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場上。
原告方席位上,蘇白在聽到審判長的判定後,輕呼口氣。
關於喬丹的姓名權,這一點判定下來。
那麼後續的一些答辯內容也更好的展開了。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
確認了當事人喬丹的姓名權以後。
那麼就可以確認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盈利銷售行為,以及其公司名稱,侵犯了喬丹本人的姓名權和法定權益。
可以要求其公司更改名稱,並且對於所出售的含有喬丹二字的體育用品進行更名和對喬丹本人進行補償。
因為確認了姓名權,就能夠確認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對於起名喬丹,是侵犯了喬丹本人的合法權益。
從另一方麵來講.…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就是借助喬丹本人的名氣來進行銷售行為。
針對這一點,可以進行索賠和要求其公開道歉,以及做出相應的補償。
當然.…被告方席位上的張遠和肖有誌,兩人心裡麵也同樣清楚這一情況。
所以在判定結果下來的時候,兩人都是一副不能接受的狀態。
可是…
現在審判長的判定結果已經下來了。
他們就算是不能接受這一個判定,但是已經成了事實,也改變不了這一結果。
隻能從後邊的答辯當中儘可能的挽回一定的損失。
而審判台席位上,梁有成作為審判長,在宣讀完判定結果後,繼續開口:
“對於以上判定,是合議庭經過商討後進行的判定結果。”
“關於合議庭總結的第一點,現在已經判定完成,現對第二點進行相關性的討論。”
“第二點是針對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標是否侵犯了原告當事人喬丹的知名動作,空中飛人的姿勢。”
“是侵犯了喬丹的形象權。”
“在這裡,我想請問一下原告方。”
“對於侵犯肖像權,原告方有沒有什麼特殊的標識性證據,能夠提供的出來?”
與審判長的這一詢問,蘇白搖了搖頭:“審判長。”
“原告方暫時沒有能夠拿得出什麼特殊的標識性證據。”
“不過我方認為,在這個案件當中,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已經侵犯了喬丹的姓名權。
其商標又與喬丹的知名飛人姿勢,高度重合。”
“雖然被告方陳述喬丹飛人姿勢中高舉籃球的姿勢,在其商標中,商標中高舉籃球,是拿的乒乓球拍。”
“但是從法庭情景來看,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侵犯了喬丹的姓名權,那麼其繼續侵犯知名動作也是合理的。”
“而高舉乒乓球拍這一說法,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法定的情景中,不相宜適用。”
“以上就是我方對於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的看法。”
在蘇白陳述完相關內容後。
張遠坐在被告方席位上,有些擔心審判長會再次采納蘇白的意見。
於是連忙舉手示意,在取得審判長的同意後開口反駁:
“這一點,我方堅決不認同原告方的看法。”
“原告方認為我方的商標侵權,是因為侵犯了原告當事人喬丹的肖像權。”
“但是我方的商標是什麼?是一個無臉人舉著乒乓球拍!”
“原告方提出來的,我方侵犯了喬丹的姓名權。
依照相應的法定情景聯係到了空中飛人的姿勢。
認為我方的商標也侵犯到了喬丹的飛人姿勢,以此來判定侵犯其肖像權。
這一點完全沒有任何的因果聯係。”
“也就是沒有客觀的事實。”
“再有,原告方當事人喬丹的空中飛人姿勢,並不具有特識性。”
“所以我方並不認為原告方所陳述的法定情景,應有的法定情景是正確的。”
“基於以上,我方認為應當對原告方的陳述予以駁回。”
張遠在陳述完畢後,抬頭看向了審判長席位。
剛才姓名權那裡,他的確沒有什麼好陳述的,隻需要依照法律的條文進行陳述即可。
有沒有什麼依照的反駁觀點。
可是這個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標侵犯喬丹的肖像權。
他完全的不認同!
他不否認,當初在做商標的時候,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標是依照著喬丹的知名動作飛人來進行仿照的。
可是.…
這個商標上並沒有特殊的標識,什麼意思呢?
就是如果不聯想到喬丹的知名動作。
那麼這個喬丹的商標就不會與這個知名動作有任何的關聯。
也就是說.…
這個飛人知名動作,並不能夠代表喬丹本人。
不能夠代表喬丹本人,那麼就不屬於,侵犯了其肖像權。
沒有侵犯其肖像權,那麼就構不成違法,也不能構成商標侵權。
話說回來,審判長為什麼要詢問原告方有沒有標識性證據能夠證明侵犯了肖像權?
主要的原因還是在於這一點——飛人這一個動作並
不能夠代表喬丹。
這個動作也不是喬丹的專屬。
所以從這一點來看.…不存在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侵犯喬丹的肖像權這一回事。
在陳述完後,張遠一直等待著審判長進行相關性的回應。
剛才關於姓名權的判定,他們一方輸了,可是關於商標和肖像這一判定。
他們一方絕對不能再繼續輸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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