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3章 被告陳述的什麼?觀眾:去TM的!(2 / 2)

“我剛才陳述的是在情緒方麵有一定的責任,並不是說他在在這個受害的過程中有責任?”

“呸!你放屁!”

楊鐵軍對著吳振呸了一口,還想繼續說什麼。

可是卻被審判台席位上的審判長敲響法錘進行了打斷:

“請受害人家屬控製一下自己的情緒,這是在進行庭審中。”

“有什麼問題可以在法庭要求進行陳述的時候陳述,也可以讓委托代理律師進行代替陳述。”

“請不要在庭審上發泄!”

麵對審判長的提醒,楊鐵軍這才怒氣衝衝的坐了下來。

但是情緒明顯依然非常的氣憤。

蘇白望著楊鐵軍這麼氣憤,示意李雪珍安撫一下。

然後抬頭看向吳振。

在這時,審判長開始對剛才吳振的陳述,詢問檢方和受害人委托律師的看法。

“對於剛才被告人委托律師的陳述,公訴人和受害人委托律師有沒有什麼想法?”

李雄抬頭朝著被告人委托律師席位看了一眼:

“我方認為,被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完全沒有法律基礎和意義。”

“尤其是關於剛滿18周歲這一個話題。”

“還有作為主題在主觀上的這個問題。”

“為什麼國內刑法要規定18歲為刑事完全責任承擔人?”

“那是因為在法律的意義上,18周歲已經可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

“就算是隻滿18周歲,剛一天,剛一個小時,剛一分鐘,一秒鐘!”

“那也是法律上承認的獨立承擔刑事責任人!”

“這一點,無論是張良的援助律師,還是王文遠的委托律師的陳述,都毫無意義!”

“因為庭審如果依照這一點進行判罰,那麼未滿18周歲為未成年人,就沒有了任何意義!”

“所以這一點完全可以不采納和不聽取。”

“還有就是被告方委托律師陳述的王文遠的主觀。”

“王文遠的主觀,無論怎麼說,他殺人實施犯罪,這些都是客觀的事實,有著故意性!”

“再有。”

“根據被告方王文遠的委托,律師的陳述自首情節可以減輕判罰,這一點我認同。”

“但是這個案子所涉及到的情況特彆惡劣,我認為就算是自首也遠遠達不到減輕判罰的程度。”

“檢方依舊認為,本案應當判決四名被告人死刑!”

李雄的陳述是從基本的客觀事實來進行的。

陳述的也基本上沒有什麼太大問題,這幾點都比較符合蘇白的看法和觀點。

但是在蘇白的觀點中認為,這個案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什麼?

最重要的一點是吳振最後的陳述!

吳振最後的陳述是想說明什麼呢?

他故意來貶低楊帆這個受害人的目的。

就是想要讓這個案子的罪行從其他方麵進行減輕!

好從而有自首的這個情節來判定王文遠,再次減輕刑罰。

可是在這方麵來陳述受害人有一定的責任問題,是不是不太合適?

麵對審判長詢問有沒有什麼想法,蘇白直接開口:

“審判長。”

“對於剛才被告人所陳述的內容,我方認為全部都非常的不合理。”

“關於剛成年和自首的這兩個觀點,剛才公訴人已經進行過陳述了,我在這裡就不過多的進行論述。”

“我隻想陳述關於被告方委托律師所陳述的最後一點。”

“這一點我不理解。”

“那就是剛才被告人委托律師所陳述的楊帆在這個案子中進行了掙脫。”

“激怒了張大力,並且恐嚇了張大力等人,讓其有了強迫胡雲雲發生關係,還有殺掉兩人的想法。”

“被告人委托律師陳述的這是什麼意思?”

“你說的情緒責任,那伱能說說什麼屬於情緒責任?”

“你的意思是楊帆不應該去激怒犯罪人員是嗎?”

“是的。”吳振開口。

“好的。”蘇白點頭繼續開口:

“可是,被告委托律師有沒有想過,楊帆承擔情緒責任,這一點依照的是哪一條法律規定?”

“什麼叫做責任?”

“在庭審上所陳述的責任一般都是法律責任的問題。”

“被告人委托律師是認為受害人需要承擔相應部分的關於本案責任嗎?”

“受害人楊帆被四名青年闖入家中控製,看到自己的新婚妻子被調戲。”

“難道說不應該有情緒,不應該有生氣的想法,不應該反抗?”

“我不知道這一套理論是從哪裡來的。”

“但是我很清楚被告委托律師所陳述的這些觀點。

都是想要讓這場案件的刑事責任降低,從而達到為王文遠減罪的目的!”

“可是被告委托律師有沒有想過,王文遠在這場案件中做過什麼行為?”

“入室搶劫,強迫他人發生關係,並且是團夥作案性質,故意殺人!”

“他是整個案件中的主犯!”

“難道隻是因為有了自首的情節就能減免其所應當受到的刑罰嗎?!”

“或者說把相關的責任問題推給受害人楊帆,達到減刑的目的?”

“可是楊帆應當承擔任何責任嗎?”

“我認為不應當,在法律的定義上也不應當!”

“所以基於以上。”

“我想請被告人委托律師,不要將責任拋給受害人!”

“在這裡,我想再次提醒一句,兩名受害人在生前都遭受到了殘忍的折磨!”

“被告人的年齡雖然都不大,但是已經達到了負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無知者無畏,他們對於法律知識的不懂,並不是其他人的責任,而是他們自己的責任!”

“理應由他們各自承擔!”

蘇白的聲音不大,但是傳遍了整個庭審場。

吳振想把一定的責任拋給楊帆,用以達到讓王文遠減刑的目的。

可是王文遠是什麼情況?

王文遠是主犯!

這麼一個重大的刑事案件,涉及到了兩條命案!

並伴有其他特彆嚴重的情節。

想憑一個自首情節就要判緩刑?!

怎麼可能!

吳振的其他說法,有一定道理,但也隻是有一定道理!

這場庭審的影響力那麼大,他陳述的又沒有法律依據。

審判長怎麼可能采納他的意見?

減刑這件事情想都不要想,必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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