
“這明顯在主觀上存在撒謊的行為。”
“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講,存在主觀上的撒謊行為,隻是為了掩蓋某種事實。”
“再從這個案子的其他角度來看。”
“直接證據除了犯罪人的口供認罪之外。”
“還包括直接的目擊證人,以及證物。”
“關於化學品證物的去向,也是考慮到直接判定的關鍵。”
“在這裡我想請問一下證人,在案發時間的前幾天。”
“伱們有沒有注意到黃雪梅有什麼異常沒有?”
異常?
證人席位上的姚晴在聽到蘇白的詢問後點點頭:“異常倒是有。”
“那幾天時間,黃雪梅一直囑咐我們杯子要分開用。”
“還有就是.…平常對朱芸很有敵意,會和我們說朱芸的壞話。”
“可是在那幾天時間好像提的比較少了。”
“.….”
在蘇白詢問證人期間。
被告委托律師席位上的萬向東,微微皺眉,但隨後又舒展眉頭。
受害人委托律師詢問這些有什麼用?
這場案件判定的關鍵是直接證據!
沒有直接證據,那麼受害人委托律師就算是把庭審問出花來。
不還是不能夠判定黃雪梅的犯罪事實嘛?
沒用!
問這麼多都沒用。
這個案子在他看來,有極大的可能性判定黃雪梅一審無罪!
…
PS:求求月票~
手機版:
『點此報錯』『加入書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