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章 公司罰款和薪酬保密(1 / 2)

關於公司規章製度這方麵的問題,那真的是老生常談了。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就有明確的規定:

用人單位在製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勞動實踐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同樣,這些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定,必須得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這方麵其實現在稍微正規點的公司都搞得“不錯”。

比如很多打工仔入職的時候都會簽很多很多的東西,這裡麵就有關於這些規定的告知書。

人家直接拿過來讓你簽,簽了就上班,不簽你就不能上班,那基本上大家都會簽。

這其實沒什麼,說穿了用人單位還是占據強勢地位的,你不乾有的是人乾。

但是呢,對過去幾年裡和勞動規章製度有關的案例判決進行檢索的話就會發現,因為公司重大規章製度的設立不符合民主程序,或者是沒有公示的原因而被判決規章製度無效的案例,並不少!

比如在去年,帝都就有過類似案例。

是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案例,而且公司規模還不小,按理來說這種類型的公司,在23年這個時間,咋也是知道這個規定的。

畢竟勞動合同法已經出來多少年了。

然而,在案件中他們確實無法舉證證明經過了民主程序。

相反,他們拿出來的證據是勞動合同,合同中和那個員工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以及員工應該通過OA係統自行查看公司管理規定。

這也是現在一些公司的常用手段,也就是在勞動合同裡加很多內容,把原本可能會放在規章製度裡的規定,放在了勞動合同裡。

這種手段其實很高明的。

比如給你規定,出現什麼問題書麵警告一次,一年累計兩次警告就可以開除你,直接給你寫在合同裡,專門還加粗特彆醒目那種。

一個不怎麼懂法的勞動者伱說他會不會害怕。

但我們掰開揉碎看的話會知道,《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隻有那麼幾種,是強製性的明確規定,而且沒有任何兜底性規定。

所以你公司再怎麼搞都無法突破這個規定,這和合同意思自治無關,因為勞動合同首先要被《勞動合同法》約束,其次才是《民法典》合同編。

特彆法是要優於一般法的。

這是掰開揉碎後的結論,但是在實際中很多人不知道這些,他們很輕易就會被公司給嚇住,說你自己當時簽了合同你就不能反悔,你必須得認。

然後就被唬住了。

還有就是讓員工通過OA係統自行查看規章製度,你再怎麼讓查看,你重要的規章製度沒有經過民主程序那就是無效。…。。

所以公司敗訴了。

現在老唐同樣是這個意思。

“審判長,我找遍了對方提交的所有證據,然而沒有找到任何關於規章製度民主程序方麵的內容。”

“也就是說,這公司直接拎了一本規章製度上來說我們有這規定,對方違反了,我們就開除他。”

“這種沒有任何證據的規章製度,直接就可以用來約束勞動者,那說起來就太可笑了……”

老唐的嘴可以說是他最強的武器,反正劉總聽到這裡直接忍不住了。

“你什麼意思,我問你什麼意思,我自己花錢辦的公司,弄個規定還得搞什麼職工大會,讓那些打工的都同意?那我開公司為了什麼,為了給自己找罪受?”

“還我的規定無效,你說無效就無效啊,你算什麼玩意!”

劉總直接站起來指著老唐就是素質三連,旁邊的老白拽都拽不住。

然而,老唐沒有任何反駁的話,隻是默默地看向了審判長。

果然,審判長臉色頓時變黑,拿著法槌用力敲了敲道:“肅靜,請原告當事人遵守法庭紀律,沒有經過允許不得說話!”

審判長說完,身邊的老白各種勸,好不容易才把劉總勸的坐下。

擾亂法庭秩序並不是說隻要出現這種情況就會被咋樣,都是由法官自己決定的。

有的法官就是那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性格,庭審隻要能繼續那就繼續,頂多批評幾句。

畢竟如果要出司法建議,不管是罰款還是拘留,那事後都有報告等著他。

換做是其他人也一樣,湊合湊合開完庭也就行了,實在懶得節外生枝。

審判長看著劉總坐下不說話了,這才道:“請被告代理人繼續。”

老唐這才接著說道:“我看對方當事人有點急,你先不要急……”

眼瞅著審判長的眼神又不太對了,老唐笑了笑繼續道:“那好,我們拋開規章製度無效不談,就這個扣工資本身也有問題。”

“審判長,我想請求對原告進行發問。”

審判長聞言瞅了瞅臉色發黑的劉總,又看了看笑容滿麵的老唐,點點頭道:“允許被告代理人發問。”

老唐隨即看向了對麵的劉總,開口道:“首先我想請問

一下,凱紳公司規章製度中,曠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資的規定,是基於什麼法律法規,基於什麼標準而製定的呢?”

公司是嚴禁罰款的,這一點雖然說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基本上都認可。

因為按照《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罰款是財產罰的一種,對財產的處罰隻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

顯然,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說企業有罰款的權力。

以前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過相應規定,但是這東西08年就廢除了。

而在地方上,《SZ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在以前也有過類似規定,是可以對員工違反依照法律規定製定的規章製度進行經濟處罰的。…。。

但是在22年,深圳刪除了對對員工“違紀經濟處罰”的內容。

而12年製定19年修訂的《GD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條更是直接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規定了罰款內容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所以我們可以看出,從立法上,是傾向於禁止企業罰款的。

但是,很多地方的工資支付規定裡也說了,企業可以規定對員工的工資進行扣除,但前提是這個規定要有法律法規依據。

看起來好像很擰巴,但擰巴就對了。

一方麵要照顧勞動者,一方麵也得兼顧企業的管理權。

老唐現在發問就是要對方說清楚,你們製定這個規定有什麼法律法規依據,以及你們是用什麼標準製定的。

劉總又想說點什麼,被老白趕緊拽住。

但是老白這會兒也說不出來是基於什麼製定的,天知道當初劉總是怎麼定的,說不定就是哪天一拍腦袋,然後就有這規定了。

但他現在還必須得說點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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