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大同律和付梓法】(2 / 2)

王梓鈞 6395 字 7個月前

《大同律》相關內容如下:

無緣無故罵人,罰一鞭(必須當眾脫褲子打,以下皆同此例)。

罵長輩,如果長輩有大錯,免罰。如果長輩無錯,罵人者罰十鞭。罵直係長輩,如果長輩有大錯,罵人者罰十鞭。如果長輩無錯,杖責六十!

儒家以孝道治天下,趙瀚隻能修改到這個份上。

事實上,不管是在哪個朝代,關於罵人的法律條款,基本都是沒有嚴格執行的。被人罵了,第一反應是對罵,誰吃飽了撐的去報官啊?

《大同律》同樣有非議皇帝和朝廷的條款。

第一,隻要有確鑿證據,證明此人非議皇帝和朝廷(非議地方官府不算,地方官乾得不好可以罵)。不管這人說得對不對,先鞭笞二十下再說。若有再犯,判處有期徒刑半年。屢教不改者,流放邊疆。

第二,關於分田政策,但有公然非議者。第一次犯事,半年徒刑,取消功名,不得經營特許生意。第二次犯事,流放邊疆。

相較於曆朝曆代,這已經非常仁慈了。

而且至今為止,還沒有人因此被處罰過,主要是沒人去官府舉報。私底下發牢騷,也沒法證實——傻子才會在公眾場合亂講話。

翟文賁、張天植、李巽三人,很快被帶到刑部,那位名妓也被叫來問話。

大理寺親自審判,幾天時間便查明細節。

“嗙!”

驚堂木落下,大理寺評事(正七品法官)當庭判決:

“張天植,男,浙江嘉興秀水人。當眾辱罵天子,非議朝廷田政,串聯士子跪哭東華門。證據確鑿,依《大同律》,數罪並罰:鞭刑四十,徒刑半年,罰銀二十兩。若有再犯,從重處置!”

“翟文賁,男,山東濟南淄川人。當眾辱罵天子,串聯士子跪哭東華門。證據確鑿,依《大同律》,數罪並罰:鞭刑四十,罰銀二十兩。若有再犯,從重處置。”

“李巽,男,金陵府江寧縣人。當眾誹謗朝廷,串聯士子跪哭東華門。證據確鑿,依《大同律》,數罪並罰:鞭刑四十,罰銀二十兩。若有再犯,從重處置。”

“你們可有異議?若有異議,儘快申訴,改由我的上官來判桉。”

三人麵麵相覷,都有一種劫後餘生的喜悅之情。

大理寺竟然真的按照《大同律》判決,沒有因為他們罵皇帝而殺頭。

李巽連忙跪下磕頭說:“多謝評事大人開恩,草民沒有異議,今後保證決不會再犯。

這貨是真被嚇到了,再犯就得坐牢半年。屢教不改,直接流放啊!

他隻有發牢騷的膽子,真不願坐牢或流放。

張天植卻當庭喊冤:“我不服,為何他們兩個,隻是鞭笞和罰銀,我卻要坐牢半年?”

大理寺評事說:“因為你非議田政。”

張天植質問道:“難道非議田政,比非議天子還判得更重?”

大理寺評事冷笑,拍拍桌上的《大同律》:“律法就是這麼定的!你還有什麼可說的?”

張天植欲言又止,終究沒有攀咬另外兩人。

與此同時,翟文賁和李巽低頭不敢說話。他們私下也非議過田政,隻是外人不知道而已,此刻生怕張天植把他們供出來。

“退堂,擇日再審《儒林拾趣》一桉。”大理寺評事說道。

心裡剛落下的石頭,再次又懸起來,李巽麻著膽子問:“還……還沒審完?”

大理寺評事說:“你們個人的桉子已經結了,《儒林拾趣》的桉子還沒審呢。你們合夥辦報紙,難道沒讀過《付梓法》?關於辦報,《付梓法》有嚴格規定。不得誹謗他人,不得妄議朝政。廣西科舉舞弊桉,基本查明無此事。這是誹謗!還有你們在報紙上抨擊科舉,這是妄議朝政!”

大同新朝的法律,朝廷和地方官府是分開的。

地方官府胡亂製定地方條款,又或者地方官為非作歹,報紙可以進行討論。但是,不能汙蔑,汙蔑屬於誹謗。(這個條款,其實界定不明,斷桉時有很大的操作空間。)

而妄議朝政,針對的是中樞朝廷。中央製定的政策,不準報紙隨意編排!

《大明律》前後修改六次才確定,《大同律》目前隻改了一次,還會繼續根據實施情況進行修改。

李巽磕頭哭嚎道:“評事大人饒命啊,草民回去就撤股,今後再也不辦報紙了!”

妄議朝政,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最高判罰是要流放的,這貨嚇得都快尿褲子了。

大理寺評事卻嗬斥道:“站起來,新朝斷桉,不得下跪!再敢跪下,便是擾亂公堂,拖下去先打板子再說。”

翟文賁一直沒再說話,他心裡更加恐懼,報館裡有一本稿件。還沒來得及修改,違規之處很多,萬一被盯上,可比誹謗和妄議朝政更嚴重。

這本的稿子,已經擺到皇帝麵前!:,,.,找書加書可加qq群952868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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