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1章 不是,不至於吧,你提供偽造證據?(1 / 2)

第332章?不是,不至於吧,你提供偽造證據?

在蘇白陳述完,相關的訴訟申請後庭審場上的氣氛很平淡。

為什麼會顯得這麼平淡?

主要是在於被告方席位上的各方被告人。

對於這場訴訟,其實沒有太放在心上。

如果是涉及到一兩個部門,在他們看來,法院可能會判定他們敗訴。

可是這涉及到了四個相關部門,其中一個更是行政管轄部門!

法院就是想讓他們敗訴,也必須要考慮一下影響吧?

再說.…

敗訴以後也可以相互甩鍋,不執行,不推進。

法院還能強製執行嗎?

這種事情怎麼強製執行?

先不說其他的,涉及到了行政管轄部門,如果進行強製執行。

法院院長親自去強製執行,也不會提這個要求吧?

基於這幾點考慮。

所以這一次參加庭審的各個被告方不是太擔心。

.

….

審判台席位上。

彭光亮對於蘇白的上訴申請進行了簡單的整理。

但是看到被告方態度,不禁皺了皺眉。

不禁暗歎口氣,在心裡默念:“這個案子難搞啊!”

緊接著,理清思路後,看向原告方席位,開始做出相關總結。

“原告的訴訟申請合議庭已經聽取。”

“原告的意見,有兩點。”

“第一:申請被告方大發超市,賠償並公開道歉。”

“第二:申請衛生,食品監察等被告方,控告其不作為行為.…”

“對於合議庭的總結,原告有沒有異議?”

蘇白開口:“原告沒有異議。”

“原告沒有異議,基於這件事情是由於大發超市銷售過期食品,導致多名幼兒食物中毒引發的事情。”

“現被告方大發超市對於原告方的控告有沒有什麼要講的?”

審判長扭頭看向被告方大發超市席位。

這一次庭審,作為大華超市的總經理,王海特意親自參加了這一次的庭審。

並且找了一名關於這類事情處理打官司的一流律師。

王海將自己的目光轉向了自己請來的律師李樹林身上。

李樹林對於這場案子是全權代理。

民事案件一般來說,相比較刑事,律師的權利相對更大一些。

可陳述的話語權也更大一些。

在麵對審判長的提問,李樹林看著材料緩緩開口:

“審判長.…我方對於原告方所提出來的賠償,我方願意接受。”

“這個案子原有的事情,的確是由於大發超市對於食品過期監管不嚴所引起的。”

“這一點是我方的過錯,我方願意承擔原告方所提出來的醫療賠償,以及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失補償。”

關於這一點,李樹林在了解到這個案子之後,和王海商議了。

對方掌握著十足的證據,這邊大發超市就算是咬死不承認。

那麼也不會對於案件的判決有任何的影響。

庭審上看的是證據以及相關的事實。

不是隨便耍嘴皮子,或者是提出抗議就能影響最終判決的。

抗議也需要有相關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所以在李樹林和王海陳述完相關的利害關係後。

王海也接受了願意賠償的事實。

但是對於公開道歉和其他提出的要求堅決不同意。

對此,李樹林在和王海進行深入的商討之後,決定了如何對這個案子進行打官司。

那就是醫療賠償可以有,但是其他方麵不可以。

李樹林繼續開口:“不過.…我方願意賠償,可是對於原告提出來的公開道歉請求。”

“我方並不認同。”

“因為公開道歉影響的是我方的商譽問題,原告方不能以我方產品有著小的瑕疵來要求我方對於這件事情進行公開道歉。”

“再有。”

“進行公開道歉,通常是有侵權的行為,例如,損害了名譽權或者是商譽權。”

“涉嫌的食品過期以及安全問題,並不符合公開道歉的標準。”

“所以我方申請駁回原告方提出來的,我方要對這件事情進行公開道歉的行為。”

蘇白舉手示意,在得到審判長的同意後,開口反駁:

“我方強調的公開道歉,指的是,在本案當中。”

“我方當事人原本向大發超市提出了食物過期,造成了兒童食物中毒。”

“並且在大發超市門外,對購買顧客進行宣揚。”

“大發超市指責我方當事人肖平軍所說的是謠言,對於這件事情進行的公開道歉。”

“從事實來看,肖平軍所說的並不是謠言。”

“但是大發超市對我方當事人進行了指責,侵害的是我方當事人的信譽權。”

“從法律上規定,我方當事人具有信譽權,如果被侵害是有權利可以向侵害者,要求

其進行公開道歉的。”

“而不是被告方大發超市所陳述的,對於這件事情進行公開道歉。”

“對於這一點,我想被告方委托律師是理解錯我方的意思了。”

關於信譽權和公開道歉的問題,這一點蘇白早就考慮好了。

公開道歉隻需要對於肖平軍進行道歉就好。

因為針對消平軍的發言進行道歉和針對這件事情進行道歉都是一樣的效果。

並且,被告方委托律師說的的確對。

如果是單純依照著大發超市銷售過期食品,導致兒童進行中毒。

從法律的意義上不能夠強製要求對方進行道歉行為。

麵對蘇白的陳述和反駁,李樹林微微皺皺眉。

如果從蘇白的陳述上來講,這個公開道歉也有所依據.…

說實話.…

不管是在民事還是在刑事上。

一般某些確定性的事實,這一點是不太好反駁。

但是李樹林依舊在為王海爭取相關的利益。

“大發超市對於肖平軍所陳述的事實,進行反駁是為了維護其所在的商譽問題。”

“從主觀上並沒有惡意侵害肖平軍的目的。”

“並且沒有做出故意性和散播性的謠言。”

“對此,我方願意給予一定的補償,根據侵犯他人信譽問題,應當視其情節嚴重,進行判定。”

“我方願意在私下對肖平軍先生進行相關的道歉。”

“但是公開道歉這個問題上.…我方申請駁回。”

蘇白聽完被告方委托律師的發言,怎麼說呢.…

這個案子的難點不在於對大發超市的控訴上。

因為這案子無論從哪一點來講,大發超市都存在著侵犯他人權利的事實以及相關的證據。

申請駁回。

那也得法院同意不是?

蘇白沒有再繼續反駁,因為剛才他已經陳述的很清楚了。

接下來就需要看審判長的判定了。

審判台席位上,彭光亮對於針對大發超市這一相關判定也早就有了相關的定論。

大發超市這邊主要是不願意進行公開道歉。

可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大發超市這邊,是涉及到了相關的問題。

所以.…

彭光亮在這一方麵是傾向於原告方,也就是蘇白一方的。

對於以上辯訴,彭光亮開口道:

“被告方大發超市委托律師,承不承認原告提出來的大發超市對肖平軍所描述的真實情況進行了反駁?”

“並且向其他人傳播了肖平軍所描述的真實情況是謠言的事實?”

李樹林:“我方承認有這種情況。”

“那麼基於以上,現在對被告方是否進行公開道歉這一方進行判定。”

“合議庭認為,被告方的行為已經對於原告方當事人肖平軍的個人信譽造成了不小的影響。”

“現在判決,大發超市需要對肖平軍所造成的信譽損失,進行公開道歉。”

“對於這一點,被告方有沒有什麼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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