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白的陳述在秦勇的總結裡麵。
相當於是將廣有誌的見義勇為行為和對王強的傷害有沒有具體的關聯。
將這兩者聯係到了一起。
既然檢方陳述。
廣有誌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但是見義勇為行為並不能消除對王強造成的故意傷害。
那麼蘇白的辯訴,就需要從這一點進行出發,針對這一點進行辯訴。
說白了。
在檢方的陳述中。
認定的廣有誌有罪的理由是——非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基於這一點,對於王強所造成的傷害都屬於故意傷害。
那麼廣有誌是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嗎?
不算是。
不算是,那肯定有罪。
這就是檢方的邏輯。
邏輯對嗎?
算是對的,也算是不對的?
一般來說,對於刑事犯罪切入的角度不同,那麼所判處的罪行也不同。
就像是廣有誌的這個案件。
怎麼說呢.…
剛才在質證的時候已經表明了廣有誌是在拉開王強的時候給了他一拳。
這一拳並沒有導致王強的重傷,而是後來的攻擊造成了王強的重傷。
針對以上的角度去思考的話,為什麼會有後麵的攻擊?
那麼在第二次廣有誌攻擊是因為什麼?
當然是王強對他進行了攻擊,所以廣有誌進行了反擊。
根據這一點來看,如果從王強對於廣有誌的攻擊來算,那麼廣有誌是不是屬於正當防衛?
可以稱得上是正當防衛。
因為廣有誌在一開始的時候並不是連續的,對於王強進行攻擊,造成的王強的重傷。
而是在後續的攻擊中造成的重傷,那麼就可以說從後續的攻擊進行判定。
判定為互毆或者是其他情況。
有沒有可能判定為正當防衛?
有一定的概率!
可是現在的難點,是廣有誌首先進行的攻擊行為。
但是廣有誌首先進行的攻擊行為事出有因。
是出於見義勇為,才對王強采取的攻擊措施。
針對於這一點.…需要考慮到的有多種因素。
到底是從廣有誌首先進行的攻擊行為為主觀故意判定,還是王強對於廣有誌的反擊進行主觀故意的判定。
如果判定為前者,那麼廣有誌肯定會遭受到刑期判決。
判定為後者,廣有誌則無罪。
這也是蘇白和檢方進行辯訴的關鍵點。
隻不過.…
具體的判定需要看審判長的主觀傾向。
.
….
庭審場上。
針對蘇白的答辯,審判台席位上的秦勇看了一眼訴訟材料,而後看向檢方席位。
“請檢方開始陳述。”
唐亮在蘇白進行陳述的時候,聽明白了蘇白的陳述內容。
說白了.…
對方的這種辯訴,在他看來,完全是為了讓廣有誌逃避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
唐亮緩緩開口詢問:“我想請問被告方當事人和被告方委托律師。”
“被告方委托律師陳述的不是等同於拋開事實不談嗎?”
“被告方當事人是不是先動手的?”
“被告方當事人先故意對於王強進行的攻擊,根據被告方委托人的陳述,現在又變成了控告方當事人的問題了?”
“我認為被告方委托律師的這種陳述並不合理,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
“先不講控告方的行為是什麼樣的….從控告方當事人王強的角度而言。”
“是不是被告方當事人一開始對於王強進行了攻擊?”
“請被告方回答。”
蘇白開口:“是的。”
“既然是廣有誌先對王強進行了攻擊,為什麼不能算是故意行為?”
“他一開始的主觀意圖雖然說是為了幫助其他人,但是為什麼他不能選擇其他的方式進行幫助,非要采取武力的方式進行幫助?”
“他完全可以進行提醒,而後采用製止的方式進行阻攔,進行見義勇為,避免出現後續的情況。”
“可是為什麼不用這種方式?”
“針對於這一點,完全可以看作是他的主觀故意性。”
“針對這一點,被告方有什麼異議嗎?”
蘇白:“???”
問我有沒有什麼異議?
肯定有異議啊!
說他們一方是拋開事實不談,他覺得檢方才是真正的拋開事實不談!
蘇白開口反駁:“我並不讚同檢方的說法和看法。”
“首先,剛才審判長已經進行判定了廣有誌的行為是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的確會出現很多種方式,可是檢方有沒有考慮到當時的場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