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1章 第 261 章(2 / 2)

今天的采訪主旨是正在甄選陪審團的“阿妮婭事件”庭審進程,美媒用她這個當事人的名字命名此次事件,影響麵極廣。

國會聽證會之後,國會的情報委員會強製要求NSA整改,NSA的局長被迫辭職,原因是對下屬的工作嚴重缺乏監督,局長居然不知道下屬都在乾什麼,這根本說不過去!而如果局長根本知道下屬在監|聽張文雅和小肯尼思,又恰好說明NSA就是要暗中使壞!

NSA上下大洗牌,幾乎所有的部門主管都動了,要麼是平級部門平調,要麼辭職,要麼從其他機構空降。

分管監|聽的部門從負責監|聽的技術員到小主管、部門主管幾乎全換了,要麼調去彆的部門,要麼暫時停工等待內部審查,停工期間無薪,約等於失業,沒有真正失業的原因是擔心他們跑去原告處做證人,用“審查完畢後即可複工”釣著他們。

一時間人人自危,整個監聽部門人心惶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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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陪審團的工作很有意思,今天肯尼思帶張文雅去法庭圍觀了一個下午。

陪審員資格是你要在政府部門登記為選民和陪審員,要求無犯罪記錄、美國公民、居住在本地;陪審團要求十二個名額,通常會給一百人左右發出參加陪審團的傳票,這是公民義務,如果因此需要請假,用人單位和雇主不得攔阻。

按照傳票要求的時間到達法庭後,原告被告用這些陪審員的資料來甄選對自己有利的陪審員。會根據不同的案件選擇不同傾向的陪審員,而且原告被告都要儘量否決對對方有利的陪審員,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陪審員。

在本次“阿妮婭事件”中,張文雅是原告,NSA是被告,伊利亞和愛德華是追加被告。

考慮陪審員就要看他/她是否讚同NSA的行為,即“隱私權”與“國家權力”的側重點。而美國群眾有一點好處就是,絕大部分群眾都很重視“自由”,所以陪審員的選擇對她是大大有利的,NSA的代理律師想挑幾個讚同他們的也屬實不太容易。

NSA的代理律師據說是紐約最大的律師事務所,冠名合夥人就有五人之多,聽說動用了一支二十人的律師團隊專門處理此案。

張文雅的律師事務所是一個小所,全所不超過三十人,幾乎全所也都在為此案忙活。

還有一名耶魯法學院的客座教授達芙妮,當時法學院有好幾名教授都想代理她,她挑了達芙妮,達芙妮有一個五人的團隊處理此案。

打官司就是打錢,剛好,張文雅不差錢。

挑選陪審團有個灰色地帶,即陪審員傳票發出到預備陪審員來到法庭參加甄選,期間至少要有大概一周的時間,此時原告被告雙方都動用關係,提前拿到陪審員名單,然後會開始針對陪審員的調查,有什麼黑曆史、政|治|傾|向、對此案的偏好等等,留下誰、否決誰,都要提前決定,甚至會有庭審專家幫助選擇。

當然,花費也是十分巨大的,短短一周至少要數萬美元。

在地區檢察官來看,所謂的“庭審專家”等於犯罪分子,事先調查陪審員是犯罪行為。但地區檢察官不是國家強製機構,他們無權打擊原告被告這種遊走在法律邊緣的行為。

紐約太大,你也不能知道他們到底在哪裡搞個辦公室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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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院一年級是不會教你怎麼選擇陪審團的,張文雅很虛心好學,不懂就問。前地區檢察官小肯尼思同誌耐心講解,律師們為什麼選這個人,否決那個人。

地檢署是中文習慣稱呼,實際是“地區檢察官”,包括州、縣、市,最高長官州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但沒有“州檢察院”,檢察官們在“州檢察長辦公室Office of Attorney General”上班;其他縣、市級叫“Prosecutor’s Office”;

“聯邦檢察官Uates Attorney”(縮寫USA)顧名思義屬於聯邦公務員,最高長官是司法部長兼任聯邦總檢察長。鮑比叔叔曾經是司法部長兼聯邦總檢察長,可以說是聯邦司法機構和檢察官的總主管。

聯邦檢察官隻有九十四人,分屬全美九十四個聯邦司法管轄區。具體案件審理主要由“助理聯邦檢察官Assistant Uates Attorney”(縮寫AUSA)負責,有將近兩千名。

肯尼思是曼哈頓地區檢察官,剛進去是“助理地區檢察官Assistant District Attorney”,縮寫ADA;後來升職了,成了“地區檢察官District Attorney”,縮寫DA。

地區檢察官任期三年,他乾了四年,主要大概是第一年都在考律師資格考試,沒有律師執照隻能乾點文件工作,不能上庭。紐約州律師資格考試一年兩次,分彆在二月和七月的最後一周,也就是說他法學院畢業之後七月的考試沒過,次年二月又沒過,直到次年七月第三次考試才過。

想想有點好笑,三進宮才合格也是沒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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