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雪梅將化學物品隱藏在校園內,單從這一件事情上來看的確證明不了什麼。”
“可是實際呢?”
“實際該案件並不是從單一角度來進行確認。”
“而是從整個事實來進行確認。”
“在上一次庭審當中,已經陳述過很多次,詢問過很多次,黃雪梅為什麼要從實驗室內竊取化學劇毒品。”
“都沒有得到回應。”
“當時被告方委托律師陳述的是,雖然說黃雪梅對朱芸有敵意,但是沒有實際證據能夠證明是黃雪梅進行的投毒。”
“那麼再根據現有找到的證物來看。”
“黃雪梅明顯使用過化學劇毒物,那麼化學劇毒物使用在哪裡?”
“根據物證來看,是使用在了朱芸的身上。”
“這一點是客觀的事實證據,雖然被告方委托律師想要表述黃雪梅沒有進行投毒。”
“可是被告方對這一客觀的事實怎麼進行反駁?”
“我想請問被告方委托律師,你是怎麼來證明黃雪梅無罪的?”
“如果想要證明黃雪梅無罪,那麼就要說明缺少劑量的化學品去了哪裡。”
“現在已經有客觀事實來證明了黃雪梅的投毒行為。”
“被告方委托律師或者是黃雪梅本人能不能夠證明缺少的化學劑去了哪裡?”
“或者說有沒有事實證明?”
“如果沒有事實證明,那怎麼來確認無罪?”
蘇白的這一陳述,對於被告方來說,無疑是犀利的。
從客觀事實的角度講,現在所具有的證據鏈已經充足。
完全可以判定黃雪梅的投毒行為。
黃雪梅說自己沒有投毒,或者是解釋自己的行為。
完全可以解釋。
可是在現有的客觀事實下,你的解釋也必須要有客觀的事實。
否則的話,你的猜疑,你的猜測都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
你隻想憑借你的口供來推翻檢方提出來的客觀事實,可能嗎?
根本不可能!
先前在沒有客觀事實的情況下,黃雪梅可以反駁,可以沉默,也可以猜測,也可以說有很多種可能性,不讓法院進行判定有罪。
但是現在情況不一樣了。
在檢方掌握證據後,黃雪梅如果提供不了相應的證據。
那麼法院方就可以依照檢方提交的客觀證據來對黃雪梅進行判定。
這個時候黃雪梅即使不認罪認罰。
在絕對的客觀事實下,也必須要接受相關的判決。
麵對著蘇白的詢問,萬向東坐在委托席位上沉默不語。
這個問題是他沒有想到的。
從蘇白的角度出行出發,他們的確拿不出來客觀的事實來否認自己的有罪行為。
但是怎麼講呢.…
萬向東依舊選擇堅持用直接證據來進行反駁。
“審判長。”
“雖然說現在的證據能夠指控黃雪梅有著犯罪行為,可是這其中依舊有一定的可能性屬於巧合。”
“所以對於這一證據,我方仍然認為需要進行補充。”
“依照現有的證據,不能對黃雪梅進
行判決。”
可能性.…
在先前庭審中,萬向東多次提出了這種可能性。
可實際上有很多地方是被告方黃雪梅和萬向東解釋不了。
例如說,如果不是進行故意投毒,如果沒有投毒,為什麼要去竊取實驗室的去毒品。
為什麼要說謊.…
還有為什麼要暗示室友.…
以及,少了的化學品去了哪裡。
這些都是黃雪梅和萬向東解釋不了的,並且通過客觀事實已經認定了相關的事情。
就算是萬向東,提出了這一種巧合,但是在種種客觀因素的情況下,這種巧合幾乎為零。
法院在判決時,一般情況下不會采納這種情況。
毫無疑問,萬向東的解釋是非常無力的。
再繼續辯訴下去,也沒有了任何意義。
證據清楚,事實清晰,蘇白直接開口:
“審判長,依照現有的證據目前來講,黃雪梅犯罪事實證據鏈完整。”
“我方申請對於黃雪梅是否具有投毒事實,進行判定。”
蘇白直接提出來了判定的申請,沒有再繼續給萬向東答辯下去的機會。
因為繼續答辯也沒有任何意義。
爭論的無非就是那一個觀點,而這個觀點在現有的證據下已經非常的清晰。
不過.…
在蘇白提出申請判定時,萬向東微微皺眉,還想要提出異議。
可是直接被審判台席位上的孫正平敲響法錘給駁了回去。
“現在事實清晰,關於被告方委托律師陳述的觀點,合議庭也已經了解。”
“被告方委托律師陳述的觀點是不是想要陳述沒有目擊證人和黃雪梅的認罪認罰不能對其進行判定?”
萬向東點頭:“是的,審判長。”
孫正平:“既然是這樣,那就不用再繼續做其他陳述了。”
“現在針對黃雪梅是否進行投毒進行判定。”
審判台席位上,孫正平簡單整理了一些材料,而後開口:
“從間接事實,客觀證據以及物證等情況來看。”
“黃雪梅不能對檢方提出的事實證據進行有力的反駁,或者是提交相關性的事實證據。”
“有關黃雪梅對朱芸投毒,證據鏈完整。”
“現在判定,黃雪梅有投毒事實。”
“無其他客觀事實,不得提出異議!”
法錘敲響,判定結束。
聲音落在庭審場上,直接判定了黃雪梅投毒的事實結果。
聽證席位上,黃濤作為黃雪梅的父親,在聽到黃雪梅的判定結果後,心裡一咯噔。
表情錯鄂的看向審判台席位。
不是,萬向東不是說了繼續庭審,沒有什麼其他問題嗎?
他把黃雪梅一審判定無罪,出國的事情,都已經安排好了!
現在審判長竟然判定她女兒有犯罪的事實?!
這.…
不僅僅是黃濤錯鄂。
黃雪梅在聽到判定結果的時候,臉上突然出現一道慘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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