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一勞永逸的政策,對於這一點,浸淫皇帝生涯的時間越久,劉文濟對此感觸就越深。在法製建設方麵,至少在法律條文上,經世祖、太宗兩朝的不斷完善,已經到了一個很全麵、詳儘,甚至顯得繁瑣的地步,其複雜、瑣碎堪稱曆史王朝之最。
然而,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從劉文濟徹底掌握朝政大權以來,對帝國法條的修正動作幾乎就沒停過,事物是不斷運動的,二三十年的時間,很多新事物出現了,帶來新矛盾與新問題,很多就條文也不合時宜了,這些都需要進行適當的刪改與補充。就比如建隆六年的“人口買賣”事件,風波過後朝廷圍繞著移民政策與人口拐賣犯罪打擊,增加了七十多則條文......
對法製的修正,絕不是一件輕鬆的事情,在刪改上,很容易便觸及到一個“祖製宗法”的問題,帝國的權貴中,不管其用心如何,絕不缺少高擎祖宗成法與皇帝角力的人。
雖然最終,往往是劉文濟獲得勝利,但那種體驗、那番滋味,是絕不好受的。同時,僅僅是法律條文的修正就已經極其繁複了,再要落實到執行、監察上,這其中需要打通的環節、解決的障礙,足以讓人頭皮發麻。
拿安西國來說,魏王劉旻在位時,曾頒布了一部《大法典》,然而那部法典,其內容細節方麵,比之帝國製法條文,簡單粗糙了不知多少倍。
就是這樣,到劉旻死時,也才在《大法典》的基礎上,勉強組建起了一套執行、監察係統,其法製也處在一個很初級的階段與水平。
當然,這也與安西立國之根本“營所製”有關,在軍、營所的管轄之下,王朝法典的諸多事項實則並不適用,也無法通過法製對那些大小封建主們形成有效製約。
劉文澤算是一個有為之主了,綜其統治生涯,除了與伽色尼國打的那場漢伊大戰之外,絕大部分精力都用在內部的整頓集權上。
而這個過程也是極其艱難的,最終經其完善的安西《大法典》,也隻普適於王朝中央直轄地區與城市,在封建主們的地盤,名義上雖然推行了,但往往取其利而掩其弊。即便在城鎮地區,因執行引發的抗法、抗稅動亂,也是層出不窮。
安西尚且如此,更遑論體量更加龐大、內容更加複雜的大漢帝國了。平心而論,劉文濟的皇位或許來得有些巧合,但他這個皇帝做得並不輕鬆,也不容易。論政治上的複雜性,甚至可以說遠超世祖、太宗時期,若是躺著,可沒法將一個帝國帶到其極盛時期。
不過,在對帝國法製抽絲剝繭般推進的修正的過程中,固然遇到了許多困難與挑戰,但在這個階段,也是帝國法製光芒最耀眼奪目的時刻,比之太宗時代更甚,因為劉文濟更需要通過“法”來樹立自己的權威、鞏固自己的統治。
同時,一大批法製人才或者說精通法學的官僚在帝國體製內如雨後春筍般湧現,每屆明法科取士人數都在提升,從京畿到地方的吏政學校,都以門科目為重,甚至於一些有條件蒙學、小學亦將《大漢刑統》納入教學內容。
所謂“法儒”,也在這個時期的漢帝國大行其道,上有所好,再加利之所趨,在官在當頭的大漢,就足以形成一股風潮,尤其處在一種具備連續性的政策環境當中。
在完善法製的同時,劉文濟心裡實則也清楚,所謂帝國成法,千種法條,萬般律例,其實是很空洞的,很多條製與規定,自確立之後,就一直處於蒙塵狀態,除了清楚地記錄在帝國《刑統》上,並無太多實際意義。
就帝國權貴治理事務來說,很多情況的應對處理,還是憑借著道德觀念經驗,以及自古以來中國官民的約定俗成,比起繁複的大漢律例,那幾乎是另外一種。
對於這種情況,從道府民間打磨出來的劉文濟,是有極深感觸的,但他依舊矢誌不渝地在世祖、太宗的基礎上進行法製建設,一方麵當然是為了成就他個人的事業與功績,一方麵通過強法來強權,另一方麵,也是在中央集權的思想指導下,推動對國家更先進、有效、有力的統治與管理。
有些條製存在的意義,並不在於其停留於紙麵的效力,而在於有需要時的利用價值,作為法理依據佐助政治行為,對於統治階級尤其是最高統治者來說,就是一項莫大的價值。
當然,劃定底線也是很重要的一個因素,人性本惡,僅靠道德是無法把國家治理好的,而有些人,也很難用道德準繩去約束,自上而下都需要更加強力的約束。
即便這道約束,並不能應付帝國規則下諸多情況。就拿“人口貿易”來說吧,若是朝廷不加阻遏,總有一日,本該享受帝國榮耀、自豪身份的公民,會被完全當作豬仔去販賣,並且毫無顧忌、毫無下限。
對食利者來說,道德一文不值,法律本該踐踏。因此,即便朝廷明示禁令,並采取了前所未有的嚴厲態度與打擊手段,“移民貿易”依舊沒有停止,隻不過從半明麵、半官方的狀態轉入地下。
這是帝國中央的權威,是法條的作用,也是其積極意義所在。而所有明裡暗的逾製違法,作奸犯科,絕大部分都不是製度的問題,問題在人,畢竟條例是死的,人是活的。
就拿劉文濟對鹽務的改革來說吧,以鹽事之重、鹽利之奉,自世祖時期起,就已經製定了非常完備的鹽法,從生產、運輸到售賣的幾乎每一個環節都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