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卻在李棟鬨到醫院的時候,醫院對李棟進行了這方麵的調查?”
“這些情況和事實都是我方想要表述的,這些並不是說林文傑有罪。”
“因為這場庭審,隻與李棟有關,我方隻是針對林文傑詢問和確認一些事實,並且做出一定的陳述。”
“即使我方暫時沒有林文傑故意暗示李棟,刻假公章的證據。”
“可是從事實和從法定情節上來看,林文傑有故意亂開藥來獲取高額分成的情況。”
“有一定的情景導致了李棟故意犯罪,所以從主觀上來講,李棟並不是刻意的去行使犯罪行為,而是一種被迫的情況。”
“這種被迫的情況是迫不得已。”
“我方剛才陳述的也非常的清楚,本案當中,李棟並不是每次都使用假公章來進行繳費。”
“而是在一種被逼無奈的情況下進行的詐騙行為。”
“試想一下.…”
“麵對自己的妻子遭受病痛的折磨,不去治療,自己的妻子就麵臨死亡,刻假公章能夠救自己的妻子性命。”
“李棟有選擇權嗎?”
“他並沒有選擇權,他沒有能力去選擇使不使用!”
“他隻能去使用!”
“這也是保障他妻子生命的一種方式,雖然說他所做的事情是錯誤的,是違法犯罪的。”
“可是,在這違法犯罪的過程當中,他並沒有去傷害其他任何的一個人。”
“隻是利用假公章進行繳費,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這一過程可以說,是在救人的行為中而實施的迫不得已的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情況。”
“從以上的種種來看,我方認為,在這個案件當中,理應對於李棟減輕刑罰。”
“.….”
蘇白的陳述內容很長,但是陳述的核心也很簡短。
第一:駁回了林文傑和周偉的觀點——林文傑讓李棟購買昂貴藥品並不是無利可圖。
第二:雖然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林文傑暗示了李棟,去私自公章進行繳納醫藥費用。
但是這一點不重要,重要的是李棟的主觀性,是不是被迫的。
這一點證明了嗎?
這一點從醫藥費用上已經證明了。
並且在剛才陳述的逐漸增加了醫藥費上更加清晰的說明了這一點。
即使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可是在審判長的傾向性當中。
會朝著對李棟的有利傾向進行判決。
第三:表明了李棟被迫的第二原因,沒有錢去治療!
肖春梅的病能耽誤嗎?並不能耽誤。
從法律意義和情感意義上來講,肖春梅的生命權優先。
並且李棟是肖春梅的丈夫,有權利和有義務去照顧她。
在一般的庭審情況下。
雖然說,法律正義,法律公平,法律嚴肅。
可是一般在麵對著是在往善的違法行為中,都會從輕判處。
這也是法律審判的一個重要考量標準。
“目前大致的情況已經陳述完畢,剩下的就要看審判長的相關判定了。”
蘇白抬頭,將目光落在審判台席位上。
審判台席位上,魏國明作為審判長。
在聽完蘇白的陳述後,將大致的情況進行了一定的梳理。
現在的情況是——蘇白雖然沒有拿出實質性的證據來證明林文傑有著暗示的行為。
但是從其陳述的內容可以看得出來,林文傑的確是有著故意賣高昂的藥品給李棟的。
李棟私刻公章,的確有著這一部分原因。
在其主觀上存在著一定
的被迫性。
不過.…
該案件隻是進行了一定的答辯,還是有許多地方需要進一步的進行判定的。
就比如說這一個尋釁滋事的認定。
應不應該駁回?
想到這裡,魏國明敲響法錘,看向公訴人席位:
“公訴人對於尋釁滋事這一方麵的認定還有沒有其他的觀點需要進行陳述的?”
麵對審判長的提問,公訴人簡單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麵前的材料。
通過剛才醫院律師和上述人委托律師的陳述。
公訴人也非常的清楚,在這個案件當中,李棟所麵臨的是什麼樣的情況。
尋釁滋事的判定,這一點在一審的判定中,公訴人也非常的清楚的確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這種問題不是說有什麼內幕,而是認為法院方麵完全可以不進行判定。
審判長的詢問,其實已經表明了一種態度。
那就是——不傾向於判定有尋釁滋事的行為。
而是認定李棟在前往醫院“鬨事”的行為,是合法的行為。
所以.…
對於審判長的提問,公訴人開口回答:
“審判長,關於剛才尋釁滋事的情況,我方都已經陳述完畢。”
“目前沒有任何的異議。”
“好的!”
審判台席位上,魏國明敲響法錘,直接對於尋釁滋事的這一罪名進行了判定。
“對於上述方提出來的一審判決,上訴人李棟尋釁滋事不合理的行為。”
“在此進行判定——”
“二審法院認定,李棟在前往醫院進行討要說法的過程中,是自身維權的行為。”
“並不符合尋釁滋事的法律定義。”
咚咚!
法槌敲響,判定結束。
而後,審判長扭過頭看向醫院席位。
現在關於尋釁滋事這一點的判定完成,接下來就是對於詐騙的定義判定。
先前都已經具體的表明過了,李棟詐騙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情景有著完整的證據鏈。
這一點是逃脫不了的。
現在關鍵的是,根據減刑的情景來看,應當判決什麼刑期合適。
所以現在.…
需要聽聽醫院方麵對於這個案件的嚴重性,後果的看法。
…
PS:求求月票~
手機版:
『點此報錯』『加入書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