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4章【方鴻的頂層設計】(2 / 2)

儘管隻占0.5%的股權比例,但“恒星”可是這兩家公司普通合夥人GP,擁有對這兩家公司的絕對控製權,也就等於方鴻擁有其絕對控製權。

方鴻一人獨資恒星,百分百控製該公司,然後恒星又以GP身份百分百控製了“鎮星”與“參星”,那麼也就等於間接控製了群星資本。

通過四家企業嵌套式的頂層設計之後,方鴻就實現了既對群星資本有用絕對的控製權,又不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了。

在這樣的頂層設計框架之下,可以做一個簡單的爆雷推演就能發現其中的奧妙。

假設群星資本現在爆雷啦,破產清算產生了一筆10個億的債務,債權人要追債就隻能找控製該公司的“鎮星”與“恒星”的股東。

這個時候債權人發現兩家公司都是有限合夥企業,LP承擔責任有限,隻能去找GP了,因為GP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最終的債務人。

結果一找這兩家公司的GP,發現擔任普通合夥人GP的不是自然人,而是一家叫做“恒星”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主體,而該公司的實控人叫方鴻,持有該公司100%的股權。

於是債權人找到了方鴻,要他承擔這10個億的債務。

方鴻表示:拉倒吧,我現在連100萬都沒有,拿頭給你10個億呢?我現在宣布“恒星”申請破產清算,公司注冊資本是50萬元,我百分百控股恒星,所以這50萬的責任我都承擔了,是我的責任絕對不逃避。

債權人一看,傻了!

群星資本10個億的債務追到最終的源頭,最後隻能追回50萬塊錢,剩下的全砸在手裡。

50萬對比10個億,風險幾乎等同於零。

通過這個簡單的爆雷推演,方鴻在這樣的頂層設計之下,隻需要用50萬元的風險就能絕對控製一家10個億的公司。

基於這樣的頂層設計框架,方鴻對群星資本的絕對控製權有了,其潛在的無限連帶責任風險也規避掉了,那麼就剩下最後一個問題了。

群星資本的收益怎麼獲取?

畢竟方鴻100%所有的“恒星”這家公司雖然是“鎮星”和“參星”的普通合夥人GP,但卻隻分彆占有兩家公司0.5%的股權,理論上大部分的收益是進不了“恒星”這家公司,也就進不了方鴻的名下,隻是這樣那可就真成為名副其實的打工人了。

要解決這個問題的答案太簡單了!

當然是再成立第五家公司,然後以這家公司為主體作為財務投資人的身份,成為“參星”的有限合夥人LP不就完事了?

而且方鴻對成立的這第五家公司還是一家信托基金,進一步稀釋風險。

如此一套操作下來,隻要不是麵臨世界大戰、改天換地這類極端局麵,風險基本為零。

隻有這樣的頂層設計是當前環境現行框架裡相對最理性的解決方案,所以方鴻就這麼乾,在他的世界觀裡沒有是非對錯、非黑即白,隻有風險與收益的考慮,這是作為一個近乎絕對理性之人的必然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