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五章:最大的嫌疑人(1 / 2)

問罪者 蒼狼殘歌 5198 字 4個月前

白君凱返回白石山彆墅後,白南的臉都青成了豬肝色,他板著臉將茶海前擺著的一瓶紅酒扔在了白君凱的麵前,隨著砰的一聲巨響,酒瓶直接碎掉。

在得知這次酒會當中說采用的酒水是假的之後,白君凱便悻悻的離開了彆墅,而白石山彆墅出口的監控也拍攝到他二次離開現場的事實。從他離開之後,整個彆墅區就再也沒有人出入了,直到第二天早上,白南的養女白紫雲在多次撥打白南電話均打不通的情況下,不放心的來到彆墅內查看,才發現了已經死亡一夜的養父白南躺在血泊之中。

根據本案目前調查的緊張,總共有個走進視野的人有重大的作案嫌疑,其中一個是白君凱,另外一個便是離奇失蹤的李雲霞。可是在張山看來,李雲霞並不像本案的凶手,手相,李雲霞的慣用手是左手,可是白南後腦的傷在右麵,這並不符合李雲霞人體的力學邏輯;其次,李雲霞一個女人應該提不起那麼重的重

物,沒有那麼大的爆發力;再次之,李雲霞沒有作案動機。

有的時候,在一起刑事案件當中,作案動機是可以淩駕於人證和物證之上的一環。這讓張山不由的想起了孫助理臨走前的那番話。

白南死後有裸捐的想法,將自己的資產絕大部分捐獻給社會,就是因為這個想法,毫無疑問的觸碰到了這幾個養子的蛋糕,而根據孫助理提供的線索,關於白南死亡之後的財產規劃,早在幾天前他便請了律師擬定了一份遺囑,隻不過這份遺囑目前還在規劃階段,並沒有去公證處進行公證,也沒有對外界進行宣布罷了。而白君凱這個人早在去年白南在媒體麵前公開宣布裸捐之後,就多次找到孫助理探聽虛實,甚至情緒上來後,還在孫助理麵前怒罵白南是個老糊塗,不得不說,關於白南的遺產,白君凱十分的看重!

如果說白君凱提前得知了白南已經對時候的財產分割有了規劃,並且立了遺囑的話,這時候可以構成白君凱的殺人動機呢?就好比白南已經決定了將遺產捐

給社會,但是目前隻是立了一份沒有對外界公開的遺囑,如果在遺囑沒有對外界公開之前,白君凱殺死白南,然後從白南的家中找到這份遺囑,並將遺囑銷毀…那麼,白君凱的遺囑就像從來沒有存在過一樣,他們幾個養子和養女都是白南的合法繼承人!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白君凱倒是有著很強的作案動機。相較於李雲霞來說,如果在白君凱和李雲霞兩個人當中硬要張山選擇一個最有作案嫌疑的人,那張山肯定毫無疑問的選擇白君凱。張山是一個很會察言觀色,臉譜的人,他從白君凱一進審訊室的大門的那一刻開始,就看出來白君凱這個人並不真誠。

他在提起父親的死的時候,雖然悲傷,但是這種悲傷卻偽裝的很刻意,並不像是白馬和白紫雲那樣。用張山的話來說,他覺得這幾個養子當中,白紫雲才是最疼白南的,其次就是白馬,剩下的三個樣子跟白南都沒有那麼深厚的感情,而白君凱是這些養子當中跟白南感情最淺的一個。他哭白南,就有一種貓哭耗子假慈悲的感覺在裡麵。

白君凱在案發現場前後二次出入。

又有很充足的作案動機。

也就是說,他的嫌疑要比任何人都大,按照以往的經驗來看,隻要在現場找到一些關於白君凱殺人時留下的物證基本上就可以定下白君凱的罪了,可是到目前為止,警方卻並沒有找到任何有關白君凱殺人時的證據!

還有另外一個比較關鍵的點,便是白君凱的犯罪時間。

根據彆墅出口處的監控攝像頭提示,白君凱第二次離開彆墅的時間是在昨天晚上9:45分左右,雖然說法醫的屍檢結果可能存在一些時間上的重疊和不精確性,但他離開案發現場的時間是一定的。假使說將白南的死亡時間確定是在昨天晚上的10點,死亡時間十分精確的話,那麼白君凱的確是在白南死亡之前離開的現場。

如果說白君凱想要殺死白南,肯定不能在第二次回到案發現場時候殺。因為白君凱第二次回到彆墅是在

昨天晚上的9:40分,離開時間是9:45分,五分鐘的時間能做些什麼事?

白君凱想要殺掉白南,需要如下幾步,第一,找到作案凶器,出其不意的將白南殺死。第二,清理自己的作案現場,將自己殺人的痕跡毀於一旦。第三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解決李雲霞。彆忘了,當時的彆墅裡不但隻有白南一個人,還有一個保姆的存在,如果說白君凱殺了人,那麼保姆李雲霞將會是案發現場裡唯一的目擊證人,對於白君凱來說,李雲霞就是能夠指認他殺人事實的一個隱患,他在殺了白南之後,一定會想辦法再將李雲霞殺死或者囚禁起來!且不論第三點多麼的棘手,光是清理案發現場這件事,彆說是五分鐘了,恐怕再給五個五分鐘都不見得夠用,也就是說,白君凱在第二次返回案發現場的時候並沒有殺人時間。

關於白君凱這個人時候犯罪,張山的心中是十分糾結的,想要確定一個人時候犯罪,需要最基本的三要素來支撐,即是人證、物證和口供。

從本案當中來看,假如說白君凱是殺人凶手,那麼本案當中的人證就是李雲霞,可是如今李雲霞下落不明,警方上哪裡去找大?也就是說,本案當中在人證這個環節上就不存在。

其次是物證,物證就是白君凱在殺人過程中留在現場的指紋、腳印以及DNA一類的東西,本案當中暫時還沒有找到,也就是說證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