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章 三年後(5)(2 / 2)

我乃路易十四 九魚 5036 字 6個月前

3、寡婦

“寡婦”一詞英文為widow,來自拉丁語vidua,意即“被剝奪”[11](p.25)。從詞源即可理解,“寡婦”的意義不是私人的或表示感情的,而是社會性的;成為“寡婦”不僅意味著失去丈夫,同時也意味著被剝奪了法律代言人、經濟手段和社會地位。在中世紀的西歐,男子失去配偶後仍然能夠控製他的經濟,維持他的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11](p.26),仍然能夠照原樣生活。婦女就不同了,當她們麵臨“被剝奪”的境遇時,通常隻能選擇住進修道院。

首先,是為了擺脫家族親屬和領主對其財產的索求。在中世紀的西歐,寡婦階段通常被認為是貴族婦女最有勢力的時期,不僅因為這時她開始得到法律自治的機會,而且因為她可以擁有大量財產。她們擁有的財產主要是晨婚禮金(dos)和嫁妝(dowry)。晨婚禮金是新婚翌晨丈夫指定由妻子繼承的財產。在某種程度上,她保留這份財產就是為了日後寡居時享用。妻子結婚次數越多,這筆財產的數量也越多[12](p.161)。嫁妝是結婚時娘家指定給新娘的財產。此外,妻子還可能多寡不等地獲得一些遺產。總之,作為繼承人,貴族寡婦會得到大量財產,包括耕地、房屋、儲藏室、莊園、磨房等。中世紀很多教會著作和律法都涉及到寡婦的財產處置問題。如8世紀比德的《英國教會史》中記載,如妻子改嫁,則所繼承的土地應歸還丈夫家族。11世紀克努特法俗人之律第73,73a條規定:寡婦守寡不滿一年改嫁,則從前夫所得財產及晨婚禮金被沒收,土地及其他財產均由(前夫)最近的族人繼承[13](pp.40~41)。然而,即使寡婦不改嫁,他人對其財產仍會產生覬覦之心,親屬或領主騙取寡婦財產的事件時有發生,他們最常用的計謀就是建議寡婦再婚。例如,12世紀時克萊蒙特的封臣埃夫拉爾的妻子成為寡婦之後,埃夫拉爾的繼母就是采取建議她再婚的方式,企圖占有她的財產[6](p.99)。但是如果寡婦捐贈財產進入修道院,便可以擺脫這些覬覦者。如果她們創立一所修道院並自任院長,那就不僅可以親自管理繼承來的財產,還能收到大量財產捐贈。

其次,是為了保證長子之外的孩子的繼承權不受侵犯。丈夫逝世後可能留下一群孩子,其中可能有些尚未成年,甚至還有嬰兒。長子無須寡婦操心,上一級領主自會對其實行監護;即使由母親監護,最終控製權仍然掌握在上一級領主手中,婚姻權也由他行使或出售;所以寡婦很少操心長子的撫養問題。但是其他孩子必須由她撫養。如果寡婦再婚,後夫很可能侵占其財產,使其他孩子的繼承權得不到保障。許多丈夫生前即對此表示擔心,並且提前有所安排。例如1442年,吉伯特-雷尼爵士將其所有動產贈給妻子瑪格麗特,但是規定“我死後,她必須宣誓貞潔,否則她隻繼承其中的1/3”[14](p.49)。他並不打算阻止妻子再婚,而是一心維護自己孩子的繼承權不受侵犯。所以,寡婦進入修女院經常是為了保護長子之外其他孩子的繼承權。

再次,是響應基督教對寡婦貞潔的宣傳。在中世紀的西歐,貞潔的寡婦生活被認為是僅次於童貞的理想,是一種“第二童貞”。這種觀念受到基督教會的大力宣傳和讚揚,早期教父吉羅姆和安布羅斯等就極力推崇不受再婚誘惑的寡婦。基督教認為,貞潔的寡婦有特殊的祈禱力量,寡婦越貞潔越有人請她祈禱,而實現貞潔理想最好的方式就是進入修道院修行。教會就是利用這種精神控製方式,使自己最終成為貴族寡婦財產的受益者。例如墨洛溫王朝時期,為逃脫國王為寡婦裡科蒂德(rictrude)安排的再婚計劃,高盧主教旺幫助她進入修道院[15](p.43)。而且,貞潔的寡婦進入修道院也會為修道院帶來更多的財產捐贈,無論是教會還是寡婦本人都能受益。因此,動員寡婦進入修道院也經常是教會聚斂財富的一種手段,在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英國、中世紀時期的意大利南部、中世紀晚期的佛羅倫薩和16世紀的西班牙,都可以為此找到例證[16](p.20)。

最後,有些貴族寡婦是為尋求一個安全的住所。在中世紀的西歐,某些法律規定了寡婦的住所問題。例如在蘇塞克斯,當地法律允許寡婦在家中繼續居住。而在普通法下,無論寡婦擁有多少土地財產,隻允許她在居所住40天,40天後必須離開[17](p.91)。因此她們必須另尋安全居所,而修道院通常是她們理想的安全所在。住在修道院不僅可以躲避財產覬覦者和求婚者,而且像進入修道院的貴族妻子一樣,她們可以把這個安全住所當作度過餘生的養老之地。

最後,有些貴族寡婦是為尋求一個安全的住所。在中世紀的西歐,某些法律規定了寡婦的住所問題。例如在蘇塞克斯,當地法律允許寡婦在家中繼續居住。而在普通法下,無論寡婦擁有多少土地財產,隻允許她在居所住40天,40天後必須離開[17](p.91)。因此她們必須另尋安全居所,而修道院通常是她們理想的安全所在。住在修道院不僅可以躲避財產覬覦者和求婚者,而且像進入修道院的貴族妻子一樣,她們可以把這個安全住所當作度過餘生的養老之地。

最後,有些貴族寡婦是為尋求一個安全的住所。在中世紀的西歐,某些法律規定了寡婦的住所問題。例如在蘇塞克斯,當地法律允許寡婦在家中繼續居住。而在普通法下,無論寡婦擁有多少土地財產,隻允許她在居所住40天,40天後必須離開[17](p.91)。因此她們必須另尋安全居所,而修道院通常是她們理想的安全所在。住在修道院不僅可以躲避財產覬覦者和求婚者,而且像進入修道院的貴族妻子一樣,她們可以把這個安全住所當作度過餘生的養老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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