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中國船廠仍量加開拓,以備修船地步。至擬設兵艦數目。如丁日昌所稱,北、東、南三洋各設鐵甲艦十八艘,自屬不可再少。除將中國已造成二十艘抵用外,尚短二十八艘。
竊謂北、東、南三洋須各有鐵甲大艦二艘,北洋宜分駐煙台旅順口一帶,東洋宜分駐長江外口,南洋宜分駐廈門虎門,皆水深數丈,可以停泊。一處有事,六艦聯絡,轉為洋麵遊擊之師,而以餘艦附麗之,聲勢較壯。
約計訂造鐵甲大艦每艘需銀百萬兩內外,費用不低,隻有先行購買,分年籌辦。再有餘力,再購他艦。或由閩滬各廠陸續仿造兵船,總以促成四十八艘為度。
惟守護各海口大炮鐵艦,亦係西洋新製利器,以小艦配極重之炮,輔助岸上炮台,四麵伏擊,阻遏中流,能自行動,最為製勝。凡海防要口,均須添設一二艘。
聞在外國訂購,每艦連炮耗銀約十萬兩,但笨滯不能涉海,須將炮位鐵甲分拆,運載來華裝配。應俟委員到彼,一並察辦。如價省運便,陸續購買二十號,分布南北各海口。抑或由外洋購大炮,由華廠照式仿造鐵船,更可次第添置。
至丁日昌奏稱:裁撤五十艘艇船,可養給一艘鐵甲大艦;裁撤十艘舢板,可養給一艘鐵甲艦。計省沿海水師舊製各船糜費,以之供給大小四十八艘戰艦,尚覺有盈無絀等語。
查同治十一年五月,臣於覆奏船政事宜折內,擬請裁撤各省艇船,即以各船修造養兵之費,抵消購買戰艦之費。經總理衙門議令各該督撫奏辦,迄今並無議覆。
今添購鐵甲等艦巨款必須另行籌集,俟購回時,養船練兵一切費用,應如丁日昌所議,請旨敕下江蘇、山東、浙江、福建、廣東沿海各省,將舊製及新添紅單、拖罟、艇船、舢板等項分彆裁撤,專養輪船戰艦,以免虛糜而資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