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章 提起訴訟,越來越離譜,進行補充調查。(2 / 2)

第二種可能性是:出現了某些他們並不知道的情況,這個情況有些特殊。

….…

蘇白也不知道目前來說是哪種情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這場庭審上肯定能夠問出來相關的問題。

一旁,李雪珍聽到蘇白的話後人真點了點頭:“奧。”

“好的蘇律師.…”

“我知道了!”

“嗯,訴訟材料都已經整理好了嗎?”

“已經整理好了蘇律師,這場庭審,咱們需要用到的資料不多,我都已經做好標記了,等到庭審場上的時候,蘇律師可以直接翻閱。”

李雪珍開口道。

“好.…”

蘇白微微點了點頭。

很快.…

相關的工作人員,將蘇白還有李雪珍領進了庭審場上。

各方入座後。

書記員宣讀完庭審紀律和其他規定,合議庭成員入場。

本次庭審主要審理的被告方有,在羈押期間重傷林棟,導致林棟死亡的三名犯罪嫌疑人。

這三名犯罪嫌疑人,是當初和林棟發生口角和激烈爭吵並出手動毆的三人。

另外,被告方席位上還有兩名看守人員,因為工作的失職,在蘇白起訴相關部門後,兩人作為主要當事人,被提起責任。

.

….

庭審場上。

審判長王雷敲響法錘,環繞了一圈庭審現場後開口:“開庭。”

對於本次案件,王雷的態度很簡單,因為這本身就是一場很正常的刑事案件,隻不過所涉及到了相關部門以及致人死亡。

所以由他這名中院的庭長進行開庭審理。

檢方提交的相關證據和案件的內容,他大致看過。

總體來說,本場庭審的難度不算太大。

在念完開庭兩個字,王雷低頭看了一眼疏通材料,緊接著就開始宣讀本次庭審的案由。

“本次庭審案由:”

“檢方針對徐峰,張曼雷,李濤等三人在監管期間針對受害人林棟實行毆打行為,導致林棟死亡。”

“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提起公訴。”

“並附帶。”

“受害人家屬對於看管單位提起的民事附帶責任,以及認為看管單位中的兩名負責人具有過失致人死亡的嫌疑。”

“案由是否屬實?”

檢方李笑榮:“案由屬實。”

蘇白:“屬實。”

.

….

“案由屬實,那麼請檢方陳述相關訴訟申請。”

檢方的訴訟申請非常的簡單,列舉的都是一些有關於,根據當時的情況,針對施害人員對於被害人員林棟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具體情況。

以及主觀上的故意性。

“經過檢方的查實認證,和徐峰,李濤,張曼雷等三人的口供。”

“確認當晚,三人與林棟發生過口角爭執後,在趁值守人員不在的情況下,再次與林棟產生了激烈的衝突,並且在此情況下,造成了林棟的重傷。”

“以及。”

“直接性的導致了林棟的死亡結果。”

“在此過程中,證據鏈確鑿,事實清晰,我方以故意殺人罪對於徐峰,李濤,張曼雷三人進行控告。”

“鑒於在看守期間實施的惡劣行為,所帶來的影響力以及三人的犯罪事實。”

“檢方推薦刑期,分彆為徐峰12年有期徒刑,李濤10年有期徒刑,張曼雷11年有期徒刑。”

“以上是檢方的陳述以及事情發展的事實。”

審判長王雷在聽完檢方的陳述後,微微點了點頭。

案件的整個經過和他所了解的相差不多,根據提供的證據,證據鏈確鑿,沒有任何的疑問和問題。

王雷扭頭看向被告方當時席位上的三人:

“關於檢方的陳述,施害人三人有沒有什麼要陳述或者有什麼需要異議的?”

<

br>????三人同樣請了援助律師。

證據鏈完整三人並沒有什麼太大的反應。

皆是認罪認罰,並且和法官以及檢方核對各種細節問題。

本次庭審看上去非常的簡單和輕鬆,沒有什麼太多的異議。

但是在進行判定的時候,蘇白舉手示意:“審判長,我方有想要進行補充的。”

“我方對於檢方提交的相關證據和被告方當事人三人的口供有異議。”

王雷疑惑的看了一眼蘇白:“控方有什麼異議?”

“是這樣的審判長,根據法醫對於受害人林棟的死亡檢測報告。”

“林棟是由於受到了拳擊,導致身體多處淤血,同時在肩膀和脖頸處遭受到了棍棒狀物的重擊。”

“可是根據施害人三人的口述,並沒有詳細的提及到這一點,我方對於這一點有一點疑問,想要詢問施害方三人,在庭審上申請詢問。”

對於相關的證據,蘇白在私底下拿不到,隻能通過庭審上針對性進行詢問。

王雷作為審判長,微微皺了皺眉,目前證據很清晰,他並不清楚蘇白想要做什麼,但還是同意了蘇白的請求。

“控方可以進行詢問。”

“好的,審判長。”

蘇白微微點了點頭。

他在這件案子裡麵被動了那麼久,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證據。

現在.…

在庭審場上,總算是可以得到某些關鍵性證據了。

接下來就是需要驗證他某些想法的時間了!

不能說是驗證,而是說這場庭審透露著很多沒有解釋清楚的東西。

不知道是不是檢方沒有調查清楚,還是執法方沒有配合進行調查。

這個案件。

這麼輕易的判決施害方三人,並且施害方三人並沒有做太多的論述來去反駁這一案件。

或者說隻是認罪認罰,他總覺得這個案件太過於簡單。

簡單的讓他有點覺得不太真實。

再有就是死亡檢測報告….

他不知道檢方有沒有弄清楚這一事實。

可是他沒有弄清楚….就不可能直接進行判定。

如果說.…是當時的看守部門,為了自己不被追責,所以才故意謊稱林棟是有心臟病,這一點倒是情有可原。

可是.…

萬一是其他什麼情況,誰能還林棟的清白?

趁著在庭審場上的機會,肯定要問清楚這個案件,讓檢方繼續進行補充調查!

或者說,提供監察審查的大致方向。

Ps:求月票~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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