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1章 庭審反轉,喬丹的名字是不是叫“喬丹”?(1 / 2)

第422章?庭審反轉,喬丹的名字是不是叫“喬丹”?

審判台的席位上。

作為本次的審判長,梁有成在聽完蘇白的相關陳述性補充。

微微點點頭。

這個案子,所針對的內容,就是雙方互相答辯的焦點——

原告方當事人的喬丹名字,在國內,擁不擁有姓名權的問題。

姓名權按照法律規定是什麼樣的?

按照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姓名權雖不具有唯一性,但是具有標識性。

被告方一直在否認喬丹的姓名權,主要是來源於什麼?

是來源於喬丹是外國人。

認為不享有中國的姓名權。

對於這一點,如果按照法律的規定是可以進行采納的。

不過….

梁有成作為這方麵的審判長。

對此有另外的看法,他還需要聽一聽原告方的相關陳述。

“關於原被告雙方的相關陳述,法院已經了解,法院現做出以下總結。”

“第一:原被告對於原告當事人是否享有喬丹的姓名權有相關的爭議。”

“第二:原被告對於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標,是否侵犯了原告當事人的成名圖標,有相關爭議。”

“以上是雙方的爭議焦點。”

“對於總結,原被告雙方是否有異議?”

蘇白:“無異議。”

張遠:“無異議。”

法槌敲響。

梁有成繼續開口:“既然雙方無異議,那麼針對喬丹的姓名權爭議,雙方還有什麼需要進一步表述的嗎?”

“有的審判長。”

“我方有需要進一步陳述的新觀點。”

聽到蘇白的聲音,梁有成讓蘇白開始陳述相關內容。

蘇白簡單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麵前的訴訟材料,然後開口:

“關於姓名權的爭議,以及其法律定義,和被告方對於這一點的異議,我方進行了相應的總結。”

“我方認為,在姓名權的爭議上,在喬丹這個名字的爭議上,被告方陳述的有一定的道理。”

“可是卻沒有從實際的情況出發去考慮相關的因素。”

“我方當事人的名字是什麼?是“Jordan”。”

“從中文的角度來講,的確是沒有包含“喬丹”兩個字。”

“其中文翻譯也不單單隻能對應喬丹兩個字。”

“但是實際上的情況是什麼,就比如說現實情況是什麼?”

“現實情況是,我方當事人的名字,“喬丹”,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

“有著眾多的粉絲群體,在我國相關的新聞發布以及媒體發布的內容當中,通常以喬丹二字,代指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傑弗裡·喬丹。”

“這一點是被大眾所認可的。”

“喬丹二字代指我方當事人,也是被公眾所熟知和認知的。”

“在通常情況下提到,國外著名的籃球運動員喬丹泛指的皆是我方當事人。”

“在這一點上,我方認為喬丹可以作為我方當事人的姓名。”

“因為喬丹這兩個字被賦予的不單單是兩個字的姓名,而是對於我方當事人的認可。”

“這一點我方認為.…應當判定我方當事人有喬丹的姓名權。”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方觀點。”

蘇白陳述的觀點,是從大眾的認知上進行陳述的。

因為隻是單單的依照法律的條例來進行相關的認定,非常的麻煩以及非常的難。

條件非常苛刻。

那麼從這一個陳述角度來看,蘇白的陳述有沒有脫離法律依據?

也並沒有。

按照對於姓名權的詳細解釋來講,姓名權就是具有標識性的身份認知。

大眾對於原告當事人“喬丹”的認知,理解的中國姓名就是以喬丹為名。

從這一點上來講,並沒有脫離法律的依據。

所以蘇白的陳述觀點並沒有任何的不妥,並且具有法律效益。

審判台席位上的梁有成,在聽到蘇白的相關陳述後,接著扭頭看向被告方席位。

“被告方有沒有要繼續補充的?”

此時的張遠在聽到蘇白的相關陳述,眉頭緊皺。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蘇白陳述的並沒有什麼不妥。

這也是這個問題最關鍵的——能不能夠讓審判長,認可蘇白的這一陳述?

在他看來肯定是不能的!

因為在先前的一審和二審當中,他們一方之所以勝訴。

就在於喬丹的姓名權沒有確認,以及不存在侵犯肖像權的情況。

如果說.…

確認了喬丹的姓名權,在這個案子當中,他們作為被告方,就會陷入到絕對的被動當中。

想到這裡。

張遠舉手示意:“審判長,我方需要發表意見。”

“請被告方陳述。”

張遠開口:“我方在這個觀點上與原告方保持著不一樣的看法。

“我方認為,依照法律來講,公民應當享有姓名權。”

“可是原告方當事人是我國公民嗎?他並不是我國公民,所以他並不享有我國的姓名權。”

“以上這一點,我方認為原告方陳述的內容應當予以駁回。”

在張遠陳述完畢的時候,蘇白舉手示意:“我想請被告方能夠清楚一點。”

“關於姓名權的司法解釋是什麼,其意義是什麼。”

“其意義就是被公眾和大眾所熟知的標識性。”

“喬丹這兩個字在媒體和公共群體的認知中是什麼?”

“是國外球星,也就是我方當事人。”

“所以在這一點上,我方為什麼不能享有其姓名權?”

“並且,被告方依據的是民法通則,我方依照的是民法典。”

張遠還想要進行反駁,可是卻被梁有成敲響法錘打斷。

“被告方先暫停一下陳述。”

“在這裡詢問被告方一個問題,被告方不認可原告方當事人享有姓名權。”

“除了依照民法通則第99條,還有什麼其他的司法解釋沒有?”

張遠聽到審判長的詢問,搖了搖頭:“我方沒有其他的法律解釋。”

“但是我方認為姓名權,是我國公民才享有的權利。”

“好的。”

梁有成點了點頭:“關於原告方當事人是否享有喬丹姓名權。”

“原被告雙方已經陳述完畢,對此合議庭需要進行合議。”

“現進入休庭!”

伴隨著法錘敲響進入休庭階段。

蘇白聽到休庭的法槌聲響起,心裡輕呼口氣。

現在休庭,進入合議。

那說明審判長對於原告方,也就是他剛才的陳述有著一定的傾向性。

否則的話,在剛才就直接進行駁回了。

根本用不著再休庭進行合議商討。

因為在一審和二審的過程當中,李涵請的委托律師也提到了相關的內容。

不過卻被法院方麵直接駁回。

隻要進入合議,這個案子的問題,就不算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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