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勵朝的底層地方官審案,一般情況下會選擇在二堂或三堂,一可以讓主官起止自如,不必終日正襟危坐,形勞勢苦;二則是審不下去可以隨時停止。
但內衙審案平息當事人之爭,對其他人沒有示範教育意義。
所以有時候一些官員會挑選有示範教育意義的案件在大堂審理,一來增加司法透明度,讓百姓了解法律運作;二來顯示自己“明鏡高懸、執法如山”,禁得起百姓監督,值得百姓信任。
小罐兒被略賣案,涉及到本縣名士,雖說孩子被尋回了,而且速度很快,但造成的影響很大,所以張成才進行公開審理。
但這樣做是有一定風險的。
因為官員需得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和判案經驗,必須通曉法律,關鍵是要公平公正,不是讀懂四書五經、能考中進士、舉人就可以做到的。
所以大堂審案時常有“滿堂官”現象出現,即案件審理過程中,三班六房所有在大堂站班的人都有機會幫著出主意,好像所有人都是官一樣。
這就使得堂審紀律看起來不那麼嚴明,不但被告可以隨時喊冤,旁聽的百姓也敢於議論紛紛。
但話說回來,“滿堂官”指的好歹是能在大堂站班的人,而不是隨便什麼人都可以,百姓雖然可以議論,卻是不可大聲。
駱毅作為證人,未經傳喚下想說些什麼也得先向官員請示,得到許可才能發言,像潘福這樣與案件無關之人,大喇喇站出來就高喊著要為被告進行辯護,實在是過分。
李蔚玨都怕駱毅被打板子而讓白彙給傳音,這潘福竟然敢“咆哮公堂”,駱毅覺得不作死就不會死,她等著看潘福被打板子,好歹讓她先把剛才憋的氣舒緩舒緩。
然而,但是……
張知縣竟然點頭允了、潘福大大方方、不卑不亢地辯護了、大堂一眾聽者基本也被其論點征服了。
駱毅的小腦袋轉來轉去,看看潘福,又看看知縣張成,最後又轉向李蔚玨。
她就不明白了,為啥她申請發言被擱置、潘福就被準許呢?為啥沒人心疼受到驚嚇的孩子、卻都同情買家呢?
李蔚玨也覺得這種審案如同鬨劇,要紀律沒紀律、要章法沒章法,實在看不懂,隻好對駱毅聳了聳肩,表示他也不理解。
隻有張成心裡清楚,現在這案子已經被被告們“拔高”了,拔到“配冥婚”、“吃絕戶”這種動搖不了的民俗陋習、拔到“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這種觸及朝廷政策和經濟的高度,很難公正斷案了。
配冥婚、吃絕戶,這是民俗陋習,朝廷沒有任何一條律法製止,而買賣人口又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有這幾條存在,就必然造成無數今天這樣的案件。
被配冥婚的、被吃絕戶、被買賣的人口自然苦大仇深,可張成一人之力又改變不了這種約定俗成般的現狀,所以,他乾脆把水攪渾——你們不是都有話說嗎?那你們就說!
律法不外乎人情,到時候本官會參考輿情偏於哪方再做決斷。
當然,張成還在乎另外一點:潘福當堂強調了他們不是本縣之人,而且潘家為夭折女兒招贅夫婿的事情,他們縣衙都沒有乾預,說明潘榮不但有錢,而且在他們地方上也算小有名氣。
這樣的話官司打起來雙方都沒什麼好處,會讓自己陷入僵局——他到底是堅持著為本縣大儒討回公道、還是與對方知縣為一件民俗行為較勁?
張成的食指順著驚堂木的邊緣輕描。
驚堂木,說心裡話,這玩意兒有點像實心的棺材,雖然有棱有角,可麵兒上卻有打磨光滑圓潤,拿著手感很好。
棺材,可以諧音為“升官發財”,但實心棺材……
潘福補上總結之詞:“大人,雖說我們並未有半點拐賣貴縣名士幼孫的心思,但不管怎麼說,還是驚嚇了孩子;
我家老爺願意為此真誠安撫孩子及其家人,表達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