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1章當庭拍桌質問!合議庭如何定義法定情景?!(小勁爆)
對於審判長在庭審上的連續幾個問題。
說實話…
太具有傾向性了。
基本上與一審時的判決以及卷宗上所記載的相關情況相差不大。
隻不過在一審卷宗的記載上.…
當時庭審宣布判定的情況,要比本次二審直接的多。
麵對審判長的數次傾向性提問,蘇白直接舉手示意。
“審判長.…”
“我方認為審判長的提問,並不符合法律公正的情景。”
“審判長的提問,太過傾向於夏明遠有罪。”
“以上的幾個問題,夏明遠根本回答不了,也不用回答。”
“所以我方申請駁回審判長的有關提問。”
…
蘇白直接開口,駁回了審判長的以上提問。
駁回的主要原因,當然是審判長在詢問中具有傾向性,於法於理於情都對自己的委托人不利
那麼他在庭審場上肯定要為自己的委托人爭取相應的訴訟權益。
隻不過麵對蘇白的駁回,庭審場上蔣峰表情上明顯有些不悅。
隨後開口:“剛才對於夏明遠的詢問是有關於案情的詢問。”
“對於這一點,夏明遠可以不做回答,但是相應的後果需要夏明遠個人承擔。”
???
不是,憑什麼要讓夏明遠個人承擔?
在法律上,有著麵對審判長的某些提問,當事人有權利拒絕回答。
拒絕回答,後果由當事人個人承擔。
可是剛才,蔣峰的詢問很明顯是具有極大的針對性的。
這種針對性的問題,完全不符合相關的訴訟規定。
根據相關的法律訴訟規定,哪有讓犯罪嫌疑人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的證據的?
“可是依照相關的訴訟法規定,在庭審上不得讓犯罪嫌疑人自證。”
“剛才審判長的詢問已經涉及到,讓犯罪嫌疑人自己證明自己的清白。”
“這已經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則。”
“我方認為,就算是讓我方當事人承擔後續責任,可是審判長的詢問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定義嗎?”
審判台席位上,作為審判長的蔣峰,麵對蘇白提出來的問題。
繼續開口:“關於有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問題,這一點我作為審判長,心裡麵很清楚。”
“所以對於上訴方認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律定義,這件事情,不予討論。”
“現在請夏明遠回答我提出的問題,若是不進行回答,那麼相應的後果需要夏明遠個人承擔。”
麵對審判長無視訴訟規則,蘇白微微皺了皺眉。
沒有說什麼。
隻是眼神示意,夏明遠該怎麼回答怎麼回答。
審判長的提問雖然不符合庭審的相關規則。
可是沒有進行相關的判定,一直在這方麵進行糾纏,這場庭審也推進不下去。
所以,對於這一點蘇白做出了一定的讓步。
你問我答。
可是如果進行相關的判定,肯定接受不了。
不過話說回來,這一次上訴到市中院,又遇到了隻憑借口供和無客觀事實證據進行判定。
甚至來說讓犯罪嫌疑人自證自己的清白.…
說實話.…這不扯淡嘛?
犯罪人自證自己的清白,自證自己的主觀性是什麼情況?
完全不符合相關的程序!
那再說。
如果犯罪人不能夠自證自己沒有犯罪行為,是不是從側麵來講,可以判定犯罪人有犯罪行為?
蘇白:.…
關於這一點,刑事訴訟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庭審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進行自證。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例如說有犯罪事實。
比如某公職人員在麵對控告“不明巨額財產來源罪”的時候。
犯罪嫌疑人需要對不明巨額財產進行說明,說明財產來源。
可是這是在有客觀事實的情況下,要求的自證行為。
針對夏明遠的這個案子是在無事實的情況下,來自證不存在事實。
本身就不合理。
而另一邊,蔣峰依舊在對夏明遠進行著詢問:
“夏明遠請回答剛才我所提問的問題。”
對以上的問題,夏明遠的確拿不出來任何的事實依據,於是開口:
“我拿不出來證據,證明我沒有騷擾和猥褻。”
“但是我絕對沒有故意把這幾名學生叫到辦公室,或者是以這幾名學生違反校規這種原因。”
“去騷擾和威脅。”
“這一點在學校裡麵是很多人都知道的。”
“還有.…我在學校裡麵不止處罰過這三名學生,還處罰過其他不少的學生。”
“那其他學生為什麼沒有這種情況,單單隻有這三名學生有?”
“我雖然拿不出證據,但是我知道這
三名學生完全是在對我進行汙蔑。”
“妥妥的汙蔑!”
“我希望審判長能夠考慮到這種情況。”
“嗯.…關於你提出來的問題,合議庭會進行相關的考慮。”
“根據上訴人現在的說法,上訴人是沒有任何的證據能夠表明,不是故意的以及沒有侵害三名受害人對嗎?”
“對的,沒有證據。”
“好的。”
蔣峰點了點頭:“那麼上訴人委托律師還有什麼要陳述的嗎?”
“有的。”
“我方申請補充的一個證據。”
“申請通過。”
蘇白將相關的證據提交給了一旁的工作人員。
在一旁的工作人員將證據交給審判長後,蘇白繼續開口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