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9章 事實複雜,不同的角度,判定事實結果!(2 / 2)

當然,蘇白在這場庭審中,最主要的依靠並不是在這口供一點。

而是在證據鏈上。

贓物!

還是這一個問題,如果是徐興旺入室搶劫殺人,那麼搶來的贓物去了哪裡?

對於檢方衛海提出來的問題,蘇白做了相應的回答:

“在本次案件中,我方主要依照的直接證據有——”

“在本案一審和二審判決中,除了我方的口供和認罪認罰之外,最直觀的表現出我方有犯罪行為的就是我方去金店售賣的金鏈子。”

“這是直接涉及到判定我方具有犯罪事實。”

“對於先前的這種判定,我方認為,並不能夠足以判定我方有罪。”

“因為根據我方現在的表述,金鏈子是他在路上撿到的。”

“在當時雖然說我方是犯罪嫌疑人,可是僅僅這一條並不能夠指控我方有罪。”

“針對這一點,我方認為應當予以改判。”

如果說,在一審或二審進行判決的時候。

蘇白這麼陳述,法院不一定會判決有罪。

那麼現在蘇白的陳述,法院則是不一定會改判。

因為涉及到了20多年的冤假錯案,其中涉及到的情況太多。

法院也不可能說因為某些事實證據不足,就進行了判決。

對於蘇白的陳述,審判台席位上,林遠峰在聽取了其意見後。

看向上訴人席位,也就是徐興旺:“我想問一下上訴人。”

“關於金鏈子的來源,你有沒有證據來證實是伱撿到的?”

“我說的這些證據是客觀的,事實證據,比如說有人和你一起,看到你撿到了大金鏈子。”

徐興旺:“沒有。”

“好的。”

林遠峰點了點頭,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這場庭審是陷入到了一個麻煩的判定當中。

為什麼說是麻煩?

因為在當初,是以徐興旺的口供認罪認罰,作為主要的判定,當然再加上其他主要的證據。

可是現在.…

徐興旺推翻了自己以前的口供。

而且還沒有證據來證明自己現在的口供是客觀事實。

也沒有證據來證明以前的口供是非法程序。

最高檢抗訴是看有沒有直接證據能夠判定有沒有罪。

法院進行翻案則是看有沒有直接證據能夠判定沒有罪。

那麼這個案子現在就陷入到了一個問題當中。

如何判定?

對於該案件的現在情況,蘇白心裡麵也非常的清楚,不好判!

主要是年限太久,沒有證據!

在這種情況下,審判長完全可以判定不翻案。

對於這種情況,蘇白舉手示意,得到審判長的同意後,再次強調了一點。

“審判長.…在本次案件當中,並沒有直接的證據能夠證明徐興旺入室搶劫殺人。”

“而且….”

“唯一能夠證明的物證,金鏈子,根據我方的說法是撿的

。”

“但是由於時間久遠,沒有證據可以表明我方的口供真實性。”

“但是從側麵來講,從法理上來講。”

“根據統計,本次案件中涉及到的丟失的財物,除了金鏈子之外,其中還包括了現金五萬元,其他貴重物品將近三萬元。”

“其他丟失的財物,並未找到。”

“為什麼沒有找到?”

“這一點是本案中的關鍵問題,同時,通過這一點,也能夠駁回贓物是徐興旺殺人後所獲得的判定。”

“還有一點,我想進行補充。”

“那就是根據調查了解,徐興旺與被害人家並不認識。

犯罪人員沒有留下指紋和印記等直接證據,有一定情況能夠表明犯罪人員與被害人家有一定的相熟關係。”

“可是徐興旺與被害人員並沒有任何的關係。”

“這一點是我方想要進行聲明的。”

“基於以上,我方認為,在本案當中,一審,二審判決我方入室搶劫殺人,客觀事實證據不足。”

“所以我方認為,應當改判無罪。”

蘇白的陳述觀點還是依照著證據鏈不完整的角度來進行控告和要求進行翻案。

這個案子,蘇白之所以覺得比較難,就是因為他從各方麵的角度來講,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可能性。

也有著,出現不同判決的可能。

麵對蘇白的陳述,衛海再次提出來了:

“根據剛才上訴人的陳述,我方還是想請問一個問題。”

“剛才上訴方委托律師所陳述的基本觀點都是依托於上訴人徐興旺的口供。”

“並沒有表現出具體的客觀事實.…上訴人委托律師能夠具體的表現一下嗎?”

蘇白開口:“關於客觀事實,我方剛才已經進行過表現了。”

“表現了客觀事實就是,沒有找到完全的贓物。”

“並且也沒有直接的證據能夠證明徐興旺的口供是假的。”

“換句話說,就是不能夠證明徐興旺有著犯罪事實。”

不能夠證明徐興旺有著犯罪事實,這一點就已經足夠了。

其他的說再多都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

審判台席位上。

林遠峰作為審判長麵對公訴人和說白的相互答辯。

對於本案在心裡麵也有了逐步的傾向性。

怎麼說呢.…

從本案的證據鏈上來講,怎麼判定徐興旺有罪?

判定徐興旺有罪,是不是依照著物證,直接證據,以及口供?

物證是什麼?

物證是那個大金鏈子,大金鏈子屬於贓物。

那麼這個大金鏈子到底是不是徐興旺撿的?

存疑!

直接證據是什麼?

直接證據是凶器和指紋以及DNA等。

這個案子並不存在徐興旺的指紋以及DNA。

甚至凶器還是受害人家的物品。

那麼換句話說不存在不就能夠證明徐興旺的清白了嗎?

並不是。

為什麼這麼講?

因為在這個案子當中犯罪人員在現場沒有留下指紋和DNA!

還有最重要的一點,那就是徐興旺的口供。

根據徐興旺的口供,他當初所做的口供是違法程序所得來的。

但是他現在又不能證實這是違法程序所得來的。

想要進行翻供,又沒有證據。

那麼從另一方麵來講也不能證明徐興旺現在說的是假的。

那怎麼辦?

這是作為審判長的視角來講,所以對於徐興旺的判罰。

林遠峰雖然有傾向性,但是還是認為這個案子不是那麼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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