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9章 合理懷疑!撤訴!(1 / 2)

庭審場上,麵對現如今的情況,蘇白保持著沉默。

在這場庭審當中,被告方準備的非常的充分。

先不說彆的,就說被告方準備的這一手證據。

現在證據直接擺在麵前,在這場庭審上被告方就會占據著絕對的優勢。

因為他們一方並沒有充足的證據來反駁對方,可是對方的證據明顯比他們準備的要充分。

重點是!

按照目前的情況來看,在這場庭審上,他們提供的證據明顯隻是單純的標簽證據,不是實際上的法律合同證據。

說白了。

他們作為原告,提交第三方提供的保理財等證據,隻是通過第三方所顯示的保本理財而認為的保本理財。

而對方則是依照協議內容,來確定為非保本理財。

就相當於一個是口頭協議,一個是簽了白底黑字的內容合同。

審判長聽誰的?

審判長會采納哪個證據?

顯然審判長肯定是要采納協議內容中的證據。

因為在購買理財時,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要閱讀協議內容,承認自身風險由自身承擔。

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這場庭審,很難辦。

審判台席位上,審判長看向原告方席位上的蘇白,開口詢問:

“目前被告方已經出具了相關的證據,根據被告方出具的證據,可以明顯的看出根據協議內容,原告當事人購買的是非保本理財。”

“對於這一點,原告方委托律師有著什麼樣的看法?”

蘇白緩了口氣,開口:“審判長。”

“我方剛才已經出示了證據來證明了我方當事人在主觀意願上購買的是保本理財。”

“並且第三方購買顯示的也是保本理財。”

“所以原告方雖然出具了相關的材料,但是我方在本案當中認定的自己購買的是保本理財,是作為一個善意第三人的存在。”

這時候餘曼春打斷了蘇白的陳述:

“無論原告當事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可是根據原告方提出來的證據,證明了這隻是平台上的責任,以及當事人的責任,不是我方銀行的責任。”

“我方銀行在協議中規定的非常的清楚是非保本理財。”

“原告方當事人沒有看清楚協議中的規定,那是原告方當事人的責任,協議中明明寫的非常清楚了,原告當事人也沒有看清楚協議中的內容就購買了這一款非理財保本產品。

無論是不是原告當事人主觀意願的購買,事實發生,責任已經很清楚了,當事人承擔自身的過錯責任,怎麼能把相應的問題交給銀行呢?”

“在這個過程當中,銀行也是作為一個次要受害者的身份。”

“所以按照原告委托律師的陳述,原告方當事人不應該與我方來海銀行打官司,而是應該與第三方平台進行交涉,確認第三方平台是否有違規的行為。”

“再說。”

“無論平台是否有責任,在這場庭審上,來海銀行是不存在責任的。”

“?”

麵對被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蘇白微微皺眉。

緊接著開口:“我不明白被告方委托律師為什麼要說這是第三方平台的責任,是我方當事人的責任,還有陳述銀行是一個次要受害者的身份。”

“第三方平台明顯的標注了這是保本理財,我方詢問過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告知我方的是他們標注保本理財這是通過銀行的告知,以及銀行提交的材料,來確認這是保本理財才進行顯示的。”

“第三方平台隻是進行一個平台的分銷責任,沒有承擔其他的責任。”

“所以這個標注保本理財,同樣是銀行方麵的問題。”

“銀行方麵用這種違法違規的行為來吸引投資者進行理財難道說符合相應的規定嗎?”

“既然不符合相應的規定,那就不是購買者的法律責任問題,購買者不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

“我方有合理的懷疑,所謂的備注保本理財和協議中的條款不一致就是來海銀行通過違規違法的操作,來達到吸引投資人進行集資,故意坑騙投資人的行為。”

“審判長,對於這種情況我方認為應當進行休庭調查。”

“來進一步的確認,是否是來海銀行通過違規違法的操作來達到吸引投資人進行集資,故意坑騙投資人的行為。”

餘曼春繼續反駁:“我方不同意委托人的看法。”

“委托人剛才的訴訟申請中明確的表示了,申請的委托訴求是為了保護原告委托當事人購買的保本理財產品。”

“可是我方已經提交了原告委托當事人購買的屬於非保本理財產品的證據。”

“原告方雖然對於我方是否屬於違規操作提出了懷疑。”

“但是證據呢?”

“原告和委托律師隻憑借著口述,來陳述我方做了什麼違規的操作,但是有沒有一種可能是第三方平台出現了問題,出現了打錯標簽的情況?”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原告方委托律師不應該這麼汙蔑我方吧?”

“我記得原告方委托當事人,可是著名的全國知名律師,作為一名知名律師,應該清楚在庭審上,需要依靠足夠的證據

才能夠有說服力,獲得法律的支撐。”

“現在原告方委托律師,僅僅憑借著懷疑想駁回我方的觀點,這明顯不太合適吧?”

餘曼春微微笑了笑,抬頭望著蘇白,這一次,她算是抓住了機會,直接將這名全國知名的律師,問的啞口無言了。

當然.…在這種庭審上,其實法律的知識大家都差不多。

主要是看在庭審上,大家對於案件的切入點,以及認為這個案件應該怎麼打才能保證當事人的委托訴訟權利。

像一般的大公司,在簽訂某種協議的時候,都是要經過法務和相關律所來回核實的。

確認沒有任何的法律問題法律漏洞,才會簽署法律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就算對方找到再知名的律所,找到再知名的律師也不可能推翻這種法律合同。

所以.…在目前證據偏向於被告一方的情況下,她占據著絕對的主動權。

其他什麼的都不用講,隻要求對方拿出證據就可以在這個案件中形成逆轉。

可是對方有證據嘛?

至少現在目前是沒有證據的。

餘曼春心裡也清楚,蘇白說的基本上都是事實。

在她的調查當中,來海銀行的確有違規的打標簽的行為,這在法律中是嚴禁禁止的,如果被判定為非法行為有可能麵臨著非法集資的控告。

可是在這個案子上,她站在的觀點是來海銀行的觀點上。

她需要保證的是藍海銀行的法律權益。

對方說的的確沒錯,可是你沒證據你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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