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補充的證據是,關於學校的問卷調查。”
“我走訪過學校,向學校內的學生老師詢問過吳豔,何娟,李冰等人,在學校內的做法和口碑。”
“受害人三人在學校內的口碑不好,經常有違背學校規定的事情發生。”
“多次欺負他人。”
“並且在夏明遠被立案調查後,吳豔,何娟和李冰等人,向學校內的同學好友大肆宣揚。”
“是由於自己親屬的利害關係,讓夏明遠被立案調查。”
“通過這一點,再結合著本案中隻有吳豔,何娟和李冰等人的口供。”
“所以我方認為,在無客觀事實的情況下,需要考慮到一審當中的利害關係,撤銷一審判決結果。”
審判台席位上,望著蘇白提交的證據,蔣峰麵無表情:“關於這一份證據,合議庭已經了解。”
“受害人一方有沒有什麼要表訴?”
這一份證據從側麵上來講肯定是不利於受害人的。
當然對此,王琴也開口對其進行了解釋:
“首先,針對這一證據暫時沒有經過鑒定,我方認為,法院方麵不應當予以采納。”
“證據本身就存在疑惑。”
“再有。”
“本案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麵可能還不成熟。”
“所以容易將夏明遠本身的有罪行為,歸納為其他行為。”
“在這一點上存在著“虛假成分”的炫耀。”
“所以我方認為這一證據不能作為,受害人在口供上作假的情況。”
蘇白:“證據可以在庭後進行相關的鑒定。”
“根據在訴訟申請中的上訴請求。”
“我方已經提出了,受害人吳豔其舅舅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何娟其叔叔在本案中同樣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其中,本案兩名當事受害人的親屬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這一點是需要考慮到的吧?”
“再結合吳豔等受害人的說辭,增加了其真實性的可能。”
“也就是說,吳豔等人提供的口供為虛假口供。”
關於這一點的辯訴,雙方表現的都非常的清楚。
蘇白提出這一證據,就是在說明吳豔等人的受害者的口供是虛假的。
並且是通過虛假訴訟將夏明遠進行立案調查。
而王琴則是用未成年,不懂事等借口還駁回蘇白的這一觀點。
無論從證據還是客觀事實來講,蘇白的答辯,都遠高於王琴。
現在答辯已經進入到了後期階段。
隻需要等待著審判長的相關判定就好了。
隻不過.…
這一次的判定,從剛才蔣峰的表現當中。
可以明顯的看出來對方是傾向於受害人一方的。
蘇白抬頭看向審判台席位。
蔣峰在整理好相關材料後緩緩開口:
“雙方就本案的相關情況都已答辯完成。”
“現在宣布關於答辯的判定。”
“首先——針對上訴方提出的證據,暫時沒有經過鑒定,所以不予采納。”
“其次,對於受害人的口供,以及相關情況,法院方麵認為,有一定的合理性。”
“原因如下:”
“作為學校內的一名教導主任,夏明遠在懲罰學生時,完全可以不用身體接觸。”
“在他明知道有可能會在懲罰學生,有身體接觸,可能接觸到隱私部位時仍然用這種懲罰行為。”
“其在主觀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現性。”
“基於這一點。”
“又與受害人吳豔,何娟,李冰進行身體上的多次接觸,將其叫到辦公室內。”
“加之在其主觀的故意性上,不能證實自己無猥褻和騷擾的行為。”
“現在判定夏明遠具有猥褻和騷擾的行為。”
在審判長蔣峰進行判定的同時,蘇白覺得這個判定就離譜。
這麼判是吧?
知道有可能會觸碰到隱私部位,等於觸碰到隱私部位?
不是.…這個邏輯是怎麼來的?
刑事案件,說100遍:證據,直接證據,客觀事實!
一樣都沒有隻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這不恐怖嗎?
蘇白當庭直接反駁:“審判長剛才的判定所依據的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呢?”
“在哪?!”
“沒有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為什麼要判定夏明遠有犯罪的事實性?!”
“我想請問審判長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哪一條,哪一個規定,進行的判定?!”
麵對蘇白的質問,蔣峰微微皺眉,但還是開口回複:
“關於本次判定,是基於所適應情景。”
“基於所適用情景是指無客觀事實證據判決?!”
“所適用的情景是什麼情景?”
“是依照著受害人的口供還是審判長根據自己的主觀來擬定的情景?!”
“我請審判長能夠給予我方一個明確的解釋!”
蘇白望著審判台席位,直接拍響了桌子。
這不欺負人嗎?
到這種時候了,肯定就不介意和審判長以及合議庭成員撕破臉皮。
為什麼?
因為對方已經不講所適用的法律了。
適用情景,適用什麼法律情景?
如果隻用法律情景進行判決,那麼剛才還答辯什麼?
你直接開庭就宣判不就好了?!
何必還走相關的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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