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六十年代養小崽(51)(2 / 2)

就是國外投資這塊涉及得法律,她還要找專業人士問問。

話說,她要投資一個海島,錢大概並不是那麼充足。

而且泰國旅遊的黃金期還沒到來。

泰國旅遊的黃金期她當然不知道,又沒關心過泰國曆史,但是她知道隻有華國老百姓都有錢了,那時候泰國的旅遊業才能更興盛。

所以這麼一推算,還得十幾年。

不過到時候再想投資,她也搶不上了。

唯一的辦法就是先入場。

越想越心癢癢,打開抽屜,拿出一個皮夾子。

這是她的名片夾,裡頭的名片都快滿了。

仔細尋找,抽出兩張名片,都是京城比較知名的律師。

開始撥打電話。

掛了電話,宋紅米看她記下來的筆記。

原來在泰國買房、買地皮還挺麻煩。

她之前的記得是泰國房產擁有永久權,這點是沒錯的。

但是泰國不允許非泰國人買房。

規矩是死的,空子還有的鑽的。

泰國法律規定,外國自然人不能購買帶走直接土地的物業。說的就是土地、彆墅。

但同時又規定外國人成立的泰國公司,可以以公司名義持有彆墅或者土地。

泰國法律還規定了,外國人成立泰國公司,除非一些極其特殊的企業,否則外國股東隻能占有不超過49%的股份,至少需要找兩個以上泰國人作為股東,持有51%以上的股份。

所以她想去泰國買房或者投資,還挺麻煩。

本來她還覺得沒人選,結果不但要在國內找人,還要在泰國找。

好在泰國有專業搞這行業的公司,到時候律師、倆股東都可以幫忙找,包括過戶手續,就像國內二手房中介一樣。

但這樣也不是萬無一失的。

畢竟泰國股東不是實際出資人,但是法律條文上他們又占有相應股份(51%),這就造成了風險可能性。

還有政策風險,針對這種外國人用成立泰國公司方式持有彆墅和土地,政府一定是一清二楚的,但是現狀其實就是一種政府默許方式,畢竟能促進經濟麼。

但是萬一不默許了呢,找誰說理去。

對於政策風險,倆律師都沒好辦法,隻能認倒黴。

不過對於找泰國股東那個,他們倒是給出了不少“陰招”,不愧是大律,腦袋就是活。

他們告訴她,可以讓泰國股東簽署相應文件,推舉她為唯一簽字法人,再簽一個股權轉讓協議。

這還不算,泰國有條法律——買賣不破租賃,可以再簽署一個租賃協議給自己,泰國法律最長租約可以是30年+30年,這樣即使萬一產生了不可預期的風險,房子(地皮)還可以使用60年。

甚至還可以再簽署一個抵押協議,將房產抵押給自然人或者某個公司。

這樣一搞,基本上出問題就不大了。

還真是,辦法比困難多啊!

果然隻有更懂法律的才最會鑽空子。

又漲知識了呢,她都給記下來了。

她還是先籌集資金吧。

也許還可以找幾個合作夥伴,共同承擔風險。

有錢大家一起掙嘛。

她真把這事放心上了,開始聯絡人。

徐霆大哥算一個,兒媳婦家算一個,不過不是兒媳婦的父母,而是她一個堂哥,做外貌生意的,也是她家族唯一一個商人。

宋紅米把利弊都說了,投資高,盈利遲,好處是等以後旅遊業興起,這就是塊寶地。

很有賭性。

最後徐霆沒參加,他想把錢投資在國內房地產上,他已經嘗到了甜頭。

但是很懇切的請求,可以把項目交給他團隊來設計,保證儘心儘力,而且不會要高價。

薑家那位也沒下定決心,不過很感興趣,他還要回去再研究研究。

而且他認為風險有些大,可以多找幾個股東,這樣投資不大,即使不掙錢也沒事兒。

以後他們自家可以去旅遊可以用。

宋紅米覺得也可行。

商量了下,他們分彆再找兩個靠譜的合作夥伴。

靠譜是重點。

說白了,要找不差錢的,不掙錢也不會唧唧歪歪的那種。

兩人都是人脈廣博的,很快找好了人。

共同簽署了合作協議。

宋紅米提供了兩個小島的名字,她肯定不會說真話,隻說她做過初步調查,這兩個小島有優秀的旅遊資源,適合開發。

另外幾個股東都說還要進一步調查,她也同意,畢竟大家都要出真金白銀,慎重一點沒問題。

讓她高興的是,合作協議有一條,酒店長年為各個股東提供一間免費VIP套房。

說不定幾年後再去泰國,就可以住上了呢。

作者有話要說:萬更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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