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根到底,是現有的原告方,拿不出具有辨識性的證據,去對被告方進行控告。
想到這裡,梁有成看向原告方席位:
“原告方。”
“根據你方剛才的陳述內容,現在並沒有能夠證明你方特彆具有辨識度的事項和證據。”
“原告方能不能夠進行補充?”
“可以的,審判長。”
這一次是蘇白接過審判長的提問,進行了回應。
“審判長,剛才我方提出來的兩項事項,我方認為針對這兩項,還需要繼續補充。”
“也就是還需要審判長進行相應的判定。”
梁有成:“請陳述你方的補充。”
“好的。”
蘇白繼續開口:“首先是針對我方當事人喬丹先生姓名權的這一個問題。”
“在被告方的描述當中,我方當事人並不適用中國姓名喬丹,這一情況。”
“所以在被告方陳述當中,他們認為使用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和將商品命名為喬丹等並不屬於侵犯我方當事人的權益。”
“被告方還陳述了,消費者有消費者的主觀權益。”
“並不是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故意告知消費者的,所以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不負有相應法律責任。”
“那麼我想請問一下,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為什麼要取名喬丹體育有限公司?”
“在大眾的印象中,喬丹就是國外的知名球星,為什麼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不變更名稱改為其他某某體育有限公司?”
“難道在一開始被告方取名喬丹體育有限公司,與我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姓名為喬丹沒有關係嗎?”
相比較李雪珍的被動而言,蘇白提出來的問題和觀點都非常的犀利。
直接指向了核心的問題點。
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以喬丹取名,並且在各類出售的運動品中,以喬丹命名。
目的是什麼?
目的難道不是為了蹭一蹭他們當事人的名氣和粉絲?
肯定是!
所以蘇白提問的這一點也非常的關鍵和重要。
你方既然說,並不是為了蹭他們當事人的名氣和粉絲。
那麼為什麼要取名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並且在所出售的商品當中冠以喬丹的名字?
能不能正麵的回答這個問題?
麵對這個問題,張遠沒有從正麵開始回應。
因為從正麵開始回應他不好進行回答的,沒有一個站得住的理由。
於是.…張遠從側麵進行了回答:
“原告方,我想請原告方能夠確認一個事實和問題,那就是喬丹這個名字並不歸屬於你方當事人。”
“我方使用喬丹與原告方當事人無關。”
“這是這個案件中的主要因素。”
“至於我方為什麼要取名喬丹,並不是這場庭審所辯述的關鍵問題。”
“請原告方能夠注意這個問題。”
不回答?
不回答表明了什麼?
不回答就代表了回答不了這個問題。
為什麼回答不了?
答案也非常的清楚。
因為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從一開始的打算,就是借助喬丹的名氣展開在國內售賣運動品牌的銷路。
而國外名人控告國內的司法途徑,相對來說不容易。
就比如說,這個案子從一審打到終審,中間經曆了兩年的時間。
可是在這兩年時間內,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依舊使用著喬丹這個商標進行售賣運動物品。
根據從公司內公布的財務數據來看,淨利潤很高。
也就是說,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吃準了這個跨國難打的紅利。
那麼話說回來,張遠剛才陳述的內容有沒有什麼問題?
其實也並沒有什麼問題。
雖然說回避了,為什麼要取名為喬丹體育有限公司。
但是直接表明了,這個案子中相當關鍵的一點內容。
什麼內容?
內容還是回歸到最初的一個問題——知名球星“喬丹”在國內是否擁有喬丹的姓名權。
如果法院確認了知名球星“喬丹”的中文名稱,中文姓名為喬丹。
那麼在這個案子當中,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已經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和姓名權。
借助他人的名譽來進行相應的牟利問題,也就是商標侵犯問題。
並且還有一點,確認了這一點後。
那麼從客觀的事實上也能夠認定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有
著故意侵犯他人姓名權的客觀事實。
至於空中飛人姿勢,手裡拿的到底是不是乒乓球拍。
也能夠從主觀和相應的法定情景中,去進行判定。
說到底.…
現在最關鍵的就是這個姓名權的確定。
隻要能夠確定,那麼這場案子就可以勝訴。
不存在其他的問題。
而另一邊,李雪珍在麵對蘇白一個問題,把對方問的不敢直麵回答。
眼裡閃出了小星星。
欺負我?蘇律師會幫我找回場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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