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法製(1 / 2)

亂世棟梁 米糕羊 5524 字 8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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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聽濤閣,李笠借著煤氣燈的光照,仔細點看著一卷書。

此書名為《齊律》,即北邊齊國的國家法典,李笠看得很認真,仿佛一個法學類專業畢業生在備考,為即將到來的司法考試做準備。

書中記載的名詞(罪名),當然是要記住的,譬如,何為“重罪十條”?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

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反逆,即叛逆、謀反;大逆,即危害君父、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惡逆,即毆打、謀殺尊親屬,譬如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即違反人道的凶殘殺人,譬如殺一家三口(父母子女),也就是滅門;

不義,指部下及百姓殺死郡縣官吏,或丈夫死去而妻子匿不舉哀之行為;

內亂,指的是親屬間亂那什麼。

李笠看到這裡,想到一個成語:十惡不赦。

十惡不赦,是很常用的成語,形容一個人罪大惡極,但是李笠發現,“十惡”的說法,在這個時代還沒出現。

所以當他和人閒談時脫口而出“十惡不赦”的時候,對方很驚訝的問:“何謂十惡?”

他這才意識到,這個時代,沒有“十惡”的說法。

然而,等他看過去年才編撰完成的《齊律》,看到了其中的“重罪十條”,才意識到,或許,這就是“十惡”說法的起源。

李笠仔細研究了一下《齊律》,發現比起梁國律法,以及之前曆朝曆代的律法,感覺“進步”許多,也更貼近現實許多。

又聽祖珽的介紹,以及一直以來收集的信息,他大概了解了《齊律》的編撰過程。

元魏自六鎮之亂後,局勢動蕩,後來分為東西二魏。

高澄、高洋兄弟執掌魏國(東魏)大權期間,基於政治需求(敲打尾大不掉、驕橫跋扈的武勳、以及腐敗成風的官場風氣),極其強調“法製”。

高澄執政期間,以“刑罰嚴明”著稱,高洋執政、稱帝後(前期),“刑政尚新、吏皆奉法”,官場氣象為之一新。

高澄、高洋所用律法,以魏國《太和律》為主,《麟趾格》為輔。

但是,《太和律》已經不合時宜,而《麟趾格》是隨修訂、隨實施、隨改進的臨時法規,長期積累,容易造成刑法不一,各條例相互矛盾。

於是高洋便組織有識之士,修訂《齊律》。

因為河北多有精通刑名之學的家族,且魏國一直就有重視法典編撰的風氣,所以,《齊律》的“編輯組”,人才濟濟。

花了十餘年,直到去年,《齊律》才編撰完畢。

一直關注“法製建設”的李笠,弄來全套《齊律》,讓“專家”進行研究,自己也抽空研讀,仔細看過,認為確實是不錯的法典。

《齊律》比起同期各國法典,以及之前曆代律法,有很大進步。

首先,提出了“重罪十條”的概念,將儒家倫理綱常禮教引入刑事法律內容,推動了禮與律的進一步融合。

其次,《齊律》篇目共十二篇,共計九百四十九條,涵蓋範圍廣,條例很細。

十二篇,即名例、禁衛、婚戶、擅興、違製、詐偽、鬥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

其中,《名例律》為總則篇目,“名例”二字,源自《晉律》中的《刑名》和《法例》,《齊律》將《刑名》和《法例》合為《名例》。

《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

李笠不是法學專業生,也不太懂法學,但看了《齊律》的這個結構(《名例》總則),覺得很合理,也很順眼。

其三,《齊律》確定的“五刑”:死、流、徒、鞭、杖,李笠覺得很合理。

李笠品嘗過梁國那很有特色的“測罰”之刑:將不招供者強行斷食多日,以饑餓來逼迫囚犯招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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