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他是附近修理廠或者修車鋪的修理工?”雷軍問。
“可我們排查過火車站那一帶所有的修理鋪和修理廠,檢查過他們所有的修理工具,排查過所有的修理工,都沒有找到那把作案的大扳手和繩索,也沒有發現嫌疑人。”曹誌豪道。
“如果是有預謀的殺人,那匕首比大扳手和繩索好用多了。”雷軍道,“因為大板手和繩索隻在背後襲擊的時候管用,如果是麵對麵,想用扳手和繩索殺死一名有著擒拿格鬥技術和搏擊經驗的老警察,是沒那麼容易的。”
“那裡的修理廠和修理鋪,咱們都已經排查過不止一遍,對那些修理工,咱們也都排查過不止一便。”劉毅道,“如果真是修理廠的人乾的,那他殺死了警察,搶走了手槍,肯定會遠遠離開火車站。
可通過咱們的排查,在案發後一段時間裡,修理鋪和修理廠,根本沒人突然離開,不知去向。”
“如果那大號扳手和繩索,不是修理廠和修理鋪的呢?”藍初萌問,“萬一是某一輛貨車上的隨車工具呢?”
“還真有可能。”曹誌豪道。
“如果真是這樣,歹徒真的是臨時起意,從車上拿下大扳手和繩索,做案後就開著貨車走了,那就真的無從查起了。”雷軍道。
“如果是臨時起意,歹徒是想搶槍,那他是怎麼知道,洛副所長是警察呢?又是怎麼知道洛副所長身上有槍的呢?要知道,洛副所長當時穿的可是便衣。”劉毅道。
“也許,洛副所長身上的槍,不小心給他看到了呢。”雷軍道。
“93年年底和94年年初,在白樓區和海西區發生的那幾起劫車殺人案,被害人就都是先被人以大板手類工具砸中頸動脈,然後以鋼索類繩索從身後勒死的。”曹誌豪道,“白樓和海西曾經嘗試跟洛副所長被害案串並,後來沒有成功。”
“既然都是用大板手和繩索殺人,是同一夥人作案的可能性很大,為什麼不能並案呢?”雷軍問。
“洛副所長是被人用大板手砸中後腦,劫車殺人案被害者都是被砸中頸動脈。”曹誌豪道,“勒死洛副所長的是麻繩類繩索,而劫車殺人案凶手用的卻是鋼索,而且是那種隻有筷子粗的鋼索。
根據鋼索在被害人脖子上留下的勒跡判斷,省裡的
刑偵專家認為,那種鋼索應該是特製的,兩端有著固定的把手,這樣行凶時可以用得上力,而且極為穩定、牢固,就是專門用來殺人用的。
還有一個關鍵點,那就是,911案件凶手搶走了洛副所長的手槍,如果白樓和海西的搶車殺人案也是他和他的同夥作下的,那他搶去的手槍,怎麼就沒有發揮作用呢?
由於洛副所長案跟後麵的劫車殺人案在殺人手法上,存在較大差異,其他方麵也缺乏共同點和延續性,經過綜合分析和評判,達不到並案要求。”
“也對。”劉毅道,“凶手把洛副所長的槍搶走,如果是為了作案,肯定會用槍殺人。應該從之後的槍殺案入手才對。”
“小鵬,談談你的看法?”曹誌豪看向陸小鵬。
“從案卷看,911案件大量的偵查工作,都是放在了排查洛副所長的關係人,排查被洛副所長處理過的違法犯罪嫌疑人方麵。”陸小鵬道,“重點懷疑洛副所長的犧牲屬於報複性仇殺。
這是為什麼呢?”
“這個洛副所長在打擊犯罪方麵,可以說成績斐然,得罪的人比較多,這才重點懷疑是報複性殺人。”曹誌豪道,“可是,查了一兩年,把有作案動機的嫌疑人都查了個遍,都沒有確定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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