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7章 錯誤的漏洞?審判長駁回的依據。(1 / 2)

第458章錯誤的漏洞?審判長駁回的依據。

審判台席位上。

作為審判長的張夢偉,對於蘇白的這一番訴訟請求的陳述是很早就知道的。

因為這個案件.…

在整理期間,以及控告上訴期間。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重要的控告內容隻有這兩點。

也就是蘇白所陳述的兩點,侵犯姓名權和侵犯被教育權

張夢偉稍微整理了相關的材料,對於這兩點在心裡麵做了一個大致的概括後。

接著將目光看向了被告方。

“對於原告方控告被告方的內容,被告方委托律師有沒有什麼要陳述的,或者有沒有什麼需要反駁的內容?”

這一次被告方隻出庭了委托律師。

作為葉美珍的委托律師,同樣也是周市在民事訴訟中的知名律師。

周亮對於周市中級法院的庭審流程太熟悉了。

並且對於當地的司法環境也太了解了。

司法環境雖然不糟糕,不會存在什麼嚴重的冤假錯案,嚴重的判決傾向等情況。

但是在判決上,有傾向性,和明顯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

再有一點。

判決主要依靠的是什麼?

主要的依靠是審判長。

王奇瑞在找到他們律所,委托本次庭審的時候已經說得非常的清楚了。

那就是在本次庭審上,不需要做過多的事情,也不需要做過多強烈的反駁。

隻需要依照對方的證據,來尋找一些有利的條件

隻要能反駁對方,並且有依據就可以了。

剩餘的都不用管。

這說明了什麼?

這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了,王奇瑞已經在法院那邊打過招呼了。

他這邊不是太重要,隻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審,規規矩矩的進行陳述就行。

想到這裡,周亮開口進行陳述:

“審判長。”

“我方對於原告方提出來姓名權的侵犯,沒有太多異議。”

“但是對於賠償金額,我方表示不認同。”

“原告方提出賠償十二萬餘元的金額過高。”

“從姓名權方麵來講,我方當事人葉美珍,利用了劉文雅這個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勞動所得。”

“隻是利用了劉文雅的這一個姓名,沒有利用這個姓名產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說,葉美珍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勞動換取的。”

“在這裡,我方願意賠償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權的費用。”

“不認可原告方提出來的十二萬餘元的金額。”

“另外.…”

“對於原告方提出來的,侵犯了教育權。”

“這個我方認為應當在當庭予以駁回。”

“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義務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劉文雅在高中畢業以後,已經不受九年義務教育法的保護。”

“另外,關於侵犯了教育權這件事情,被告方的確是有實際性的證據。”

“可是有實質性的證據,證明了我方當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教育權,這在庭審上也不能夠進行判定。”

“同樣庭審上也不能夠,以此來要求我方對於原告方進行賠償。”

“因為本次庭審,涉及到的是民事責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權是什麼?”

“被教育權是憲法!”

“憲法與民法兩者之間截然不同,原告方以憲法中的內容提起民事訴訟,讓我方承擔民事訴訟的責任。”

“這一點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請駁回,原告方陳述的第二條內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陳述內容。”

周亮依照著基本的法律內容,在庭審上進行了陳述。

陳述的內容也非常的簡潔,那就是在這個案件的過程中。

認定了侵犯姓名權需要賠償,但是賠償的金額,隻願意出五千。

另外.…

還以被教育權,是憲法內容,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不應該被提起民事訴訟,申請駁回蘇白的訴訟申請。

話說回來。

周亮所陳述的內容是一個什麼情況?

這中間有著什麼樣的具體內容?

這裡麵有一個非常有趣的東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陳述的情況來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個對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閉環。

原告方的法律訴訟請求得不到任何的回應。

——在該案件中,林美珍的確是確確實實的侵犯了劉文雅的被教育權。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憲法內容,承擔民事責任來判定蘇白訴訟申請第二條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被教育權。

那怎麼辦?

那是不是,隻能夠駁回訴訟申請?

按照這種說法的話,對於被告人來說,是不

是完全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

意思是原告雖然上訴控告了,但是不能夠被判定為這種情況。

即使在現有的條件下,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權的法律權益。

仍然不能通過司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司法權益?

這不是瞎扯嗎?

法律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法律權益。

如果按照這種情況來看的話,涉及到憲法,不能保證自己的權益。

這算不算是一種漏洞?

話說回來,像這種情況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憲法能不能夠作為訴訟的法律來進行起訴。

在國內,在理論的情況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訴性的。

憲法是國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並且憲法優先高於其他法律,比如說高於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憲法與其他法律,有任何的衝突的地方,一切以憲法優先。

但是在實際的情況下,沒有憲法被起訴的案例。

劉文雅這個案件。

在一開始蘇白認為簡單的地方就是,認定了本案當中所涉及到的情況並不複雜。

困難的地方就是,這個案件在被教育權上涉及到了憲法的問題。

被告方利用這一點,可以達到反駁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國內的規定中憲法是可以被起訴的。

那麼違反了憲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屬於合理的範圍!

隻不過,在國內並沒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話,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陳述,這個案子,還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這裡,蘇白開口:

“我方並不認同,被告方的陳述內容。”

“我方認為在本案當中,所涉及到的憲法是具有所起訴性。”

“既然是這樣.…”

“那麼為什麼不能承擔民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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