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憑什麼?(1 / 2)

這個案件辯訴到這裡,主要發生的爭論是齊田園有沒有罪。

可是...

指向似乎有點不太一樣。

江如風的每一句話,都在陳述著檢方作為提起上訴者,沒有弄清楚相關的證據和內容,卻著急證明齊田園有罪。

這種陳述已經脫離了當事人的庭審辯訴了。

可這種方式有用嗎?

肯定有。

在庭審上的辯訴,不是說服對方,而是講給審判長聽。

江如風陳述出來的內容是,這個案子存在著很多的疑點。

可是檢察部門沒有將這些事情搞清楚,那麼能判齊田園有罪嗎?

作為審判長與檢察部門是兩套體係,判決與自身有關,肯定不會亂判。

在這種某些事實不清晰的情況下,也不會判決齊田園有罪。

但話又說回來....

這種陳述,也不能證明齊田園無罪,隻能表明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齊田園有犯罪事實。

不過,這已經足夠了。

江如風平靜的看向楊梅,他作為老熟人對於楊梅也比較了解。

實際上,這個婚內強暴的案子,在一般的公檢法流程當中,肯定是需要對女方展開一定的調查的。

畢竟...

婚內起訴自己老公強暴,太扯淡了。

對於這種情況,女方一般會抱有其他的目的性,除非是雙方的關係非常不和諧,已經達到了離婚分居的情況了,才有可能成立。

但...齊田園這種屬於什麼情況?

在這件事情出來以前,夫妻關係屬於正常,不具備特殊性,認定強暴基本不可能。

這個案子能夠走到法庭庭審,離不開楊梅的嚴重傾向性。

說直白點。

楊梅隻是簡單的聽了受害者的描述,就想把齊田園給送進去。

至於什麼流程程序,和徐雪倩產生了共情,一股腦全拋掉了。

完全不符合檢察部門的執法條件。

而此時的公訴人席位上。

麵對著江如風的指責和質問質疑,楊梅回過神來,臉色鐵青,目光冷淡的望著辯護人席位上的江如風。

“辯護人委托律師的陳述和目前齊田園是否犯罪,貌似沒有任何關係吧。”

“你這是屬於當庭質疑公訴人了!”

江如風抬頭與楊梅對視:“法律賦予了我,在庭審上質疑公訴人的權利。”

“我憑什麼不能質疑你?”

“再說。”

“公訴人沒有深入了解案件,沒有充分的去調查案件的證據來源,難道不應該被質疑嗎?”

“可是,被告方辯護律師的陳述,這和這個案件完全無關,隻是一味的指責檢方的調查。”

“在某些方麵,這已經屬於乾涉的庭審了。”

楊梅也清楚這個案子自己沒有調查清楚,可是她不想直承認自己有問題。

麵對江如風提出來這些情況,楊梅下意識的開始為自己辯解。

“辯護人委托律師的陳述和案件沒有關係,該案件的證據已經非常的清楚了,你的這些質疑,都是存在在如果可能的情況下。“

“可是法律講究的是事實,是證據。”

“受害人已經提供了該有的證據了,證據鏈已經完整,齊田園的口供既然沒有證據的支撐,完全可以視為脫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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