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惜的是中國目前還沒有加入這兩個公約,因此如今要在國際上進行文物追索難度非常的大。
就算是加入了,這兩個公約其實也隻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下的兩個文件,隻是一個大框架,底下還有許多複雜的法律難題。
很多不明白法律框架的人,認為隻要是從中國流出的文物就應當回歸祖國,隻能說這是一種美好的遠景而已,在實際操作上,幾乎是不可能的。
首先條約僅約束締約國,締約國之外的國家不受條約約束;其次各國私法規則通常賦予文物占有者以善意取得和時效抗辯的權利,通過公開市場獲得以及流失時間較長的文物,原所有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第三就是舉證難度,訴求方需要舉證文物的流出是在法律意義上的“非法占有”。
就拿“1970年公約”來說,它也隻規定了締約國返還被盜自公共機構的藏品,但對於來自非公共機構的被盜文物,該公約規定締約國應視國內法律規定,自己判定是否受理歸還之訴。
因此這類文物的司法救濟,事實上取決於締約國的國內法。
比如八國聯軍搶走的中國文物,大多數來自故宮,圓明園,那麼按照1970年公約的框架,這兩處地方在當時是“公共機構”還是“非公共機構”,本身都不好定義。
其次就算是被認定為“被盜自公共機構的藏品”,也隻適合於不列顛的法律,中國得去不列顛的法院上訴要求索回,最後判決也得是不列顛法官來判決。
說白了,就是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性文物保護和追索的這兩部公約,壓根就沒法對大英博物館裡頭的那些中國文物,埃及文物,伊拉克文物,產生一點對被盜方的權益綁定!
因此想要通過法律的方式將那些流失文物追回來,就叫做緣木求魚。
“所以這特麼就沒有辦法了是吧?”周至和林婉秋,李老三討論這事兒的時候,氣得臟話都出來了。
“分對象分對象嘛!”李老三倒是對周至的態度有些不以為然:“大家都是成年人,就不要用小孩子的角度來看問題,光鬨真沒用,更多是要想辦法。”
“其實加入這兩個公約是有好處的。”林婉秋說道:“我已經決定將這個作為議案在會議上提出來了。”
差點忘了這位還是全國代表,有提案的資格:“就算做不到追索以前流失的那些,但是也可以拯救後來。比如在發生類似屈原紀念館的青銅敦失竊事件,就可以在公約框架下進行有效追索。”
“另外還有彆的辦法。”李老三熟悉國際規則:“那就是雙邊互簽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什麼意思?”
“就是國與國之間的合作啊。”李老三解釋道:“並不一定非要指望聯合國,比如中日之間,中美之間,中英之間,可以簽署單獨的雙邊合作協議,共同簽署犯罪防範協議。”
“對,完全可以在兩國間簽署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境文物的協定,雙方約定外交談判、國際執法合作、民事訴訟、協商、捐贈、商業回購、第三方斡旋等關於文物追索的一係列工作模式。”林婉秋得到啟發,乾脆放下咖啡杯子,在筆記本上調出一個文檔,開始敲打起文字來:“還有文物跨境流轉管理機製也需要加以約束,對於跨境借展或合作研究過程中的文物豁免問題,應充分考慮文物原屬國對文物的所有權,以及基於此延伸出來的,國家對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不授予豁免權的權利。”
“這個不錯,不光是買賣,這樣非買賣性質的流轉,也應當考慮進去。”周至對於林婉秋思路之清晰頗感讚賞:“不能打著文化遺產交流合作、文明交流互鑒的幌子。行非法出口和流轉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