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真行:“洛克會感謝他的,否則怎會送他那麼大的純金徽章?但是他人在新聯盟,當然也心向非索港。”
約高樂:“看來的確如此。”
就在兩人討論問題的時候,布雷希建立聖堂的提議已經受阻。這次還是柯孟朝在說話,而洛克和連娜並沒有發表任何反對意見。
柯孟朝的意見,非索港地方當局並不反對建立聖堂。但是在這個一乾二淨這個破地方,至少近十五年來就沒有這樣的事情,各街區的幫派也沒興趣搞這種東西。
如今要重建這種城市,各項事務就要有明確的章程。
剛才談的是如何建立國民教育體係,那麼現在要談的就是宗教事務管理了,本以為這個議題還有點早,但現在既然發生了這樣的事,就必須提上議程。
能不能建立聖堂、怎樣的建立聖堂?要按非索港的宗教管理政策辦,而不能先辦起來再做規定、有了既成事實之後才去補救。
非索港當局還沒有相關規定,怎麼辦?身為資政委員會的首席顧問,柯孟超現場草擬了一份,然後便可以提交討論,假如討論通過,很快就可以頒布。
岡比斯庭想在非索港設立聖堂,便按此規定辦理。這算是特事特辦了,柯孟超很給麵子也很給力,他拿來紙筆現場書寫《非索港宗教事務管理草案》,邊寫邊解釋。
非索港對宗教事務與宗教信仰的管理,首先遵循“自由原則”。
所謂自由原則,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保障任何人都有“不信奉某位神靈的自由”以及“不再信奉某位神靈的自由。”
在自由原則中,“不信奉”的權利才是重點。在草案中還規定,如果神靈本尊提出申訴,非索港地方當局也會維護公民的這種選擇權利。
這一條規定真是太有地方特色了,因為當地人大多不是無神論者,各部族信的東西五花八門,有時甚至超出想象。
草案沒有糾纏有神或無神的爭論,而是假設了一種情況,假如神靈出現在人間,也將其視為一位獨立的法律個體,與其他公民享有同等權利。
公民是信仰某位神靈的自由,也有不信仰某位神靈的自由,就算神靈也不能剝奪。假如神靈來到這裡,非索港地方當局同樣保障它的這種權利。
在草擬的時候,柯孟朝問了一句話,不是問岡比斯庭的兩位使者,而是問洛克:“你認為海神族的人,有不信奉海神的自由,或者有不再信奉海神的自由嗎?”
洛克答道:“有,當然有!”於是柯孟超就這麼寫了。
根據這一原則,派生出另一條更重要的規定:任何人或組織,在非索港設立宗教機構,其宣揚的教義不得違反自由原則,其禁止性內容如下——
一、對不信奉本宗教神靈者,進行威脅、恐嚇、汙蔑、貶低或醜化。
二、阻撓與禁止信眾不再信奉本宗教神靈,對他們進行威脅、恐嚇、汙蔑、貶低或醜化。
三、宣楊公民必須信奉本宗教神靈,否則就會遭到報複與懲罰。
四、號召與鼓勵信眾,攻擊或歧視非信眾。
五、違反自由原則的其他情況。
任何組織在非索港設立宗教機構,其宣揚的教義都必須經管理部門審核,不違反上述規定才可批準。這一條規定隻是針對公開設立宗教機構的情況,須審查其宣揚的教義,並不乾涉個人的信仰選擇。
柯孟超寫得很快,落筆成章。他一邊寫,洛克一邊翻譯,在“自由原則”之後,又規定了“平等原則”、“反歧視原則”、“反迷信原則”,可視為在自由原則基礎上的延伸與補充。
所謂平等原則,不僅是教義符合規定的各教派之間的平等,也包括信眾與非信眾之間的平等。
而反歧視的原則,則進一步細化了各種禁止性行為。比如隻要成立機構傳教,那麼其公開的教義都必須允許大眾、包括信眾與非信眾進行解讀與評判。
至於反迷信原則,並不是說某種信仰就是迷信,而是一係列具體的規定,比如任何人不得自稱神靈、任何人都不得宣稱隻有自己才代表了神靈的意誌、任何人都不得用欺騙或裹挾的手段讓他人信奉某位神靈。
草案的最後再次強調,假如神靈來到人間,不論是哪位神靈,也享受與非索港公民同等的權利,遵守同樣的規定。
這時皮丹小聲的說了一句:“可笑的凡人。”
柯孟超聽見了,也沒有生氣,淡淡道:“我們都是可笑的凡人,這就是凡人所製定的規則。”
皮丹:“岡比斯庭所宣揚的教義,也要非索港地方管理部門審核嗎?”
柯孟超搖頭道:“岡比斯庭在岡比斯庭宣揚什麼教義,當然不歸非索港管轄。但是在這裡公開設立機構傳教,就必須遵守非索港的宗教管理規定。”
皮丹:“你怎麼知道,這些規定就是合理的?”
柯孟朝笑了:“我們可以論證,從邏輯上講,它必須合理。舉個例子,假如它不合理的話,你又如何在海神族中傳教?”
皮丹還想說什麼,布雷希卻朝他輕輕搖了搖頭,示意他不要再糾纏這個話題。
連娜卻插話道:“假如神靈來到這裡……可是您老彆忘了,神靈是有神力的!”
柯孟超反問道:“你也具有神術得力量!這與每個人的學識、能力、技藝一樣,是你的優勢、你的享受、你的資本、你的超脫與大自在。
假如你所信奉的神靈來到人間,難道它沒有信奉誰或不信奉誰的自由,難道它也要遵從你的意誌去信奉自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