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維克托的休格(1 / 2)

親愛的阿爾:

我不得不注意到,我親愛的阿爾,如果不是那麼了解你,或許在看到你上一封書信中便察覺到了一絲逃避意味的“錯覺”。當然,我並不該以這種口吻“責怪”你在麵對濃烈情感時下意識的“躲閃”,我想,我該以一種更為溫和的方式來進行誘導。

一點點地將你最真實也是最忠於內心深處的情感與欲.望勾出看似平靜的水麵之上。

這同樣是你曾經說過的話,書信給予了我們安全而私密的空間,而筆鋒的文字則會忠誠地將內心熱烈而充沛的情感描繪地淋漓儘致。

在麵對我們自己內心的情感時,不必掩飾隱藏於秘密之下,而應該忠於心,忠於我們之間的情感與抱負,忠於我們的約定,忠於我。

或許,我該想些辦法來解開你身上的枷鎖,你不相信我嗎,親愛的?

你該相信我的,阿爾,不必有顧慮,或者,當我低頭親吻你的時候,你不必再去想多餘的事情,全身心地信任與接納我——你所愛的人。

而你我二人終有一天會站在所有人之上,我的身邊隻會有你,你的身邊也隻會有我。

你是完完全全歸屬於我,我的愛人。

就像昨晚那樣。

當然,既然我們談到了事物,不如再談談最某個基礎問題——普遍概念。

不懂得變通的人,往往會得出截然相反而極端的兩種觀點。

普遍概念雖然傾向於指類似“人”“動物”之類擁有普通指稱的概念,但例如對於一個事物而言,整體並非真正地由部分構成,[部分]不存在,因為隻有整體存在。比如說,當房子缺少其中的一部分(如屋頂或地基),那麼該對象的詞語不再指代同一現實,此時需要稱之為[不完整的房子]。

又或者:普遍概念僅僅是聲音的發出,而並不指涉任何真實存在的實體,適用於其他名稱。

即是說,對於前一種理論,普遍概念是相同的本質,在個體中因偶然形式或屬性而存在;而對於後一種理論,個體不是因為共同本質而相同,而是因為對於個體差異的不可區分。

當然,嚴格按照整體和部分的理論,從整體中分離出一部分並不會改變其本質,當我用魔咒去除一個人的手臂後,沒有手的人仍然是一個人。

基於此,或許我們可以將普遍概念是一個有意義的詞語,在斷言中隻是名稱而不是直接的指涉。又或許其首先意味著一種理解行為,而這種行為針對一種與該術語命名的所有個體均勻相似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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