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5章:第二份口供(1 / 2)

在第二份口供裡,林國富改動了部分供述,主要是關於華國偉的那部分。

當時他在駕駛員座位,駕駛著大貨車,這一點沒有變。華國偉坐在副駕駛位,這一點也沒有變。在行駛到五鳳路的時候,看到羅芙蓉橫穿馬路,這一點也沒有變。

改變的是,當時他做出了錯誤判斷,非但沒能阻止車子避開羅芙蓉,反而直接朝她撞去。華國偉不是因為想要撞死羅芙蓉而跟他搶奪方向盤,而是為了阻止他。然後因為兩人爭奪方向盤,導致車輛失控,最終撞上了周連富。羅芙蓉因為周連富拉了一把,僥幸躲過,但周連富被車子軋了腿,導致十級傷殘。

與此同時,華國偉也翻了供。稱自己受到公安機關的暴力脅迫,做出了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供述。他根本不是故意要撞擊羅芙蓉,恰恰是為了阻止。他是被冤枉的,他是救人,不是殺人。

如此一來,第一份報告裡定得罪就全錯了。華國偉不但不是罪犯,反而是被冤枉的無辜好人。至於林國富,他仍舊是交通肇事的罪名,但從原本的次要原因,變成了主要原因,要負全部責任。

但這兩份新口供顯然和公安機關調查到的情況不符,產生了矛盾。為此,公安機關再次展開深入調查,找到了以為目擊證人。

根據這位目擊證人的證詞,這場車禍出現了第三種情況。

這位證人是居住在五鳳路的一位居民,家裡是二層小樓,從房間窗戶往外看,正好能看到當時出事

的路段。

出事之後,警方就來證人家裡了解過情況,主要是打聽有沒有看到車禍發生是的狀況。當時證人不在家,家屬說證人在車禍發生時在上班,房間裡沒人,所以不可能看到車禍。所以警方後來就沒再找證人及其家屬了解過情況。

知道林國富和華國偉改了口供,警方出於廣泛收集線索的目的,再次找到了這個證人。結果這一回,證人表示自己當時並沒有去上班,而是跟人換班了,從白班改成了小夜班,當時正好在家休息,也正好看到了車禍現場。

於是警方就讓證人講述了車禍經過,和兩位嫌疑人交代的情況大致相同。羅芙蓉橫穿馬路,大貨車直接朝她撞過去。周連富拉了一把,羅芙蓉逃過一劫,但大貨車刮擦了周連富,他摔倒在地,車輪軋過他的腿。然後大貨車逃逸,群眾聽到羅芙蓉的呼救,趕來趕忙。

唯一和兩人供述不一致的是,證人表示他看到大貨車架勢室裡,坐在駕駛員位置的是華國偉,而坐在副駕駛位置的是林國富。

這份證詞一出,原本就撲朔迷離的案情就更不對了。

當時警方對這個證人是有所懷疑的,認為他可能是為了出風頭,胡編亂造。又或者是為了偏袒林國富,故意栽贓華國偉。但經過仔細的調查,發現這個證人和林國富沒有任何關係,和華國偉也沒有任何關係。他和兩人都不認識,既沒有交情,也沒有仇恨,就是素未謀麵的陌生人。

同時,警方又讓證人對華國偉和林國富進行了指認。證人也很明確的指認了華國偉,說他就是坐在

上一章 書頁/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