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終於拆遷了(2 / 2)

小孩子一鬨騰,家裡的氣氛就活躍多了。

鄭國強也?跟著笑了起來。

隻是他的笑容在家門被二度打開,陳鳳霞領著兒子回來時又悄無聲息地收斂了。

即便小胖子同?學歡喜地蹦躂到?他麵前炫耀自己今天在幼兒園的英文演講比賽裡拿了獎“哈哈哈哈哈,他們都唱ABCDFEFG,隻有我唱twiwitle star,所以我得了最高分”,他也?隻是一邊覷著妻子的臉色一邊假大空地敷衍兒子:“嗯嗯嗯,我們小驍真?厲害,以後好好跟著姐姐學習,再拿更多的獎。”

陳誌強突然間?“欸”了聲,奇怪地看著陳鳳霞:“阿姨,你家拆遷了你不高興嗎?”

就連胡阿姨這?兩天都笑容滿麵,被人說恭喜的時候也?大大方方地接受呢。

現在前進村民工子弟學校的學生也?轉移到?公立學校去了,房子就是拆了也?不用擔心啊。換成商鋪和小區住宅多好。

他媽這?些天動不動就在他耳邊念叨說什麼當初他家也?該在前進村蓋房子的。為此,她還跟他爸吵了一架。

陳誌強就是被煩得吃不消了,這?才硬跟著女?同?學一塊兒來人家寫作業的。

陳鳳霞笑了笑:“高興啊,我正愁沒錢買房子給職工當宿舍呢,現成的房子過來了,我當然高興。”

確實應該高興,因為現在的拆遷安置工作的確優厚。由於安置的小區還沒完工,政府還給了安置生活費。

相當有意思的是在拆遷風聲傳出後,前進村好多人家將親朋好友的戶口全都轉到?了自家名下,試圖以此多分房。結果?此事鬨得過火了,政府直接下了死?命令,就按照實際房產麵積來補償。你三十平方米的房子掛了十個人的戶口也?沒用。

白忙了一場的人又互相自我安慰,掛了戶口白拿拆遷安置生活補貼也?不錯啊,一個月好幾百塊錢呢。這?錢,不拿白不拿。

沒想?到?公家的便宜沒那?麼好占,最後下來的賠償方案裡也?規定了按照實際麵積來補貼過渡期間?的生活費。你說這?點?錢不夠人過日子,連租房子都不夠;那?你之前是怎麼十個人生活在三十平方的屋簷下的,現在照舊啊。總不能因為拆遷就讓你們一大家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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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分了。

不得不說,好損啊。

所以眾人一通忙碌之後,小醜竟是我自己不說,還白白便宜了從頭到?尾置身事外的陳鳳霞和胡月仙。她們兩家房子大,賠償多,拿的生活補貼也?多。

陳老板當然得高興,隻是這?高興還帶著點?說不清道不明的惆悵。對?生活的惆悵,吃飽了撐的迷茫。

鄭明明也?迷茫,她有一肚子的疑問找不到?人解答。

禮拜六她坐著月仙嬸嬸的車回前進村,她碰上了直接從出差城市回村的黃宵宇,就迫不及待地跟小宇哥哥傾述自己的疑惑。

“我不明白為什麼對?於拐賣案裡的買主的處罰要高高舉起又輕輕落下。”鄭明明皺眉,“他們的情況跟控製被拐賣婦女?賣.淫的罪犯還有那?些拐賣民工去勞動的黑煤窯老板沒有任何區彆。不說□□的問題,難以打擊的問題,起碼後麵兩種?隻要確定了他們的罪行,依法嚴厲打擊是常態吧。怎麼到?了拐賣案的買主那?裡就不行了?”

黃宵宇其實相當疲憊。

他是連夜坐火車趕回來的,因為要思考網站的運營,因為環境糟糕,他在車上隻勉強打了會兒盹,現在可以說是精疲力儘。

不過身為大哥哥,他還是態度溫和地為小妹妹答疑解惑:“也?許是因為前者沒有產生直接的經濟效應,後麵兩種?是經營,利用被拐賣對?象掙錢了。”

鄭明明搖頭:“不,都是生產工具,他們都是將被拐賣的對?象當成生產工具。前者是性.奴,是繁衍後代的工具,不能因為產生的效益不是直接擺在明麵上的金錢,就代表她們沒有被奴役被迫害。”

她喃喃自語,“爸爸說如果?嚴厲打擊買主的話,那?這?些買主會因為恐懼被打擊而直接將買來的婦女?還有小孩藏起來甚至殺害掉來洗脫嫌疑。可是不打擊他們,他們就願意將買到?手的人口.交出去,放人家自由嗎?根本不可能。他們連警車都敢砸。”

秋天的太陽真?好,暖融融地照在人身上,真?舒服。

黃宵宇就在這?暖陽下微微笑:“那?你說是因為什麼?”

