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章 激烈辯訴,無罪?想什麼呢?!(2 / 2)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後者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十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

“(3)是針對企業和組織的,造成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間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證據,製造冤假錯案的。”

“(5)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卻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使用錯誤法律條例而進行枉法裁判的。”

“關於主體要件,這個沒有什麼還需要陳述的,本案構成了主體要件的標準。”

“但是關於本罪的主觀要件,判定錢偉枉法裁判是,錢偉必須出於故意進行判決,才能定為枉法裁判。

即明知了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於枉法裁判的,但依然為之,如果是屬於過失的,則不能構成此罪,而定為瀆職罪中的玩忽職守罪。”

“依照檢方提交的證據和對我方當事人的控告。”

“所依照的有兩點,分彆是(2)(6)造成個人十萬財產的經濟損失,和適用錯誤法律條例。”

“但是.….”

“首先有一點,那就是在事實不清楚的情況下,錢偉的判定沒有得到任何有明確得證據能夠證明他判決錯誤了。

請問檢方,以(2)(6)兩點來對我方當事人錢偉進行判定其枉法裁判,是不是不太合理?”

“按照檢方所陳述的。”

“沒有充足的證據而進行判決,是違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那麼檢方對我方的控告,是否也屬於侵害了我方當事人的法律權利,違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呢?”

“根據高度蓋然性,雙方都沒有充足的證據的話,審判長是可以依據事實條件的客觀性去進行判定的。”

“我方可能對於事實的客觀性有一定的錯誤認知,但是所依照的法律條例是沒有任何的問題的,所以並不構成枉法裁定的主觀要件。”

“審判長,以上是我方的訴訟陳述答辯,我方申請判決錢偉無罪。”

劉軍一字一句清晰的將訴訟申請陳述完畢。

麵對劉軍的訴訟申請,關同微微皺眉,不過也沒有太在意,對方的辯訴雖然有理有據,但是還是存在一定的問題的。

審判台,審判長席位上。

咚咚!

敲響法槌。

“控告方有沒有需要補充的.….?”

任遠東看向蘇白的位置開口詢問。

“有的審判長。”

蘇白點頭。

劉軍的陳述很完善,可以說是將枉法裁判的全部條件都給說出來了。

並且對於檢方所控告的內容進行了一一的反駁。

不清楚事實,就認定對錢偉提起公訴屬於沒有充足的證據,屬於侵害了錢偉的法律權利?

說的貌似很有道理。

但實際上全是放屁!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對方這是在混淆概念。

首先,檢方提交的內容實際上是在說錢偉沒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去進行判定。

並且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去進行判決,並處罰了張大虎40萬元的罰款。

劉軍沒有提及一個對於錢偉不利的證據傾向。

完全是從其他方麵進行答辯。

其實,在這場庭審中,還有更為關鍵的其他幾點證據,隻是檢方並沒有在訴訟申請將其表述出來。

那就是.…在張大虎這個一審的案件當中,合議庭成員的判決意向當中,這件事情是由錢偉進行主導的。

並且另外兩名合議庭成員提出來了,誰主張誰舉證,還有證據不足的這個觀點,但是卻被錢偉給否定了。

為什麼否定?

當然,還有一個最重要的證據。

根據監察部門的調查發現,錢偉和陳美霞的三兒子,在庭審前夕,有過通話記錄,並且在庭審後也有過通話記錄。

這才是檢方之所以提起公訴的主要原因之一!

這一點,檢方在訴訟申請中沒有提出來,是因為在第一次的訴訟申請中,沒有必要提出來這一點。

而劉軍不提出來這一點是刻意的不提這一點。

因為他知道這一點是對當事人錢偉很不利的。

同時。

這一點是判定主觀性的重要條件。

.

….

理清思路後,蘇白開始進行了陳述:

“審判長針對於被告方提出來的訴訟申請,我方申請駁回。”

“首先,被告方委托律師提出來的關於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定義和構成條件,以及主觀和客觀的情況都說明的很仔細了,我就不在這裡繼續陳述了。”

“根據(2)(6)”

“如果按照被告方的觀點來說的話,錢偉的確不屬於枉法裁判罪,但是被告方有一個非常混淆視聽的點。”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以張大虎這個案子並不能夠證實,張大虎是見義勇為,為證據不足的補充。”

“自此來維護錢偉的判決正確性。”

“可是,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點,那就是錢偉也不能夠以證據充足為由判定陳美霞勝訴。”

“既然沒有充足的事實和證據,那麼錢偉為什麼要判定陳美霞勝訴?他所依據的是什麼?”

“在庭審上,張大虎一方特彆強調,誰主張誰舉證,另外兩名審判員也提出來過,誰主張誰舉證和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張大虎撞人。

為什麼錢偉沒有采納,依舊判定張大虎需要賠償民事責任?”

“錢偉沒有采納的原因是什麼?他為什麼不采納這個觀點,而采用的是高度蓋然性這個民事的證明規則?”

“高度蓋然性這個民事的證明規則是指法院基於對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的審查判斷之結果,並結合其他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應當依法對該事實予以認定。”

“在張大虎的這個民事訴訟中,雙方都沒有充足的證明能夠提供證據,按照錢偉的觀點是采用證據相對充足的一方。

可是高度概然性中也明確的表明了是對事實的證據加以判斷,並結合其他相關事實,認為存在高度的可能性。

在證據得不到確定和確實,隻是以有口供的情況下,用高度蓋然性結合其他相關事實,用生活經驗和社會理性的角度去判定一個案件,這合理嗎?”

“張大虎這個案子中,原告陳美霞具有口供,被告張大虎同樣具有口供,在法定的認定下,口供之間結合實際情況。”

“陳美霞一開始的表述是,張大虎從後麵撞了她,她看到張大虎的臉了。”

“可是張大虎從後麵撞的陳美霞,陳美霞作為一個70多歲的老人,能夠快速的反應過來,看到張大虎的臉?”

“根據生活經驗和社會理性去分析,在場的諸位能夠覺得陳美霞一個70多歲的老人從前麵被撞倒了以後,看到了張大虎的臉嗎?”

“一名老人,行動不便,被一個年輕力壯的男人撞倒了,甚至於導致了昏迷,能看清對方的臉?”

“並不能.….”

“所以錢偉依據生活經驗去判定的,這是什麼?”

“這是站在個人主觀的角度情況下,利用法律中高度蓋然性的特性原則,去故意判定和製造冤假錯案。”

“這種行為,完全將法律作為自己促使利益的手段,完全是把法律的解釋權放在了自己的手裡,完全踐踏了法律的尊嚴!”

“錢偉作為當事人最清楚,他心裡麵的判定條件是什麼,他難道不愧對於法律嗎?”

“他為什麼利用高度蓋然性來判定這個案件,不是利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判定這個案件?”

“基於以上種種因素,我方認為,應當駁回被告方委托律師的無罪辯護申請觀點。”

“審判長,我方陳述完畢。”

在蘇白陳述完,被告委托席位上,劉軍微微皺了皺眉。

庭審現場的其他人員,也陷入了沉默當中。

尤其是錢偉。

對於蘇白說的,錢偉作為當事人最明白這是什麼意思。

高度蓋然性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證明規則。

在證據不充足的情況下的確好用.…

蘇白這一番話,算是揭開了他判決民事訴訟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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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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