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章:火災現場(2 / 2)

問罪者 蒼狼殘歌 5218 字 4個月前

“那為什麼沒一起收進物證袋?”

“這個…”小劉尷尬的撓了撓頭,這是他們技術隊的疏忽。

張山並沒有責怪他什麼,隻是說了聲下次注意後便讓人把抽屜裡麵的東西全部收進了物證袋裡,如果不是他細心的二次勘察了現場,可能就要疏忽掉這麼重要的線索了。根據抽屜裡麵的火柴盒,他推斷被放大鏡點燃的兩根火柴就是出自這裡——這盒從商務會所裡帶回來的火柴。

像一些飯店、洗浴中心乃至KTV這樣的娛樂會所,多數都會提供一些印有自己門店LOGO的火柴、餐巾紙一類的東西,一方麵可以給顧客提供方便,另一方麵還能讓顧客在使用他們家火柴或紙巾的時候能夠想起這家門店,從而吸引一些回頭客,這是當今實體行業很慣用的一種營銷手法。

“把現場封好,把相關人都帶回局裡,調查一下監控,看看今天都誰出入過這裡,收隊。”

張山在進一步勘察沒有更多發現的情況下便下了這道命令,就在這時懸掛在窗上的窗簾杆突然斷裂掉了下來,將在場的刑警們嚇了一跳,幸好張山已經離開了窗戶邊,否則這杆子八成要砸到他腦袋了。

回到了支隊,張山便主持開展了案情分析會,技術隊、痕跡組、法醫和外勤組的人分彆把各自的發現和當前所掌握的物證貢獻並彙總在一起,讓大家集思廣益。

“首先,由慕雲來介紹一下案件的細節。”

張山把話語權交給了慕雲,慕雲整理了下領口站起身來道:“今天下午1時21分,我市消防支隊的同誌接到火警,本市最大的福利院發生火災,火災導致了一人死亡,0人受傷。經過消防支隊的技術同誌和我支隊的技術聯合調查,認定起火的源頭是這三個東西——一個放大鏡,兩枚長約6公分的商務會所中發放的非賣品火柴和一瓶化學乙醚。”

慕雲將桌麵上擺著的物證推到了會議桌的正中心位置,物證袋中的物證已經麵目全非,除了放大鏡的核心材質是玻璃並沒有受到嚴重的損毀之外,火柴已經變成了黑炭,如果沒有經過技術檢測,誰也無法想象到這兩根“木炭”

當初竟然是兩根火柴。而化學乙醚的物證就更無法辨認了,隻剩下了一個瓶蓋。

“經過現場的勘測,我們認為這起火災很有可能是人為縱火,縱火者將放大鏡、火柴和乙醚巧妙的結合在一起,利用太陽的光線製作了一個精密、巧妙的引火裝置。經福利院的工作人員反饋,第一名發現火災的人是在隔壁辦公室辦公的助理王欣然——”

慕雲示意技術隊的小劉調整下鼠標,會議室的投影屏上立刻呈現出王欣然的照片,“根據王欣然的描述,他發現起火的時間大概在報警的三分鐘之前,當時她正在辦公室的電腦上網購——根據我們對其電腦瀏覽記錄的檢查,的確可以證實她說的話。她在瀏覽服裝的過程中聞到了一股刺鼻的氣息,據她描述就像是天然氣泄漏,又好像是做菜糊鍋的味道一樣,當她打開辦公室的門的時候,發現樓道內濃煙滾滾,於是她第一時間把礦泉水打濕了沙發的坐墊捂住口鼻,按下了樓道內的火警。這時辦公樓內的人員都緊急疏散,她在同時也報了火警119。”

“王欣然還說了什麼?”眾人疑惑道。

這時她把王欣然的口供拿出來,道:“王欣然說,李德全——也就是本次縱火案的被害人平日裡有午休的習慣,一般午飯二十分鐘之後就會躺在辦公室的沙發上小憩一小

時左右,據中午去過食堂的工作人員反映,今天中午李德全去過食堂,根據食堂的監控錄像我們可以確定他是在12點20分左右離開食堂的,也就是說他在12點40分之前就吃完了中午飯。我們以此推斷,他應該是在12點25分左右到達辦公室的,在12點40分左右進入午休,起火的時候,他已經睡眠了至少20分鐘——40分鐘,所以起火的時候,他應該已經從淺睡進入到深度睡眠當中了。”

一個刑警起身道:“如果說這個縱火機關不是巧合的話,我覺得我們可以調查一下他辦公室裡麵的監控錄像,監控錄像肯定記錄了縱火凶手布置機關的過程。”

這時候慕雲搖頭道:“理論上是可行的,可實際上…李德全這個人並不喜歡在自己的辦公室裡麵安裝監控,所以他的辦公室和所在辦公室的走廊都沒有布置安防監控係統。”

刑警們陷入沉思,一個人打破了寂靜道:“那就從乙醚的來源開始查唄,乙醚是違禁品,查一查烏市最近半年的乙醚銷售途徑和去路,都有誰購買了乙醚,這些購買了乙醚的人當中又有誰和李院長有關係,鎖定一下嫌疑範圍。”

這時會議室中傳出來了一個不協調的聲音,道:“乙醚

這種違禁品的銷售途徑怎麼可能那麼容易就讓你查到啊,而且一查就查半年的銷售途徑,這樣工作量太大了,萬一凶手是在一年之前購買的呢?豈不是白忙活一場?要我看,咱們就從福利院裡麵的人開始入手,能輕鬆進入李德全辦公室的人八成就是福利院裡麵的人。”

張山看著眾多刑警集思廣益,自己也陷入了沉思當中,他也明白這一點,乙醚這種東西是違禁品,從乙醚的銷售來源入手的確符合正常的辦案邏輯,可很明顯正因為這種東西是違禁品,誰私下裡販賣乙醚,排查起來十分的困難,在真正的辦案工作中是十分不現實的。所以調查乙醚的來源倒不如多錄幾分口供,在實在沒有進展的時候再去調查乙醚的來源,此為下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