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章 三方答辯,審判長:真猛!(1 / 2)

高度蓋然性在民事中的領域運用實際上是很常見的。

但是像錢偉這麼去運用的還是很少見的。

就算是按照證據,雙方都沒有直接的證據。

而是依照生活經驗來去看的話。

那麼在某一方麵來說,張大虎的口供和證據相對陳美霞來說相對充足。

尤其是陳美霞先前自己口供,張大虎從背後將其撞倒,陳美霞看到了張大虎的臉,這一個基本的事實,完全是屬於扯淡了。

這符合正常的邏輯嗎?

不符合!

那為什麼這麼判?

顯然是有一定的問題的。

畢竟.….

在原庭審上,錢偉隻采納了陳美霞的口供作為事實依據,並采用高度概然性,卻沒有采用陳大虎的口供,這顯然不符合庭審中的邏輯與公平判決的合理性。

在蘇白陳訴完畢,審判台上,審判長任遠東對於檢方,被告方和控告方三方的訴訟陳述答辯進行了簡單的總結。

快速過了一遍。

總結完成。

咚咚咚!

任遠東看向被告方席位:“現請被告方委托律師,針對控告方委托代理人提出來的問題進行回答。”

“好的審判長。”

劉軍對於蘇白的控告默默的點了點頭。

這場訴訟前,他特意的了解過蘇白,知道這是南都刑事圈中的頂級律師。

根據蘇白剛才的控告發言來看,對方的答辯角度的確很好。

不過.….

作為針對職務犯罪精通的他,對於這一類案件,也有著自己的辯訴思路。

不至於說麵對蘇白的答辯陳述,手足無措,沒有應對的辦法。

蘇白的陳述觀點是從錢偉運用錯了法律條文進行答辯的,是根據他剛才陳訴的枉法裁判的第六點來講的。

至於第二點,那是造成的結果。

即,這場訴訟的整理來說,還是需要依照第六點來進行辯訴討論。

理清思路。

劉軍開始進行陳述:

“針對控告方提出來的幾點,我方有異議。”

“控告方所描述的,根據一般性的常識,陳美霞作為一個七十多歲的老人,不能夠反應過來是被陳大虎撞的,錢偉在審判和判決的時候,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是出於主觀的目的性,是站在個人主觀去故意判定和製造冤假錯案,這一點我方並不認同。”

“第一:站在錢偉的角度來說,利用高度蓋然性,去判定這個案件,沒有任何的問題,理由如下:”

“(1)錢偉作為審判長,首先考慮到的是,張大虎為什麼要扶人和幫助陳美霞,將其送往醫院。”

“有沒有可能性是陳美霞就是張大虎撞的,所以張大虎是相關負責人?”

“根據常識來進行判定,這一點應該是符合常識的吧?”

“同樣,在判決中,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張大虎三次支付醫療費用,這完全說不過去,雖然張大虎已經表明了自己的理由,但是沒有證據!”

“張大虎沒有證據去證明他說的是事實,他說的見義勇為的行為完全不符合常識性。”

“完全依照的是自己的口供,沒有事實依據和證明能夠表明這一觀點。”

“根據生活經驗和常識,一般來說都會反駁和拒絕繼續支付醫院的醫療費用。”

“就算是張大虎,真的有見義勇為的行為,真的好心幫扶支付了醫療費用,並且連續三次支付醫療費用,那麼像這種違背常識的情況。”

“依照高度蓋然性,來對張大虎進行判定有沒有任何的問題?”

“沒有問題吧?“

“因為其符合高度蓋然性的判決條件。”

“(2)關於控告方的陳述,說的是當時在判決這個案子的另外兩名審判員,提出來過誰主張誰舉證和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張大虎撞人。”

“的確,這個案子利用誰主張誰舉證沒有任何的問題。”

“但基於以上的觀點,利用高度蓋然性也同樣沒有任何的問題,因為這樣判決是有著事實依據的。”

“(3)既然在以上的判定中,利用高度概人性進行判定,符合相對應的條件,那麼錢偉則不構成枉法裁判罪,因為沒有達到枉法裁判罪的主觀故意條件,也沒有適用其錯誤的法律條例進行判決。”

“即,我方認為應當駁回控告方和檢方的訴訟答辯和訴訟申請。”

劉軍淡淡開口陳訴完畢看向審判長席位。

這個案子判決的關鍵點在於什麼?

在於錢偉是不是故意以枉法裁判罪進行判決和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錯誤。

通過這兩點進行答訴,讓審判長不能進行判定的話,那麼就可以達到為錢偉脫罪的目的。

對於這個案件,劉軍早就了解過,也早就想想好了如何進行答辯。

所以目前的情況就是一切都在他的掌握之中。

雖然說蘇白是南都頂尖的刑事律師,但是在職務犯罪法律這一塊不一定有他深耕的深。

劉軍陳述完畢。

咚咚咚。

審判台上,審判長任遠東敲響法槌,看著訴訟材料中的內容陷入思考。<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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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他了解過,最主要的也就是在這一點,如何來確認錢偉要枉法裁判的故意性?

在蘇白進行第一次控告的時候,說的很好,完全將錢偉的主觀性和法律錯用性都講了出來。

可是劉軍的反駁也很犀利。

先是站在了錢偉的角度去解釋了為什麼要適用高度蓋然性,然後又解釋了錢偉的主觀表現性。

這個案件不僅僅是考察著律師們的爭鋒,也考察著他這個審判長的水平。

沉默的數秒,審判楊任遠東向檢方席位:

“檢方還有沒有什麼要陳述的?”

關同在這場案件中,對於這場案件的了解比較深。

同時對於劉軍這個人,這名律師也有過一定的了解,對於劉軍的陳述答辯,關同不認同。

因為作為這場訴訟的公訴人,關同對於職務犯罪也是相對來說比較精通的公訴人員。

他知道劉軍這麼答辯的目的在哪裡,同時也知道如何去應對劉軍的這種答辯。

於是開口陳述:“審判長……我方並不認同被告方代理律師的陳述。”

“首先第一點是,根據高度蓋然性,雙方的證據是都不充足,要偏向於證據相對充足的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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