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劇情的一些解釋(1 / 2)

上一章畢竟是收費章節,我也不能一直說這些,所以專門開個單章給大家把邏輯過程,曆史原因這些說一說。

首先是對於詐騙的認定,詐騙罪很簡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

而訴訟詐騙中,被告在答辯中關鍵證據做偽證,其邏輯關係應該是這樣的:

被告為逃避本應承擔的義務而實施欺騙行為(偽造證據)→法官因此陷入認識錯誤→法官基於認識錯誤而判決被告不承擔或少承擔責任(免除或減少債務)→原告遭受財產損失。

整個過程從理論上來說是符合三角詐騙的,所以按照詐騙罪來追究責任是沒問題的。

然後就是曆史因素,就是最高檢02年的那個答複,當時這個答複就為後麵很多案件做了定性,訴訟類的欺詐,不追究刑事責任。

而在06年,最高法也就此做過批複,很有意思,是這樣的:該問題在02年最高檢《答複》中已經明確,該答複在起草過程中已征求了我院意見,你院(法院)在審理此後發生的案件中可參酌適用該《答複》的規定。

批複等同於司法解釋,所以這裡麵的每一個字都是仔細斟酌過的。

你看“可參酌適用”,就很有意思了,用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

用的是“參酌”而不是“直接適用”。

所以可以看出當時也不是完全認同這種觀點,於是在之後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了虛假訴訟罪之後,為了理清相關的時間問題,專門出台了相應的司法解釋《關於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通過虛假訴訟,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詐騙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

在之後,最高法在《關於防範和製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中進一步明確:對虛假訴訟參與人,要適度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製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

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訴訟違法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線索和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明確認定虛假訴訟行為構成詐騙罪。

然後就是那個經典的,最高檢《答複》不是司法解釋,而且和現在的司法解釋衝突,所以不應適用。

法院管不了檢察院,但是最終審判權在法院,檢察院可以抗訴,但敲錘的還是法院,所以法院就可以說,這個聽我的。

但是這裡要注意到,最高法一直表達的都是虛假訴訟咋樣咋樣,那麼對於被告偽證這種情況,仍舊沒有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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