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七章法律精神
石薇從福田院回來,見到蘇油桌上堆得高高的《宋刑統》,以及一邊比《宋刑統》還高的《疏注》,說道:“那麼可憐的女孩子,朝堂諸公就不能放過她?”
蘇油耐心地解釋道:“薇兒也太小瞧人了,放過她,那也得有法律依據。司馬王公爭持不下,禦史中丞滕甫仍要請求再推選官吏評議決定,禦史錢愷並奏請罷免許遵判大理的官職。陛下又下詔將案件送交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製誥錢公輔重行審定。”
“呂公等人的議論與介甫公一致,可是法官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又持異議,於是官家又命大家共同討論,反複研究這一難案。”
“從案件管轄上看,該案經過了州府、三司、兩製、兩府等眾多司法機構和官員的大範圍反覆討論辯駁,恰恰體現了我朝在處理疑難案件時,體製上的完善與觀念上的重視。”
“人命至重,怎麼謹慎都不為過。至少到目前,大家討論具體問題的時候,在內容上都緊扣律文,在程序上也是按照法司等級逐級上升,完全是就事論事,這也恰恰體現了這些大家對於朝廷律法的尊重與遵守。”
“這說明了我朝法製,已經發展到了比較規範完善和係統的程度,這是大好事,這樣的討論,隻嫌少,不嫌多。”
說到這裡蘇油突然傻了,他想到了濮議。
自己熱切參與到這件事情的討論當中,和當年濮議中的司馬光,歐陽修等人有何區彆?
後人隻看到濮議時雙方形成朝爭,懈怠國事,隻認為是荒謬無稽的事情,殊不知在宋人眼裡,禮法之重,遠大於阿雲一案,熱烈討論爭執,比阿雲案還要理所當然。
想到這裡蘇油不由得啞然失笑,連濮議都開始予以理解,自己是真的越來越像當今宋人了。
石薇撇嘴道:“我不懂這些,但是俗話說得好,律法不外人情。阿雲案中,難道就沒有可原之處?”
蘇油頓時醒悟,一下子跳了起來:“對呀!介甫公與君實公,在對律文明確規定的條文,關於阿雲是否自首,是否符合所因之罪,是否可免的討論中,也都是從各自論爭的立場出發,未跳出就事論事的框子!大家都忘了,法律背後的精神!”
“其實在判案實踐中,將非盜殺類的‘謀殺已傷’適用自首,並將自首作為量刑時減輕刑罰的情節,這無疑符合自首製度的本意的!是符合謹慎用刑的司法精神的!”
“哈哈哈哈,薇兒真不愧栩衛仙卿,妙道天成,這是一語點醒夢中人啊!我知道奏章該怎麼寫了!”
當晚,蘇油起草了自己關於此案看法的奏章。
首先,阿雲這件案子,有無可減罪情節?很明顯,有的。
其次,司馬公,大理寺,所引法律是不是對的?很明顯,對的。
而安石公的解釋,很明顯屬於曲解條令,當然是有瑕疵的。
但是這並不代表我就支持司馬公反對介甫公。
此案之所以引來這麼大的爭議,原因就在於用現有法律條例來正確審判,對阿雲來說,明顯有失公允!
所以問題在哪裡?很明顯,問題的本質,在於目前的法律條文本身存在瑕疵!
瑕疵在哪裡?
首先是司馬公引用的“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這一條,明顯不適用於阿雲案!
韋大躺在那裡讓她殺,十幾刀都沒有殺死,不管是人的問題,還是凶器的問題,這說明因當事人在當時不存在殺人的行為能力!
其次,是“違律為婚”這條罪狀,犯罪主體不明確。
阿雲一介孤女,懵懂無知,這條罪狀真正的罪魁禍首,應該是替她訂婚的叔叔,而不該是阿雲自己!
就算是阿雲之前答應,反悔的目的也僅僅是“嫌其貌陋”,但是至少說明了當事人的態度,她對於這樁婚姻,是抵觸的!即使不能不作為“違律為婚”的犯罪主體,至少也不是主要的犯罪主體!這項罪名,不該油她來承擔,或者說,不該全部由她承擔!
第三,就是“謀殺已傷”後的自首是否符合減刑條件!
盜殺後自首,其所因之罪——盜竊罪,都能夠赦免,雖然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阿雲這種情況,但是我們可以通過比較,得到結論。
阿雲案中,阿雲不願意與韋大成婚,尤其在這婚姻還是不合法的情況下,其犯罪動機,明顯輕於偷盜,其犯罪實施的結果,又是如此輕微。
因而縱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也應該認為,阿雲的自首,相較於盜殺後自首,是符合免其“所因之罪”的條件的!
這些其實都是法律條文的瑕疵,在阿雲案這個用現有律令不能維係公平的特例裡,該如何判決?
臣以為,這時候最重要的,是判決結果必須體現法律背後的精神,能夠維護和引領法律的權威和公正,而不能傷害它。
法律精神是什麼?是保護所有人的法定權利,倡導公平,是維護社會穩定有序,是引導所有人從善棄惡的行為準則——無論如何,絕不是為懲治而懲治。
換個說法,法律不外人情。