鄭明明脫口而出:“因為他們認為男的就應該有老婆,家庭就該有孩子。自己沒能力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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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老婆的好可憐,花錢買老婆也?無可厚非。自己沒能力生孩子的也?好倒黴,花錢買小孩是為了傳宗接代。這?些人都是苦命人,人財兩失已經很慘了,怎麼還能再懲罰他們呢?他們就是這?樣想?的,他們就是這?樣認為的。被拐賣的不會是他們,他們被保護得好好的,他們很安全,所以他們充滿了對?那?些人的同?情心,認為沒什麼大不了。買主有權利獲得完整的家庭,就算手段齷齪也?情有可原。”

沒錯,就是這?樣。

他們認為買老婆買孩子是生活必需品,這?些人性的惡可以原諒。而逼人□□和強迫奴役人勞動就是奢侈品了,這?樣的惡毒當然得打擊。

所以,製定法律時才如此含含糊糊,執法時又如此優容。

刀子不割在他們自己身上,當然不會痛。

黃宵宇沒有評論小妹妹的觀點?,隻微微笑:“法律維護的是掌握話語權的人的利益,也?就是統治階級的利益。古今中外莫不如是。比方說,建國時,鄧媽媽提出保障女?性離婚自由,男女?雙方隻要有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調解失敗的,就應該判離,不加任何附加條件。當時她是少數派,很多人反對?她。她說服了大家,她有話語權,所以這?個就寫在婚姻法裡了。她說女?性不是為了丈夫而活,是為了人民為了革命事業必須奮鬥下去。”

他看著小妹妹,笑容更深了些,“所有的東西都是有話語權的人決定的。失去了話語權,再憤怒的事都無濟於事。”

村委會乾部招呼大家過去簽字,黃宵宇摸了下妹妹的頭,溫聲細語道:“走吧。”

鄭明明嘟囔了聲:“不要摸我的頭,我又不是小孩。”

黃宵宇一愣,旋即笑了:“對?,我們明明已經是大姑娘啦。”

作者有話要說:1948年10月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結束後,中央婦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組,由鄧.穎.超主持,成員有帥孟.奇、楊之.華、康.克清、李.培之、羅.瓊、王汝.琪等人。《婚姻法》起草小組辦公地點設在河北平山縣東柏坡。東柏坡是個群山環抱、隻有十幾戶人家的小山村,中央婦委借用了老鄉前後兩個小院。在起草《婚姻法》前,鄧.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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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和中央婦委成員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據各地婦聯提供的調查材料,當時在山西、河北、察哈爾等省已解放的農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低的占33.3%,最高的達99%。在北平、天津、西安、哈爾濱等已解放的城郊,婚姻案件少則占民事案件的11.9%,多的占48.9%。在婚姻案件中,離婚及解除婚約的,在上述農村中平均占54%,城市或城郊,少則占51%,多則占84%。離婚原因主要是包辦、強迫、買賣婚姻,虐待婦女、重婚、通.奸以及遺棄等,女方是原告,提出離婚的占58%-92%。

在《婚姻法》起草過程中,中央婦委成員發揚了民主作風。據時任中央婦委委員、參與起草《婚姻法》的羅瓊回憶:“那時候的風氣非常好,討論問題時,大家開誠布公,暢所欲言。因為這是為新中國和五萬萬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識到它的分量。光是框架就推倒過好幾次,每章每條都是字斟句酌。每次討論都是大家先發表意見,由王汝琪做記錄;然後由她拿出整理後的稿子,再供大家討論。雖然西柏坡的冬天十分的冷,窗外寒風呼嘯,屋裡卻討論得熱火朝天……”

在起草過程中,鄧.穎.超提出了許多寶貴意見,對《婚姻法》初稿的擬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當時,爭議最大的問題是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兩個方麵,如何體現離婚自由是爭論的焦點。

1931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第九條規定:確定離婚自由,凡男女雙方同意離婚的,即行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亦即行離婚。這一條,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寫進去呢?反對者認為,在農村,離婚自由了,必定要觸動到一部分農民的切身利益,他們必然將成為反對派。另外一種顧慮是,當時形勢發展很快,馬上就要進城了,怕進城以後,一些乾部以“離婚自由”為借口,把農村的原配拋棄了。

1950年1月初,鄧.穎.超在中央婦委進一步討論《婚姻法》草稿的條文時說:“大家對婚姻自由的原則無爭論,對離婚自由原則基本上無爭論。但對‘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這一條有不同意見。在政法、青年、婦女聯合座談會上,隻有我和組織部一位同誌同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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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方堅持離婚可離,其餘同誌都主張離婚應有條件。”鄧.穎.超說:“我為什麼主張不加條件,一方要離就可離呢?理由是中國長期停滯在封建社會,最受壓迫的是婦女,婚姻問題上婦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買賣婚姻、包辦婚姻是普遍現象,所以,一方堅持要離就讓離,主要根據廣大婦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條件,恰恰給有封建思想的乾部一個控製和限製離婚自由的借口。過去沒有這一條,發生了很多悲劇。”

鄧.穎.超的話,真實反映了我國婦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在漫長的以男權為中心的封建社會中,“男尊女卑”的傳統觀念使廣大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極其卑微低下,沒有婚姻的自主權,也沒有家庭事務的參與決策權。直到1949年全國解放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製度在全國廣大地區尤其是農村地區仍然普遍存在,種種封建的婚姻陋俗嚴重地影響著廣大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

在各種封建婚姻陋俗中,買賣、包辦等乾涉婦女婚姻自由的現象最為嚴重,這使農村婦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根本得不到保障。由於男方認為女方是花了錢買來的,所以就把她當成牛馬一樣,就有了“娶妻如買馬,騎時用鞭打”,“鬼神不是神,女人不是人”等說法。據山西省50多個縣的不完全統計,1949年1至10月,由於封建婚姻家庭製度的迫害,發生命案464起。其中婦女被直接迫害致死的占25%,因要求離婚不成而自殺的占40%,因在家庭中受虐待而自殺的占20%,因其他家庭糾紛而自殺的占12%。僅河津、萬泉兩縣在半年中,就有29名婦女被逼上吊、跳井。

由此,鄧.穎.超認為,現在各地各級政府法院積壓的婚姻案件及發生自殺慘劇的,多因一方堅持離婚又不能離婚造成的。這證明有些解放區現行的婚姻條例,沒有規定一方堅持要求離婚者可以離婚這一條,已不能適應婦女群眾的需要。鄧.穎.超說:“總之,我堅持不附加條件,一方堅持要離即離。至於必須經過一些必要的步驟,可在說明書上加以解釋。”鄧.穎.超強調指出,中央婦委考慮婚姻條例的每條內容,必須從最大多數婦女的利益出發,不能從一部分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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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女的利益出發,更不能為了限製少數男乾部喜新厭舊,而放棄原則,對多數婦女不利。

鄧.穎.超講的話是有針對性的。因為隨著革命的勝利,特彆是奪取大中城市後,很多城市女學生參加了革命工作,她們一般文化較高,年紀又輕。一些男乾部看不起戰爭時期結婚的比較土氣的妻子和家在農村的妻子,因此提出離婚。他們的妻子不同意,紛紛向婦聯申訴。因此,很多人對《婚姻法》上有一方堅持離婚就可以離這一條持反對意見,認為如果《婚姻法》中包括了一方堅持要離就可以離的條款,便將給那些“當代陳世美”隨意拋棄妻子、另結新歡大開方便之門。

鄧.穎.超認為,乾部隊伍隻有幾百萬,在幾億人口中隻占很小比例。幾百萬乾部中,有意拋棄妻子的男乾部隻占極少數,在幾億人口中所占比例就更小了。她看到的是幾億農村和城市婦女群眾,她們大多數飽受封建婚姻的束縛。如果在婚姻條例中不寫上一方堅持要離就可以離的條款,這就堵塞了廣大農村和城市的婦女群眾真正實現婚姻自由的道路。

鄧.穎.超一貫認為,男女婚姻的基礎是愛情,如果愛情熄滅,那種婚姻保持了也沒有意義。她更主張女性要自尊自強,以革命事業為第一生命。如果婚姻發生挫折,女性應振作起來,以工作作為生活的主要依托。她絕不同意“老公要離婚,天就像塌下來”那種依賴丈夫的思想,也不同意靠法律強製性地限製乾部的婚姻自由。

1950年1月21日,鄧.穎.超將中央婦委起草的《婚姻法》的最後草稿送交中央書記處審閱,並寫了一封信。信中說:“幾經爭論,幾度修改,有些問題,已經得到解決,但爭論的主要問題,即一方堅持離婚,即可離婚,不附任何條件一則,至今仍意見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對於此點反對者是較多數人,讚成者包括我及少數人。現為了應各地的急需,且有關廣大群眾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決。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現在的草案(雖然我仍不完全同意),經婦委多數同意了最後稿,並將我們不同的意見一並附上,請中央參閱作最後決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條例草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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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法委,請法委將意見提交中央。我們爭論之是非,要求中央給予提示。婦委同誌希望中央審閱後能和婦委同誌一談,或中央討論時,允許婦委同誌參加,究竟如何?由中央決定。”

黨中央同意了鄧.穎.超的建議,最後采用了“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的條款。初稿擬定後,又廣泛征求了各有關方麵的意見,召開了多次座談會,做了多處修改,於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經□□主席明令公布,於1950年5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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